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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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税法的基本原则是决定于税收分配规律和国家意志,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根本准则。税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其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都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它对各项税法制度和全部税法规范起统率作用,使众多的税法规范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其一,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纳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1]其二,税法基本原则是指规定于或寓义于税收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或规则。[2]
税法的原则可分为公德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反映各个国家税法的共性,使各国税法具有一致性的一面;而税法政策性原则由于国家政策的社会性、灵活性、针对性等特征,使其较公德性原则具有更强烈的价值取向性,它比较集中的反映了各个国家税法的个性,是各国税法相区别的标志之一。
目前,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
(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中性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性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等等。
二、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皆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征纳主体的权利义务只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没有法律依据,任何主体不得征税或减免税收。[3]
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要求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
[1]刘剑文主编,财政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第118页。
[2]张宇润,论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位,中外法学1998年第3期。
[3]张守文,论税收法定主义,法学研究,1998年第5期。
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2、税收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现代西方税收学界是这样界定的:“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要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均衡。”我国税收学者认为,所谓税收公平“是指不同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程度的比较,纳税人条件相同的纳同样的税,条件不同的纳不同的税。因此,公平是相对于纳税人的课税条件说的,不单是税收本身的绝对负担问题。”[4]我国实际中通常是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
3、税收效率原则。指以最小的费用获得最大税收收入,并利用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的促进经济的发展。税收效率一般包括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个方面。政府向企业和个人征税不但是收入分配,也是资源转移,是通过市场的资源进行重新配置。所以,税收对资源的重新配置既会促进经济效率或效益提高,也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这种效率称之为税收的经济效率。税收的行政效率是指政府设计的税收制度能在筹集充分的财政收入的基础上使税务费用最小化。
4、社会政策原则。现代国家的社会职能,包括对全体社会成员有利的社会公共服务、社会福利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措施等越来越广泛,这就需要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再分配,需要政府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由于国家行使的社会职能的范围扩大,于是需要税收来承担为其筹集资金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这就是瓦格纳较早地提出的税收社会政策原则。[5]这一原则提出后被各国普遍确立为税法基本原则。
三、税法基本原则在税收制度上的实现
在税收法定原则方面,我国《宪法》目前既未对财政税收制度作专门的规定,也未对税收立法权作专门的规定,仅在“公民的基本义务”一节中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因为该规定仅能说明公民的纳税义务要依法产生和履行,并未说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征税主体应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为了弥补这一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税收征管法》特别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这一规定使得税收法定原则在法律上得到确立。
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税制改革,无论从它所涉及的范围还是变化的幅度来说都是空前的,既包括以全面实行增值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流转税法改革,又包括以统一和规范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所得税法制度。经过
[4]杨秀琴主编,国家税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69页。
[5]石坚,新税收原理,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1998年,第22页。
这次改革,我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法体制,为实现税收法定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我国的税收制度还存在立法分散、不全,立法层次低等弊病,既不利于发挥税法的权威,也有悖于税收立法与税收执法相分离的国际趋势。因此,我国应将现行的各项税收行政法规进行适当的增减与修改,编纂制定一部系统的高位阶的《税收基本法》。
在税收公平原则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将其贯彻运用到税收的立法与执法各环节中,其中在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立法方面表现的尤为突出。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有几种不同的制度,一种是分类所得税制度,即对纳税人不同类型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种,如利得税、利息税、薪俸税等,或虽归于同一税种但运用不同的征收方法和不同税率予以课征的法律制度;另一种是综合所得税制度,指综合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无论来源何处),在作出法定减免和扣除后,仅就其余额按统一的累进税率征收的法律制度。我国采用的是第三种做法——混合所得税制,既保留了分类所得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又坚持了综合所得税按课税能力分担税负的原则,更具合理性,也有助于税收公平原则的实现。
总之,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精神最集中的体现,是指导税法的创制、实施和运行过程中各项活动的根本准则,税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都必须在税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进行。税法基本原则是促使税法内容协调统一的保障,也是克服税收成文法局限,强化税法调整功能的工具。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