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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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摘要:第三方支付解决了网络购物过程中资金和货物的安全以及买卖双方的信任问题,解决了制约网络购物发展的瓶颈问题。

但是第三方支付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第三方支付的性质如何,处于何种法律地位,与其他当事人存在何种法律关系,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以及保全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法律都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监管不到位制约了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所以本文旨在分析这些问题。

abstract: third-party payment solved the security of funds and goods and the credit about buyers and sellers in the online shopping process, which restricts development of online shopping. but there are also many problems, such as the nature, the legal status of the third party payment, what kind of legal relations with other parties, deposit funds and its fruits of attribution and preservation issues; laws do not make explicit provision for these issues. regulation in place restricts the development of third-party payment,so this article provides an analysis on these issues.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沉淀资金
key words: third-party payment;legal status;legal relations;deposition of funds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
(2013)19-0328-02
1 第三方支付的含义
第三方支付的概念是由马云在2005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首先提出来的。

他在会议中表示电子商务首先应该是安全的电子商务。

而要解决安全问题,就必须要从交易环节本身入手才能彻底解决支付问题。


而第三方支付由于现阶段我国法律对此并没有做出规定,学理上的研究也较少,所以对第三方支付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笔者认为第三方支付是指具有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通
过与银行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而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

而在此交易平台中,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均必须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的用户,买方选购商品后,将在其开户银行中的资金划转至其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虚拟账户中,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向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出支付指令,第三方支付依据此指令将买方划转的资金划转至卖方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中的虚
拟账户中。

2 第三方支付的性质以及其法律地位
2.1 银行说支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第三方支付接收网络交易中买方所需要支付的货款,相当于商业银行的吸收存款功能,同时第三方支付也完成了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之间的支付结算的事宜,与商业银行的功能类似,但第三方支付不具备发放贷款功能,所以不能称其为银行。

2.2 非银行金融机构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既然第三方支付不是银行但在其支付平台上有巨额的流动资金,所以应当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境外非银行金融机构驻华代表处等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并不包括第三方支付,所以不管从定义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类型来看,第三方支付均不符合。

2.3 仅支付结算组织说第三方支付最主要或者最显而易见的功能就是代收代付代保管用户的资金,所以有人认为该机构只是支付结算组织,没有其他自有功能。

笔者不赞同此观点,除去代收代付以及保管客户的资金以外,第三方支付还会依据用户的指令作出相应的充值、提现、付款、账户管理等行为,所以其不仅仅只是支付结算组织。


2.4 支付机构说 2010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网站上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中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

第三条认为“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

依据该《办法》中的此条规定,第三方支付本身为非金融机构,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后,即成为支付机构。

笔者较为赞同此种观点。

3 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
第三方支付中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网络交易中的卖方和买方、
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银行。

3.1 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网络交易中的买方为第三方支付中的指令的发出者,卖方则为最终的资金流向者。

在该网络交易中,卖方负有及时发出货物的义务,并且需要保证发出的货物与在网站上提供的信息一致,同时卖方享有要求买方不能随意取消订单的权利。

买方负有按时打款的义务,同时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时,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且邮费由卖方承担。

3.2 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方支付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个交易平台,不仅提供支付结算功能还提供其他附加功能,根据用户的指令作出相应的充值、提现、付款、账户管理等行为。

而进行这一系列行为的前提是买卖双方必须分别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与其签订:“个人注册服务协议”和“企业注册服务协议”,所以买卖双方分别与第三方支付建立了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三方主体必须受该协议的约束。

该支付服务合同关系的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资金转移服务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资金保管服务中的电子货币保管合同关系以及信用担保服务中的担保关系。

3.3 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关系网上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发生法律关系是以双方签订合作协议为基础的。

支付过程主要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买方将款项划转至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中,此阶段中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银行有义务审查买方网上银行及其余额的真实性。

第二个阶段为在买方收到货物且发出付款的指令
时,银行将第三方支付账户中的款项划转至卖方的银行账户中。

4 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4.1 沉淀资金及其孳息的归属问题沉淀资金的产生与第三方支付的性质有关,买方先将货款划转至第三方支付的银行账户中,第三方支付通知卖方,然后卖方再发出货物,待买方收到货物后再通知第三方支付付款,这其中有一段物流时间,于是就产生了沉淀资金。

对于第三方支付而言,其账户内会存有较大数额的沉淀资金,关于该沉淀资金的归属,理论界存在不同意见。

而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的归属问题则比较容易确定,属于所有权人。

但在实践中,很少有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向买方支付孳息的,一来是单个的买方利息数额较少,二来则是支付孳息的成本较高。

但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而言,大量买方的沉淀资金的孳息总额数额仍是较大的,对于这一部分资金应如何处理,法律应作出规定。

4.2 关于双方代理的问题在买卖双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形成的资金转移的代理法律关系中,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同时作为买卖双方的代理人,形成了双方代理。

有学者认为这是违法的,但笔者认为,我国民法通则并不是完全禁止双方代理,且在此过程中,买卖双方的意志是独立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而已确定形成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只需负责支付结算而已,所以笔者认为该行为是有效的法律行为。

4.3 关于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上虚拟账户中资金能否被申请财产保全的问题该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是虚拟的,因为该笔资金并
非实际存在于该账户中,而是存在于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在某商业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存款专用账户。

因此对该笔资金能否申请财产保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③笔者认为,如果不允许财产保全,那么此种方式很容易成为被申请人逃避执行的手段,但对于具体操作的技术手段,应有赖于法律作出具体规定,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注释:
①程喆.《浅议中国第三方支付法律监管体系的建设》,复旦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②朱静.《电子商务中第三方支付相关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③田郑政.《网络第三方支付与消费者保护》,山东大学法学硕士论文.
参考文献:
[1]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03).
[2]黄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法律问题[j].北方经贸,2008(12).
[3]吕西萍.对第三方网上支付规则的法律思考—以支付宝为例[j].科技与法律,20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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