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实现有效辩护_从律师独立性角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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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8

如何实现有效辩护

——从律师独立性角度的思考

□郄兰芳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然而律师开展刑事辩护却很难,本文认为要实现律师的有效辩护,就要首先确保律师独立性的实现。

关键词律师独立性有效辩护

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08-095-01

刑事辩护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懂法而善辩的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辩护是宪法和法律所确立的基本原则。控辩平衡博弈对抗有助于法官发现真相,实现司法公正,是构成现代刑事法治的必备条件。就法律界和公众关注的刑事辩护难问题,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顾永忠律师认为:“如何使律师开展切实有效的刑事辩护不再难?就要确保律师独立法律地位的实现。这种独立性表现为,他在执业活动中既不受制于政府和司法机关,也不受制于委托人的意志。”

律师的独立性实乃律师职业的社会价值之体现,实乃律师的生命之所在。律师的独立性,是指律师不受国家公权和当事人私权影响,独立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本质属性。首先,这一独立性最可贵的表现,在于同国家公权对峙的能力和勇气,以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保持相对的独立,原则上不应与法官、检察官有亲密的私下交往。其次,律师职业的独立性表现在律师独立于当事人,律师是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而不是丧失独立人格的惟命是从的附庸,律师有义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但也有权利拒绝当事人提出的与律师职业道德相悖的不正当要求。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还存在一些影响律师独立性的主客观因素,大致而言,这些因素可归纳为如下两个方面:其一,律师在司法制度中地位偏低,执业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整个律师权利的制度安排在司法上被视为是基于当事人委托而派生出来的,而不是基于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而应享有的权利。其二,律师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益突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日益增强,部分律师和部分律师事务所在执业过程中过分强调经济效益,忽视社会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更应强调律师作为法律工作者的身份的独立性。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理解律师在司法制度中的意义和地位,从而推动法治的完善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然而,律师的独立性不是靠简单的一两句口号或一两次冠冕堂皇的研讨会就能解决的,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建立起一个完整的体系。

1.建立执业豁免制度,扩大律师调查权限,保障律师有充分的执业自由。在西方国家,律师职业的独立性是通过赋予律师充分的执业自由来实现的,律师由于伪证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很少发生。而在我国,刑事辩护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时,往往感觉如履薄冰。还有虽然法律规定律师也可以从事一定调查,但是由于律师的主体特性带有民间性,不同于国家司法人员,故在实践中,很多被调查对象往往对于律师的调查不屑一顾,或者根本就不配合律师的调查,致使律师调查非常艰难。

2.完善行业自律体系,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我国律师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指导和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这在我国律师制度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承上启下的过渡作用。这种体制,需要进一步的完善,需要在动态的过程中进一步调整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行业协会管理的尺度。

3.建立以当事人利益为价值取向的职业道德体系。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服务,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当事人某些要求与律师职业道德相冲突的情况,但律师执业原则不能丢,要注意坚持律师的独立性。

4.勃兴公民权利,对律师主体身份重新定位。律师不能仅仅满足于充当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这样简单的社会角色,而应当担当起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社会责任。现代民主的标志是公民权利的勃兴和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而在民主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恰恰是独立于国家权力的律师这一社会角色。对应中国民主法制发展进程,未来中国律师的社会角色只能是向更独立的自由职业者的方向发展,这比当前的社会法律工作者的角色又将更进一步。

律师独立,曾为1959年国际法学家大会发布的《德里宣言》所强调,被普遍认为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制度要件之一。职业的特性要求律师必须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偏不倚、合法合理地做出判断与决策。律师应当享有与其职业活动相对应的权利,其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容忽视,这些权益应在法律上得到认真的对待,并受到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高度尊重。

参考文献:

[1]王敏远.刑事辩护概念的发展.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2001年年会论文.

[2]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3]洪流.论律师独立性之保障.

[4]姚莉,李力.辩护律师的程序动议权.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5]温志敏.中国辩护律师面临的困惑.中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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