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建国医院医务人员违纪、违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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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建国男科医院

关于医务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院行风建设和廉洁行医工作,强化医院内部管理,依法依纪规范职工从业行为,维护医院、患者和广大职工的利益,维护医院的声誉和良好的社会形象,依据卫生部“八条行业纪律”、《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对医疗卫生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职业纪律的处理规定(试行)》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职工及科室要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和医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省卫生工作相关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认真履行职责。如有违反,给予科内、院内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视情节轻重及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索要利益相关方的钱、物。违反规定者,经调查属实,除全额上缴违法、违纪所得外,要在科内检讨,接受批评,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屡教屡犯者,按规定严肃处理。由此造成较大影响者,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期间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劳动纪律,不按规定时间上下班或工作中擅离职守,随意脱岗,耽误工作或延误患者就诊的,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并扣发当月奖金;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实行待岗教育1-3个月的处理。

四、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拖拉扯皮,延误临床一线工作及患者诊治,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次扣发1-3个月奖金,予以全院通报批评,待岗教育3个月直至行政处分。

五、由于服务不规范,如:接待患者语言不文明,生、冷、硬、顶;与病人或家属发生争吵,影响工作秩序;不执行首问、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诊治,导致不良后果;与病人发生纠纷,责任在工作人员一方的等原因,致使病人或家属投诉,受到新闻媒体批评,给医院造成较坏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扣发奖金1-3个月并给予待岗教育处理。

六、对在工作中,因协作性差与同事、科室沟通不畅,而影响工作,甚至恶语相向,动手打架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科内检讨,全院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并予以相应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医务人员未经批准,到外单位从事会诊、手术、检验、科研、讲学、“兼职”以及利用医院设备、药品等谋取私利者,经查实,收缴全部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全院通报批评、扣发1-6个月奖金、进行相应行政处理、对违法行医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建议卫生行政机关调销执业资格。

八、擅自将病人介绍给本院级别以下医疗单位,从中收取“好处费”的,收缴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的行政处分,扣发 1-3个月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

九、将医务人员之间、科室之间工作磨擦,披露给患者或其他人员,损害了医院、科室及工作人员形象,给医院、科室、同事造成不良影响,甚至导致纠纷的,经查实,给予相关责任人扣发奖金1-3个月,科室检讨,院内通报批评等处理。

十、在职医务人员从事个体开业行医的,由所在科室进行批评、教育、纠正。教育无效的,解聘其所任技术或行政职务,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处分。

十一、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未执行或未完全有效执行有关规定而影响病人救治,视其不良后果和影响情况,予以待岗1-3个月,扣发奖金,情节较重的降职使用。

十二、在药品、设备、器械、试剂、材料、基建等业务往来中,违规收取利益相关方“回扣”、“好处费”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调离原工作岗位,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并按本规定第二条承担相应行政和法律责任十三、在医疗活动中,故意违反国家规定的物价收费标准,擅自多收、少收或不收费的,给予院内通报批评、扣发奖金,待岗教育等处理,科室承担相关责任。

十四、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改写病案,出具虚假医疗证明,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医院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十五、科室、个人利用工作之便,擅自代售、私售医院统一购置以外的药品、保健器材等有关物品,按违纪处理。私自向病人出售药品、商品、医疗卫生材料等收取现金,或私自截留医院收入,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除没收全部收入所得及剩余物品外,对科室及有关人员处以3-5倍经济处罚,并视情轻重节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十六、患者在我院就医过程中,凡需交纳的各种费用,一律到医院的收费处交付,无论何种原因私自收取现金,均属违纪,经举报查实,追缴所收现金,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待岗教育1-3个月,并扣发奖金3-6个月处理。

十七、凡在医院从事实习、进修或其他培训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纪律及医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有关规定并造成较坏影响的,本人承担有关责任,医院立即取消其实习、进修、培训等资格,退回原单位处理。

十八、医院临时工及其他合同制形式聘用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院的制度规定,违反者予以严肃查处、解除合同或辞退。

十九、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它违纪行为,视其违纪性质、情节、程度等,相应职能部门按照分管权限,参照上述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责任人在评优、晋级、晋职、调资中按有关文件规定对待,责任人所在的科室和直接领导承担责任内的责任。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建国男科医院全体职工(包括聘用及合同制人员)。

郴州建国男科医院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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