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民间金融的三种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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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实际执行者。

在中国这样的共和制国家里,政府对一个事物的态度就决定了事物的发生、发展与消亡的过程。

对于民间金融也绝对不会例外,政府的认可与否和认可程度直接决定了民间金融行业和民间金融机构的命运兴衰。

从新中国历史上看,政府对民间金融不外乎三种态度,即“取缔”、“默许”、“管理”。

(1)民间金融在中国存在了四千多年。

新中国建立至1979年的计划经济时期,由于我们意识形态上排斥非公有成分,民营经济受到严厉禁止,与之相对应,民间金融也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1955年,通过公私合办的形式将所有的金融企业国营化,第一次彻底消灭了民间金融,包括钱庄等机构也被国家的储蓄所代替了。

这段历史是民间金融被“取缔”的历史,是一段只有官方金融的历史。

国家掌控银行进而掌握资本和资源的支配权力,这对于尽快完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是非常有效的措施。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断体改,生产关系不断调整,官办金融、国家垄断金融本身存在的问题也是十分突出:一是垄断机制带来的效益低下;是垄断带来区域经济不平衡;三是限制了民营经济发展。

所以,对民间金融采取一味的“取缔”态度,不利于经济发展,取缔的机会成本很高。

(2)以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中国经济逐步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

中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民间金融这种几近消失的制度又得以重新产生。

也就出现了政府对民间金融的第二种态度:“默许”。

默许其存在,不干涉其经营活动,也不给予民间金融机构合法身份。

但是,一旦出现问题,就坚决取缔。

这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对民间金融所采取的态度。

(3)随着私营经济的发展壮大和个人资产的不断积累,由于官方金融严格的准入限制,导致民间金融规模畸大。

许多规模较大的民间金融机构渴望取得合法身份,但都被拒之门外。

地下状态,抑制了这些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

从整个国家来看,畸大的民间金融,降低了整体的金融效率,降低了金融对经济发展应有的支持作用,加大了金融对经济发展的干扰。

另外,我国金融业还面临着对内开放问题。

按照入世的要求,金融业要逐步对外开放,同样,金融业也要对内开放。

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海啸后,世界各大经济体流动性大肆放水,中国也实施了“四万亿”的投资计划,此后,中国的民间金融就进入了如火如荼的异常繁盛时期,对整个国家金融体系的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利用金融手段调控国家经济的难度越来越大。

就是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对民间金融的态度在逐渐转变,即由“默许”转变为“管理”,希望传统的民间金融进步成为规范的民间金融。

所谓“管理”,并不是将现存的所有民间金融机构都管起来,而是区别对待。

政府按照自有资金额或者存贷款额规定一个标准。

超过这个标准必须合法化,转为官方金融机构;低于这个标准的,允许其继续保持民间金融机构身份不变。

对于不符合官方金融机构标准的这些,地方政府要积极指导并规范其经营,并对其进行适度扶持和监管。

对有问题苗头的机构要及时予以整顿。

这样一来,民间金融好似“铁打的营盘”,民间金融机构则是“流水的兵”。

不断有新的金融机构产生,加入这个营盘;同时也不断有民间金融机构转为正规金融机构,离开这个营盘。

当然,也有一些民间金融机构达不到监管要求而被取缔,甚至有的破产倒闭。

政府“管理”民间金融机构的目的是为了创造一个规范的民间金融,锻造出一批合理、合法、规范、阳光的民间金融机构,让中国的整个金融体系功能更加完备,使所有的中国百姓都有投资国家经济并分享其发展成果的公平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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