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案例合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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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法规案例合集

案例: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争议案

原告:甲建筑队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兴建一项工程。该公司为节约工程经费,缩短工期,提高投资效益,决定用招标方式发包这项工程,便向本省内10多家建筑单位发出招标通告。在招标通告规定的投标起讫日期内,共有10家建筑公司(队)向开发公司投标,依照招标通告的规定,2010年1月20日,开发公司会同各有关单位,当众开标。在10家投标者中,只有甲建筑队和乙建筑公司的报价低于开发公司的标底。其中,甲建筑队报价870万元,乙建筑公司报价880万元。甲建筑队以为自己一定中标,在未定标前便开始了工程准备工作。但是,开发公司开标后,会同有关单位对这两个投标单位的投标进行了严格的评查。评标时发现,甲建筑队报价虽低,但施工方案不太合理,技术力量也比较薄弱。如果将工程交由甲建筑队承揽,工程质量和工期很难保证。所以定标时将乙建筑公司选为中标人,并依法与乙建筑公司签订了基建承揽合同,此时,甲建筑队方知自己并未中标。但是,他们已为完成该工程预订了相当数量的物资,如果退货,势必造成损失。为此,甲建筑队以自己报价最低,工程应由它承揽为理由起诉到法院。

问题:1 你认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招标通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 你认为法院应该支持原告的要求吗?理由是什么?

答案:1.要约邀请 2.不该支持

其理由为:

(一)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招标通告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在于: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表示愿意与他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提出要约;

(2)要约的内容必须包括将要订立的合同的实质条件,而要约邀请则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

(3)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要约邀请则不含有受其要约邀请约束的意思

(二)房地产公司没有给甲建筑队承诺,即合同不成立

综上所述:甲建筑队在未定标前,单方自愿为该工程预定了物资,开发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二、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甲在某市老城区参与旧城改造建设,投资3亿元,修建1个四星级酒店,2座高档写字楼,6栋宿舍楼,建筑周期为20个月,该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总公司乙中标,甲与乙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双方约定:必须保证工程质量优良,保证工期,乙可以将宿舍楼分包给其下属分公司施工。乙为保证工程质量与工期,将6楼宿舍楼分包给施工能力强、施工整体水平高的下属分公司丙与丁,并签订分包协议书。根据总包合同要求,在分包协议中对工程质量与工期进行了约定。工程根据总包合同工期要求按时开工,在实施过程中,乙保质按期完成了酒店与写字楼的施工任务。丙在签订分包合同后因其资金周转困难,随后将工程转交给了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并收取10%的管理费,丁为加快进度,将其中1栋单体宿舍楼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工程竣工后,甲会同有关

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丁施工的宿舍存在质量问题,必须进行整改才能交付使用,给甲带来了损失,丁以与甲没有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乙又以自己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推卸责任,甲遂以乙为第一被告、丁为第二被告向法院起诉。

问题:(1)丙与丁的行为是否合法?各属于什么行为?

(2)这起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

(3)违法分包行为主要有哪些?

答案:(1)不合法。丙的行为属于非法转包行为,丁作为分包单位,将工程再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农民施工队,属违法分包行为。

(2)丁施工的工程质量有问题,给甲带来了损失,乙和丁应对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乙作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单位与丁之间是总包与分包的关系,根据《合同法》与《建筑法》的规定,总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违法分包行为为主要有: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它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它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分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三、

案例: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招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价格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标准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答案: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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