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及处置对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
【内容摘要】当前属人民内部矛盾的不安定因素大量存在,其表现形式也愈来愈复杂,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多发的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的专门机关,应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本文结合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实践,粗浅的探讨一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演变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处置对策
【正文】
近三十年的改革实践证明,稳定是改革顺利进行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具有极端重要的意义。
”构建和谐社会是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历史时期全党全社会共同的战略任务。
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是一个社会关系十分融洽的社会,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
当前,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结构调整的特定阶段,不安定因素和矛盾不断增多,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呈多发的趋势,对构建平安、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构成威胁。
本文结合公安机关如何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实践,粗浅的探讨一下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演变成因及预防处置对策。
一、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各种社会矛盾引起,一定数量群众参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和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等方法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群体性事件是某种普遍性矛盾激化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往往是历史问题伴随现实矛盾而凸现,合理要求通过违法行为而表现,多数人的利益由少数人的煽动而爆发。
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事发的突然性。
由于群体事件矛盾症结多,矛盾背后常常有着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牵涉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一些矛盾纠纷平时被各种因素掩盖,从表面上看比较平静隐蔽。
虽然公安机关有预警网络可以做到提前发现,但由于其隐蔽性,往往很难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这些症结问题如不及时化解,随着矛盾
的积累,一旦有“导火索”就会爆发,往往使有关部门措手不及。
(二)具有一定的组织性、目的性。
随着近年来社会形势变化,群体事件已逐渐由松散纠集向有计划、有组织方面发展,参与者都有明确的动机和目的。
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参与者为了达到目的,往往会临时形成组织,并常常有为首者或活跃分子在其中酝酿、策划、串联、鼓动、组织和操纵,事件的聚散进退直接受骨干分子或自发组织的控制和影响。
有的成立组织策划指挥,在内部进行发动,甚至收取上访资金,专门组织上访闹事活动,使得一些群体性事件由小变大,由对话变为对抗,演化成为数百人、上千人参与的较大规模事件。
(例)2001年宝应县化肥厂改制,因部分职工对补偿问题不满,为提高补偿费用,自发形成临时组织,统一补偿要求,统一集中行动,采取多次堵塞淮江省级公路,给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疏导工作带来更大难度。
(三)经济利益的主导性。
当前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因经济利益引起,往往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从2004年至今我县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看,涉及经济利益的有38起,占到总数的91.8%。
在城镇主要是涉及提高拆迁补偿标准,发放长期拖欠的工资,提高破产转制待遇,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险待遇;在农村比较普遍的是要求增加失地补偿、增加污染损失赔偿以及集资兑付等等。
由于事关参与者的经济利益,因此仅靠疏导劝说往往无法化解实质矛盾。
(四)事件起因往往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从群体性事件的起因分析,绝大多数参与者的理由有其合理的部分,因此往往容易引起社会的关注和同情。
2004年无锡市的“钱龙尊邸”建筑工程因合同纠纷导致承建方停止施工。
10月15日下午,部分业主因开发商无法如期交房打出了“还我血汗钱” 的横幅,并将兴源路钱龙尊邸前的道路堵住,业主们希望以此引起政府部门注意,来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
(五)矛盾可能演变为对抗性。
由于很多群体性事件涉及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群众的共同利益,因此往往只要有几个人一串联就很容易形成利益群体,导致集体上访、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
特别是集体上访过程中,参与者情绪很容易被煽动,往往会演变为过激对抗性行为。
2003年4月宝应县安宜镇花庄村**组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经工作尚有几户未同意拆迁,其中被拆迁户***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并于6月召集其他拆迁户开碰头会,煽动其他被拆迁户共同集资,
一起去市赴省并欲进京上访。
(六)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主体是在特定环境下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无论侵犯了何种社会关系,都极易引起群众围观甚至参与,引发更大规模的群体行为,造成一定范围的交通堵塞及秩序混乱,社会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同时,如果事件不能及时妥善处置,往往会诱发新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导致事态不断扩大、加剧。
二、群体性事件的演变成因
(一)对社会分配不公造成贫富悬殊产生的心理不平衡心态。
特别是在当前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改制过程中,原属于国家、集体的公有制社会资产转变成为民营或私人财产,职工认为自己长期用辛勤汗水创造出的社会财富,通过改制、重组等形式被少数原企事业单位领导占有,成为“一夜暴富”的百万富翁甚至是千万富翁,从而产生心理的极不平衡心态;农村中少数乡村干部也通过各种手段非理性致富,进一步拉大了农村地区基本农民与少数乡村干部和少数致富农民之间的贫富差距。
上述现象加剧了原来企事业单位领导与职工之间、乡村干部与农民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继而上升成为畸形的仇富心态,极易演变成为群体性事件。
(二)对少数政府部门及工作人员的作为和不作为导致群众切身利益被侵犯而形成的不满心态。
