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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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约 (1)通过劳务合作方式进行的购买 (2)通过货物买卖方式进行的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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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到A公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
该初级产品的数量,降低价格,并要求延长要约有效期。
A公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420美元CIF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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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将邀约的有效 期延至8月30日。荷兰B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A公司在接到B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南美国家遭受 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是国际市场价格保障, 从而中国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陈:“由于世界市场 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而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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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运条款: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或 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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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 2007年9月,公约共有70个缔约国。公约除 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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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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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 (2)在数量上规定约数 3、包装条款: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规定商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 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检验权等内容
(1)商检权 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 物买卖;
(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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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三)内容
1、约首部分 2、正文部分 3、约尾部分
(四)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1)凭样品确定品质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 买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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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六、风险转移 七、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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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
1、国际货物买卖:以货物为标的国 际买卖交易
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不可撤销要约 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示不
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
已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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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失效 (1)拒绝 (2)过期 (3)撤销要约 (4)承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
(三)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1、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消费品买卖交易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处于拍卖地法律的 实际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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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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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 据,但货到目的港后 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关于商检机构 ①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②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③ 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 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就品质、数量索赔的 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 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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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 定的某种联系:——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 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我国对此提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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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要约均可撤回 ——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 ①英美法:要约人在受约人做出接受之前随时可撤 销 ②大陆法: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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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要约可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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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则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 合同已成立,A公司应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A公司应 赔偿B公司差价损失5万美元,否则将提起诉讼。
• 1、什么是要约及实盘? • 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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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 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1、条件(要约邀请) (1)须向特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①货物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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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示或默示地订明货物的数量 ③明示或默示地订明价格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 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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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
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
丹,订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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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1、不涉及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问题 2、不涉及销售合同中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问题 3、不涉及卖方对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的责任问题
到A公司报盘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A公司增加
该初级产品的数量,降低价格,并要求延长要约有效期。
A公司曾将数量增至300吨,价格每吨减至420美元CIF鹿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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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丹,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将邀约的有效 期延至8月30日。荷兰B公司于8月26日来电接受该盘。 A公司在接到B公司承诺电报时,发现因南美国家遭受 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是国际市场价格保障, 从而中国A公司拒绝成交,并复电陈:“由于世界市场 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而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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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装运条款: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或 装运地、装运通知等事项
7、保险条款 8、支付条款 9、不可抗力条款 10、仲裁条款 11、法律适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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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1980)
1988年1月1日,该公约生效,至 2007年9月,公约共有70个缔约国。公约除 序文外,共包括四个部分计101条: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 第三部分:货物销售 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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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约适用的主体范围
公约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 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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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凭商标或牌名确定货物品质的买卖 2、数量条款 (1)“溢短装条款” (2)在数量上规定约数 3、包装条款:包括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 4、价格条款 5、商检条款:规定商品检验所依据的标准、 检验机构、检验期间及检验权等内容
(1)商检权 ①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 ②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
(1)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 间的货物买卖;
(2)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 物买卖;
( 3)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 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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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
(三)内容
1、约首部分 2、正文部分 3、约尾部分
(四)主要条款
1、品质规格条款 (1)凭样品确定品质的买卖 (2)凭规格、等级或标准确定货物品质的 买卖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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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三、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 六、风险转移 七、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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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货物买卖
1、国际货物买卖:以货物为标的国 际买卖交易
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
——不可撤销要约 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以其他形式表示不
可撤销 ②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消的,并
已本着这种信赖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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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要约的失效 (1)拒绝 (2)过期 (3)撤销要约 (4)承诺对要约作了实质性变更
(三)公约适用的客体范围
1、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消费品买卖交易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处于拍卖地法律的 实际控制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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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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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以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为议付货款的依 据,但货到目的港后 允许买方有复验权
(2)关于商检机构 ①由国家设立的商品检验机构
②由私人或同业公会、协会开设的公证行 ③ 生产、制造厂商或产品的使用部门设立 的检验机构 (3)关于商检的期限:就品质、数量索赔的 期限 (4)关于商检的标准和方法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或者(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1、货物的买卖必须具有国际性:以当事人的营业 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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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公约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缔约国具有公约所规 定的某种联系:——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 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 (我国对此提出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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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撤回:要约均可撤回 ——撤回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
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撤销:
• ①英美法:要约人在受约人做出接受之前随时可撤 销 ②大陆法:要约生效后不得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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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约》:要约可撤销,撤销通知应当在受约 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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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则认为承诺是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的,因而是有效的, 合同已成立,A公司应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否则A公司应 赔偿B公司差价损失5万美元,否则将提起诉讼。
• 1、什么是要约及实盘? • 2、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该合同何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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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
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 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1、条件(要约邀请) (1)须向特定的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发出 (2)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①货物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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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明示或默示地订明货物的数量 ③明示或默示地订明价格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五)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 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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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7月27日山东某进出口A公司应荷兰B商
号的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100吨,每吨450美元CIF鹿特
丹,订约后1个月装运,本月回复有效的实盘。B公司接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