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直租车辆厂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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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东海租赁()直字第号
签订日期:年月日
签订地点:宁波市海曙区
出租人(甲方):宁波东海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承命
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大道商务中心一号楼办公室618室
承租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互利、公平原则基础上,以甲方为乙方提供融资服务为目的,经协商订立本融资租赁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
(一)甲方根据乙方对租赁物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购进或委托乙方购进经乙方选定并确认的租赁物【详见《租赁物品明细表》,即附表(一)】,出租给乙方使用。甲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或甲方委托乙方与供应商签订的购买合同项下之货物,即为租赁物。有关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的交易所需的审批手续以及车辆上牌手续等,均由乙方负责办理。
(二)租赁物在按本合同进行的购买或留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乙方承担,该税费应由乙方另行支付给甲方(或由乙方直接支付),租金中不包括该金额。
(三)租赁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价格、制造厂家等详见附表(一)。
(四)乙方完全依靠自己的技能和判断自主选择供应商,并与供应商协商确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质量标准、技术标准、安全标准、配置标准、安装、调试、培训以及验收标准等内容。甲方未就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进行任何干预。
(五)本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或租赁项目如需办理立项、进口等审批手续,由
乙方负责办理。
(六)附表(一)所列租赁物如系进口物品,不论是否享受海关减、免税优惠,其所涉及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其它税款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七)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收回租赁物时,如必须向海关补税,则该税款由乙方补交。
第二条租赁物的所有权
(一)附表(一)所列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分租、抵押、投资和采取其它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物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二)租赁物中如存在部分车辆,由于现行车辆运营等行政管理法规、制度未能与融资租赁的交易规则配套,车辆无法登记到甲方名下,各方约定甲方购入车辆后,车辆登记在乙方名下,乙方将车辆抵押给甲方,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各方确认,上述变通操作的目的仅用于保障甲方对租赁车辆的所有权及防止第三人对租赁车辆主张权利,抵押合同的所有约定均不改变融资租赁的车辆所有权归属于甲方的事实。
(三)乙方如关闭、停产、兼并、转制或破产时,除甲方外的其它任何人无权处理租赁物。
(四)甲方或甲方委托的代理人有权检查租赁物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对租赁物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在维修保养过程中,由供应商进行的,或乙方在供应商指导下进行的零部件更换除外)或改变使用地点。如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在租赁物上添加、更换零部件或对租赁物升级、更新,而甲方须通过处置租赁物实现债权时,乙方无权就添加物或更新物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同意在不影响其使用租赁物的前提下,甲方可以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
第三条陈述与承诺
乙方向甲方作出如下陈述和承诺,该陈述和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前持续有效。
(一)拥有签署并履行本合同及其作为一方的其他有关文件的权利,且已取得对该等签署和履行的内部授权和批准。
(二)如签订本合同需要取得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承诺办妥相关审批手续。
(三)签署和履行本合同将不会与乙方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文件相冲突。
(四)保证其所出具的所有财务报表符合中国有关的法律法规,报表真实、客观地表明了乙方的财务状况;乙方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签名盖章均是真实、有效、完整、准确而无任何隐瞒的。
(五)承诺在实施承包、租赁经营、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及其它可能影响甲方权益的行为前,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六)保证在本合同履行完毕前,依甲方要求,按季或月向甲方报送乙方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七)担保人发生破产、歇业、被撤销、被兼并等情形时,乙方须及时告知甲方并另行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甲方可以提前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提前支付所有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八)本合同履行完毕前,甲方可以随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乙方的信用信息。
(九)乙方承诺,由于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变更,或由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原因,乙方不得与甲方继续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及附表(二)、附表(三)(《租金支付计划表》)的约定将全部剩余租金(包括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提前结束本租赁合同。
(十)乙方承诺在不影响乙方在本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使用租赁物的情况下,配合甲方对该租赁项目的再融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配合甲方对该租赁物的抵押手续办理、与甲方合作银行三方协议的签署等。
第四条租期及租金
(一)甲方按与供应商签订的买卖合同,或与乙方签订的《委托购买合同》之约定,支付第一笔租赁物价款之日即为正式起租日。租赁期限为月。
(二)本合同附表(二)为《租金核算表》,原则上规定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数、租息率、租金计算方式、租金支付时间等内容,甲方根据附表(二)计算和编制具体的《租金支付计划表》。乙方按照甲方编制的附表(三)所载明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三)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国家利率调整,租息率同比作相应调整,调整起始日为利率调整文件发布后下一月的第一天。甲方有权选择制作新的《租金支付计
划表》递送乙方,乙方完全同意按甲方提供的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计划表》约定的租金金额和支付日期付款。
(四)在乙方按《租金支付计划表》支付租金后,甲方向乙方开具合法的租金发票。
(五)如租金偿付日遇法定节假日,则租金偿付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第一个工作日。
(六)如乙方出现延迟支付租金,则其后乙方付给甲方的款项,甲方有权先扣收违约金、经济损失赔偿金,再按租金到期的先后顺序依次扣收租金及其它应付款项。
(七)在租赁期内及乙方履行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租赁物使用所需缴纳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费、营运费用、牌证费用、年检费用、修理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物的交付和验收
(一)鉴于甲方系根据乙方对供应商及租赁物的选择而与供应商订立租赁物购买合同之事实,甲、乙双方约定租赁物的交付由乙方直接与供应商之间进行。乙方享有与领受租赁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租赁期内,如甲方核查租赁物,乙方应予以配合。甲方对租赁物交付前后的灭失、损毁风险均不承担责任。
(二)租赁物验收时间,按照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约定,乙方验收完毕后将《租赁物品验收证明》交给甲方。租赁物验收完毕后,对交货后有关租赁物的一切风险、费用均由乙方负担。
(三)供应商不履行租赁物买卖合同的,由乙方行使索赔的权利并承担索赔费用,但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四)租赁物不符合租赁物买卖合同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或存在质量瑕疵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影响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第六条租赁本金投放方式及手续费、保证金
(一)本合同租赁本金,即租赁物购置总价为人民币元整(¥)。
(二)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交纳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按租赁本金的 %计算,计人民币元整(¥)。乙方全面履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租赁期满时,甲方退回乙方交纳的保证金本金,保证金不计息。
(三)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向甲方支付手续费,手续费按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