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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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仲裁的概念:是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的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制度。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
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1,司法讼诉的方法2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仲裁协商谈判斡旋调解.
“国际商事”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来自百度百科,书上太难找,要是想翻书,就从第七页开始看起。

):
仲裁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仲裁与诉讼区别:仲裁是一种自愿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主要依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谈不上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仲裁协议)相同之处: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他们都是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因为按照各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是相同的,均可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中间vde,法院不对其实体内容进行司法审查。

仲裁与ADR(选择性解决争议的办法)相同之处:都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在解决争议的程序上也都比较灵活,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区别: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法。

(调节:第三方介入后,争议双方不见面斡旋:争议双方见面)/ 仲裁既有诉讼解决争议的终局性,又有ADR方法解决争议的自愿性和灵活性。

它集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与法律上的强制性为一体,同时具有契约性和司法的性质。

仲裁的特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权威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
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
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不仅仅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源于若干支持仲裁程序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进行地的国家的法律。

仲裁裁断权的来源:当事人
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不仅仅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源于若干支持仲裁程序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进行地的国家的法律。

名词解释
仲裁: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的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制度。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百度来的- - )-
仲裁的性质:既有契约的性质又有司法的性质。

仲裁协议:争议双方存在着愿意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约定。

仲裁机构: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并依法对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争议和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专门地进行仲裁的组织。

(度娘)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通过此机构实施国际商事仲裁活动。

P22
仲裁庭:是仲裁案件的直接审理者。

在临时仲裁的情况下,仲裁庭本身就是仲裁机构。

在机构仲裁的情况下,常设仲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对仲裁的行政管理,包括协助组成仲裁庭,而不是对案件进行审理。

余下详见书本124页
仲裁员: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

组成仲裁庭的成员。

P94 我国现行仲裁制度均要求各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只有被列入名册的人才能被当事人或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为仲裁员,而名册之外的人不能被指定为仲裁员。

P162
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是常设性仲裁机构,一般在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并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其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

(百度来的)
仲裁法:仲裁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仲裁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调整仲裁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百度)
仲裁程序: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是调整仲裁庭、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和机构之间关系应当遵循的程序。

该程序始于仲裁申请的提起,以仲裁裁决的作出而告终。

127 临时仲裁:是指依据当事人自己协商一致的规则或者根据仲裁庭拟定的规则进行的仲裁。

,或:指不要常设仲裁机构的协助,直接由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的仲裁。

仲裁庭处理完毕案件即自动解散。

(两种都是百度来的)
机构仲裁:由常设仲裁机构处理的仲裁。

临时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了解决该特定协议项下的争议而专门设立的仲裁机构。

也可称为特设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为了通过仲裁解决的方法解决争议而设立的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仲裁庭根据应当适用的仲裁规则将提交仲裁解决的案件审理完结后,对仲裁申请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作出的支持或者不予支持的结论。

详见311
仲裁裁决的承认: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

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纽约公约>
仲裁裁决的执行:()
仲裁裁决的撤销:在多数国家看来,在其境内做出的仲裁裁决应当具有当地国家的国籍,而当地法院对在其各自国家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享有撤销的权力。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中心:建立于1994年,为解决私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商务争端提供仲裁和调解服务。

该中心所采用的由主要专家在跨国界争端解决进程中制定的争端解决程序,被公认是解决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娱乐业和其他方面争端的极其适宜的手段。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1966年10月14日根据1965年3月在世界银行赞助下于美国华盛顿签署,1966年10月14日生效的《解决各国和其他国家国民之间投资争端的公约》(即1965年华盛顿公约)而建立的一个专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的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它是复兴开发银行下属的一个独立机构。

(万能的度娘)
仲裁条款: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的争议,则这些争议将由他们自己成立的法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契约或协议。

常设机构:根据宪法或组织法而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编制及工作程序规则的相对较长时期存在的机构。

(度娘)
美国仲裁协会:AAA 成立于1926年,是一个民间性的/非营利性的组织
ICC: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

自裁管辖原则:指仲裁庭有权裁判自己的管辖权,并且不受法院相关诉讼程序的影响,开始或继续审理案件直至做出裁决。

(度娘)只要双方当事人提出在本院仲裁,本院有权作出仲裁并确定仲裁的有效性。

职权范围:职务范围内的权力。

管辖权:指仲裁机构或仲裁庭依据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约定的某种情况发生时对某一特定的争议享有审理并做出裁决的权利,是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有权对特定的国际商事争议进行审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依据。

(度娘)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指仲裁解决争议的基本出发点是当事人业已存在的的仲裁协议,而仲裁协议具有契约的本质特征,即当事人就他们之间的争议解决方式作出的约定,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同样也是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也可称为协议仲裁原则。

必须理解的问题
仲裁协议准据法的确定
三种情况,一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就该协议应当适用的法律作出约定,该当事人所选择的法律应当予以适用。

如果当事人在主合同中选择可合同的适用法律,该适用于主合同的法律也可以用来解释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效力。

若是仲裁条款适用法律与主合同中的适用法律不一样,则由当事人就仲裁地点作出的选择决定。

二是当事人未能作出选择时仲裁协议的使用法律,这种情况,按照国际私法上国际合同中普遍适用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则应当适用与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来决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如果仲裁地点所在国的法律与主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属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应当是仲裁地所在国的法律,而不是含有该仲裁协议的主合同的适用法律。

三是适用尽量使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只要当事人表示了通过仲裁解决协议项下争议的意思,在确定国际仲裁协议有效性所涉及的各种连接点中,包括当事人自愿作出的选择、仲裁地或者裁决作出地所在国、裁决执行地国、订立仲裁协议的国家等,只要根据其中一个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该仲裁协议就是有效的。

