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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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院涉密文件、资料和涉密会议、涉密活动的保密管理,杜绝涉密文件、资料失、泄密事件的发生,确保国
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测
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和《安徽省地矿局重要涉
密会议和重大涉密活动保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
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涉密文件、资料是指:标明为绝密、
机密、秘密的各种载体、文件,测绘管理工作国家秘密目录
中登载的测绘资料、图件,有保密要求的内部刊物,院开展
的重要项目、工程资料。
本规定所称涉密会议、涉密活动是指:院组织召开的会
议内容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会议和活动。内容涉密的外事
接待活动,举办的地质测绘科技、招商、投资等活动。院及
所属单位承办的学术交流会等重要活动的保密管理。
第二条对发至本单位的保密文件和院开展的重要项目
的资料,要认真进行核对、签收和登记、入库。文件传阅和
资料交接过程中,要有登记手续,由专人负责,严禁保密文
件及涉密资料横向传递及保密资料随意在办公室摆放。
第三条阅读保密文件、资料,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阅读
范围,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将保密文件、资料携带至宿
舍及其他公共场所。
第四条借阅保密文件、资料要办理登记手续,因工作
需要暂时借用的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用后及时退还保管
部门,个人不得长期保存保密文件、资料。
第五条不得擅自复制、摘抄、销毁、自留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须经院保密委负责人同意后,严格按纪律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条院涉密工作计算机不得连结互联网,不得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
第七条院涉密工作计算机不得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
第八条院涉密工作计算机和涉密工作移动存储介质不得让他人使用。
第九条未经专业消密,不得随意将院涉密工作计算机和涉密工作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
第十条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在院保密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承办单位、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院保密委加强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院组织召开重要涉密会议、涉密活动,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制定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保密工作方案,报院保密委审核,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二)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场所,会议和活动前要对场所进行严格的保密技术检查;
(三)对参加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四)确定专人对会议使用的涉密文件、材料进行全程保密管理,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
(五)会议结束时,要及时清点文件、材料,清查会议场所及住地。
第十二条院保密委对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应履
行以下保密管理职责:
(一)对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保密工作方案进行审查备案,并按要求上报局保密委;
(二)抓好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从思想上筑牢防线;
(三)指导、帮助有关部门完善保密措施,督促落实有关保密制度和要求,必要时派人参与会议和活动的全过程,加强保密业务指导;
(四)开展保密工作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查处发生的泄密事件。
第十三条参加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人员要遵守
保密纪律,进入涉密场所时,禁止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妥善保管好会议文件、材料、记录木;需要带回传达贯彻的文件、材料,严格按照携带密件外出的规定携带。文件带回后,应及时交给机要保管员,按密件管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重要涉密会议和涉密活动的宣传报道,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审查制度,未经院领导审签的稿件,一律不得送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第十五条切实加强对重要涉密会议、活动及涉密文件、资料保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
第十六条保密文件、资料管理员必须定期清查保密文件、资料。如有丢失、遗漏、资料泄密,应立即向院保密委报告,并组织追查。对失职失察或因疏忽大意、违反纪律而导致窃密、泄密事件发生的有关人员,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
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