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执行公证的23个核心问题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强制执行公证23个核心问题梳理汇总(2016)

问题目录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9.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是指哪些?

10.什么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公证文书?

11.什么叫“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

12.什么叫做“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13.担保债权能做强制执行公证吗?和主债权的强制执行公证是什么关系?

14.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涉及哪些财产?

15.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公证债权文书,利率超过24%的怎么处理?

16.被执行人如何阻止强制执行债权文书?

17.债务人以公正债权文书未载明或者未作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怎么处理?

18.公正债权文书的利害关系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19.法院能不能依职权裁定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

20.公证机构自己撤销了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变更了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会怎么处理?

21.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执行的时效怎么起算?对于超过时效但债务人履行的如何处理?

22.如果强制执行公证被裁定不予执行,应该怎么办?

23.已经做了强制执行公证,债权人又直接诉讼的怎么办?

1.哪些债权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

可以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主要为以下六大类: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二条

2.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哪些要件?

做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三方面要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一条

3.债权文书在履行前未做强制执行公证,在履行当中能后补强制执行公证吗?

可以后补,但是应当符合前述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围,且具备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具备的要件。并且,公证处在做公证时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

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三条第2项:“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

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4.强制执行的公证书和执行证书签发顺序是怎样的?

在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后,公证机关即可签发公证书。但强制执行的执行证书,需要待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时,债权人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后,再由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5.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证书时需要考虑哪些问题?

公证机关签发强制执行公证时,主要应当考虑如下问题:

1)是否确实存在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权文书的事实;

2)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3)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4)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

5)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

6)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第六条

6.强制执行应当向哪个法院提起申请?

强制执行公证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级别管辖问题参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北京市法院执行局局长座谈会(第七次会议)纪要——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与不予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

7.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必须提交的材料包括公证书和执行证书,二者缺一不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七条

8.哪些强制执行公证会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

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以下前4种情况属于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而法院不予执行的,第5种情况属于因违背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执行的:

1)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2)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3)公证债权文书的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4)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5)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条。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