P67.68
仲裁程序选择与仲裁地法
按照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和地域原则和国际私法上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在一国进行仲裁,该国的仲裁法理所当然地应当予以适用,因为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来源于仲裁地国的法律。

只有在仲裁地国有效的仲裁裁决,才能得到各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仲裁地国的法律赋予了该国作出的仲裁裁决以法律上的效力,一些国家通过颁布一些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禁止将涉及本国公共秩序的事项提交仲裁裁决。

总之,仲裁程序只能适用仲裁地国的法律,而不能由当事人作出选择。

仲裁地国法律规定的一些强制性的规范,必须予以适用。

P145
法院在仲裁不同阶段所提供的支持
如果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当双方当事人就仲裁协议项下的事项发生争议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无视他们之间的仲裁协议,率先将仲裁协议项下的事项提交法院。

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一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有效性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令当事人将该争议提交仲裁解决,除非法院认定该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不能实施。

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另一方当事人转移其财产,以防止即便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胜诉裁决也不能得以执行的情况出现,该当事人还可以请求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性保护措施。

当裁决作出后,如果败诉方不自动执行该仲裁裁决,胜诉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仲裁裁决,除非有法律规定的不予执行的理由。

P12
仲裁约束力的来源,仲裁员裁判权来源
仲裁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式,仲裁解决争议的前提条件,是争议双方存在仲裁协议,当仲裁庭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作出裁决后,如果一方不能自动履行,另一方当事人便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同时具有契约的性质和司法的性质。

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不仅仅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源于若干支持仲裁程序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进行地国家的法律。

P3
法院对仲裁的保障与监督(保障方面详见上面“法院对仲裁不同阶段提供的支持部分”)法院保障仲裁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还对仲裁裁决实施监督。

此监督包括两方面,一是裁决地国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撤销根据被裁决地国法院认定为无效仲裁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

二是执行地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

P13
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中国贸仲、海仲委员会P44-P50 (自己看书,顺便自求多福)
仲裁条款独立性及效力问题
仲裁条款的性质与合同中的其他条款的性质完全不同,因为合同中的其他条款规定的都是当事人相互之间承担的义务,而仲裁条款规定的不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

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的协议,即如果产生了有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的争议,则这些争议将由他们自己成立的法庭解决。

仲裁条款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本身不是一个单独的文件,而是合同中的一个条款。

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独立于合同存在,也
可独立于自始无效的欺诈合同,仲裁员可就其管辖权作出裁定。

只有在国际合同和商事合同中,将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仲裁条款才是有效的和可以被执行的。

P55-61
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问题是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当事人自始自终都极为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始终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全过程以及仲裁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在任何一个阶段,法院作出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认定都会直接影响到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以及据此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有效性。

即便按照仲裁庭有权决定其管辖权的原则,仲裁庭可以作出其有管辖权的决定并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和作出仲裁裁决,但如果法院认为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法院仍然有效撤销该仲裁裁决,或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

P65
仲裁协议、仲裁地与仲裁机构的关系问题P67
仲裁程序过程中调解书的生效、签字问题
根据《仲裁法》第52条的规定,调解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的形式要求包括仲裁员的签名和仲裁委员会的印章。

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反悔;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不应久调不决。

仲裁程序过程中的调解问题
仲裁与调节相结合,是我国仲裁立法与实践的重要特点之一。

根据我国《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调解不是仲裁程序的必经程序,它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条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和解,仲裁庭则终止调解程序,继续进行仲裁程序并作出仲裁裁决。

P163
仲裁协议异议的产生、提出问题P82
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
仲裁裁决书的修改、书写错误问题
按照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实践,当事人在收到裁决后的一段合理的期限内,如果涉及某些计算或者打印错误,或者其他类似性质的错误,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更正,仲裁庭也可以主动对这些错误进行更正,此外,如果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中有漏裁事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仲裁庭对该漏裁事项作出补充裁决。

补充裁决和更正后的裁决作为仲裁裁决的一部分。

P134
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时间问题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庭后6个月内作出裁决书,但在简易程序的情况下,仲裁庭应在组庭后3个月内作出裁决书。

当事人依照仲裁裁决书中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仲裁裁决书中未写明期限的,应当立即履行。

如果败诉方未能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执行涉外仲裁裁决,胜诉方可向对被申请人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书的撤销问题
仲裁过后,败诉方对仲裁裁决的补救方法就是裁决地国家的法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或者向执行地国法院申请拒绝承认或者执行该裁决。

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中,无论是申请撤销,还是请求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法律都规定了法院审查标准。

一般而言,法院不再对裁决本身的是非曲直进行审查,而只是就某些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审查,如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是否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协议,仲裁程序的进行是否公正,是否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平等的表达其各自意见的机会,仲裁裁决事项是否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等。

P313 各国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理由有以下方面,1,裁决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

3,仲裁庭越权。

4,仲裁庭组成不当。

5,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违反了当地的公共秩序。

6,适用法律错误。

P338 有权撤销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法院是裁决地国法院/裁决所适用的法律的国家的法院。

P344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保留问题
在我国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可以分为《纽约公约》项下的裁决,公约裁决为在我国境外的《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

对这些裁决只能依照该公约规定条件执行,我国于1987年1月22日成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并在加入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互惠保留声明和商事保留声明。

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该公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按该公约的规定办理。

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商事保留声明,我国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对于非公约裁决,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互惠原则予以承认与执行。

P378
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决的条件
我国法院拒绝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主要理由: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未能遵守正当的仲裁程序规则。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4,仲裁机构越权。

5,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P378-380
三个重要的国际公约
1923《仲裁条款议定书》1927《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纽约公约》P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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