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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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的思考
“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是我们在讨论法律问题时常常提出的说法,但是这两种说法往往被误用,想在实践中对这两种说法有更好的认识与理解,我们需要从一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解与思考。
一、思想源流
自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明确提出法治的双重含义始,即“良法”必须符合实质和形式的双重标准,制定自然公正的法律一直都是大多数思想家的理想。特别是经自然法学派的鼓吹,“邪恶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这样的法律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恶法非法”论独领风骚近两个世纪。但是,18 世纪中叶以后,资本主义世界基本完成工业革命,自此,资产阶级在国内才算真正站稳脚跟,西方社会步入真正的现代社会。与此同时,近代的古典自然法学开始衰落,分析法学开始登上历史舞台,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恶法亦法”论自然也就成了当时法理学的主流。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自然法学开始了真正的复兴。这同法西斯暴行及其与实证主义哲学之间的联系,以及在审理法西斯战犯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难题密切相关。哈特与富勒的论战,哈特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的提出,说明了“恶法非法”论与“恶法亦法”论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并在当代实现了某种程度的融合。
三、思考
(一)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分别提出“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观点,是否因为两者对法律和道德关系认识不一样导致对“法”的定义区别从而有了两种不同的说法?
(二)现实生活中讨论“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问题时常常把两者中“法”的概念等同,因而出现不同认识。
(三)“恶法”的标准是什么?
二、现实认知
“恶法非法”与“恶法亦法”问题争论的实质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争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在逻辑上有三种可能:包容、无涉、交叉。自然法学主张包容说,认为二者有着必然联系,法律应当合乎道德,Biblioteka Baidu合道德的法律不应叫做法律,即“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主张无涉说,认为二者没有必然联系,法律就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合法制定就是法律,即“恶法亦法”。但实际的情形是,道德和法律各自有着相对独立的规范体系,二者的规定既有相同的部分也有不同的地方。例如,偷盗、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是道德和法律共同反对的,有些国家法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要罚款比人们的道德谴责严厉得多,通奸为许多国家道德所反对而法律却不禁止,帮助弱势群体是道德义务但不是法律义务,等等。显然,道德与法律之间既不包容也不无涉,而是一种交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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