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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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和应注意的问题

论文摘要:律师辩护是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本文从律师辩护的角度论述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独立性体现在辩护活动的工作原则和权利、义务上。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体现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公正而顺利进行,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效率、经济等方面。文章最后还就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注意的问题谈了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律师辩护地位作用

The station and effect of lawyer in criminal lawsuit and some problem

which should be pay attention

Abstract:Lawyer defense is the core of the defense system. This thesis uses the angle of lawyer defense to discuss the station and effect of a lawyer in criminal lawsuit. The lawyer hasits independent status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which was embodied in the defense as activities the principles,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nd the lawyer’s effect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materialized in the maintenance of criminal suspects,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o the accused, and advance the Criminal go on justice and smoothly, also promote the criminal proceedings to fairness, efficiency, economy. In conclution, the author put forward some point of view with what a lawyer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issue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Key words:lawyer criminal litigete station effect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公布了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可在侦查阶段、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依法介入诉讼。根据介入阶段的不同,律师主要充当着两个角色:一、是作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辩护人还是诉讼代理人,律师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刑事诉讼的诉讼结构和诉讼任务来看,律师辩护较之律师代理作用更大,是律师在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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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中的主要作用。

辩护是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指控的一部或全部,以说明被告人

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行为。从无罪推定的角度出发,就必须有辩护作保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不受非法侵犯,通过辩护使公、检、法三机关特别是人民法院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办案,不枉不纵。因此,辩护权是刑事被告人最重要和最基本的权利。我国《宪法》,特别是《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的规定和保护,是为了通过寻求法定司法程序来达到保护被告人人权的目的。[2]所以,辩护对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诉讼程序公正而顺利进行起着重要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他人为其辩护。被告人在特殊情况下还有权接受法律援助,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为其辩护。辩护权依产生的途径不同,可分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其中委托辩护的,被委托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指定辩护依不同法定情形又分为任意指定辩护和强制指定辩护。无论是何种指定辩护,律师都是唯一的被指定对象。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且人身往往也受到限制,因此,不能全面深入了解案情,也无法收集到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材料,难以行使辩护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数缺乏法律知识,不知道享有什么诉讼权利,应如何行使这些权利,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罪轻还是罪重,因此,大多数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为自己辩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自行辩护是完全被动的,没有委托辩护或指定辩护的介入,难以达到维权的目的。而律师以外的其他辩护人,则因不能提前介入,不能享有调查取证等重要诉讼权利,会见权等也受到限制,且一般是因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关系密切而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所以他们参加诉讼无论是法律知识还是辩护经验都显得先天不足、力不从心,因此,介入诉讼只能是蜻蜒点水作用不大。而辩护律师既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又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便于全面具体地了解案情,运用其积累的辩护经验和技巧,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保障他们应有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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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律师辩护是整个刑事辩护制度的核心。

一、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问题是刑事诉讼法学中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是指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其具体定位“关系到诉讼模式的构建和辩护律师具体诉讼权利的设置如不能科学地对辩护律师的角色进行定位结果必然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限制。[4]该问题的关键是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是否是诉讼主体,在我国,由于辩护人律师的诉讼地位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得不明确,因此理论界对此问题认识存在着不同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辩护律师不属于诉讼主体,其主要理由是,诉讼主体必须与诉讼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必须能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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