当前因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改制、劳资福利等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类社会矛盾,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农村征地中有着切身利益关系的农民在征地利益分配中仅占到很少的一小部分,征地后因文化、素质、地域、技能等制约,基本生活手段无法得到保障;城市拆迁中,实施市场化运作方式使房地产开发商为攫取更多的利润,在以较低的价格动员地块居民进行拆迁的同时,对房产市场进行炒作,提高价格,使被拆迁的居民因有限的拆迁安置费而无法重新购置新房。
因此,当群众的切身利益被侵犯,特别是由于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导致与群众基本生活手段、生活环境密切相关的利益被侵犯后,使群众失去了对党和政府的依靠,产生了不满情绪和心态,也易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三)对少数政府官员腐败产生的逆反心理,导致对政府产生不信任。
在社
会转型和经济转轨,利益格局重新调整分配的大气候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广大群众对一些地方和领域中存在的行政不公、执法不公,特别是由于政府官员腐败、作风官僚致使群众的一些合理要求得不到重视、意见问题反映渠道不畅等问题,要求政务公开的愿望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民主需求越来越迫切,而当其切身利益受到侵犯后,一些基层政府和部分工作人员疏导化解矛盾能力不强、水平不高,方法简单、作风粗暴时,使群众对政府不信任,产生逆反心理,加剧矛盾磨擦,使一些群众错误地认为采取集访闹事手段给政府施压能够达到较快解决问题的
目的,导致本来可以依靠法律、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的矛盾演变成突发性的群体性事件。
(四)对社会治安动态和不法行为产生不满的情绪。
随着流动人口大量增加,一方面增强了就业压力、增加了城市资源负担,另一方面外来流动人员大量的盗窃、卖淫、斗殴、抢劫、杀人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危及到人民群众的自身安全,增加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群众容易把对社会治安的不安全感、对不法行为的不满意感采取过激方式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发泄,催化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个人对政府出台的政策和相关法规期望过高,不合理的要求未得到满足。
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在社会保障体制、金融财税体制、住房体制、医疗保障体制等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改革改制政策和法规,这些体制改革政策和法规打破了原有的利益格局,对此部分群众由于对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抱过高的期望值,而当新政策或法规出台后对其利益关系变化不大时,即产生失望情绪;或者是部分群众在体制改革中提出个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当这些不合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时,这些个人即将对体制改革的不满情绪通过群体性事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施压。
(六)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滞后或缺乏长期性。
我们发现,当前企业破产改制与人员分流安置的矛盾、城市建设征土拆迁与补偿安置的矛盾占有相的比例,而这两类矛盾所涉及的政策规定绝大多数群众认为待遇过低或补偿较少,或者认为现行的政策规定相对滞后,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前未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制定的政策缺乏科学性、合理性、
实用性,缺乏一个过渡和缓冲阶段,导致新政策、新规定执行时存在较大难度。
而有的部门制定相关规定往往是群众一闹规定就变,缺乏固定性、长期性,政策宣传解释的说服力不强,造成群众希望通过群体行为改变政策规定,达到自身目的。
(七)参与者的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差、心理承受力低。
不少群众由于对基层党政组织缺乏信任,误以为有了问题找的机关越大越好,找的领导职位越高越好,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维模式,有的在不知不觉间触犯了法律法规。
三、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针对以上群体性时事件的特点和导致原因,作为政府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公安机关应如何依法并且有效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呢?
(一)严密规范工作制度,发挥信息预警整体效应,取得工作主动权。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牢牢控制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的主动权,就必须加强维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1.是超前掌握预警信息,参助领导决策。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预防处置工作成败的关键在于情报信息的掌握。
公安机关要在“预”字上狠下功夫,牢固确立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的理念,运用思想的、经济的、感情的多种方法,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员网络,超前预测分析不稳定因素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全方位、全过程地掌握群体性事件酝酿、发展的深层次、内幕性信息,为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超前决策部署提供有力保证。
2.是加强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情报信息价值。
要围绕信息预警机制充分发挥情报信息服务实战效能,逐步建立并规范稳定信息每日报送、一周分析、星级预警、定期会诊等研判制度,掌握矛盾发展的趋势和动态,及时研究对策,梳理难点,及时提交党委、政府协调处理。
3.是落实定期排查制度,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处。
公安机关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提前介入矛盾,对各类社会不安定因素形成定期排查制度,同时还要针对重要会议、重大节庆活动等敏感时期,对一些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群体,积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集中精力开展专项排查
调处工作,有效钝化矛盾,掌握工作主动。
(二)讲究策略,提高群体性事件现场处置艺术
现场处置阶段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核心环节,中心任务主要是依靠公安机关控制局势、恢复秩序,将已经形成的事态平息下来。
所以,这项工作十分关键。
处置得当,就会为矛盾的最终化解创造条件;处置失当,则会激化矛盾,丧失解决问题的主动权。
根据依法处置、防止矛盾激化、慎用警力、强制措施和武器警械的处置原则,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现场处置艺术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1、“攻心为上”。
典型的群体性事件是一种充满狂热、丧失理智、行为失控的群体行为。
在这种人群环境中,人们已丧失了正常的价值判断,一般的道理与劝说往往不起作用。
因此,公安干警就必须寻找在这种特殊环境中,群众能够听得进去、容易明白的道理,提供群众还能接受的价值标准、还愿遵守的社会规范。
因而要坚持运用宣传教育的方法劝解疏导。
要借助有权威的党政领导、基层组织和对方认同的人物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千方百计同人群沟通协调。
公安干警要在现场文明执法,并通过自身有说服力、感染力的言行,逐步消除对立情绪,缓解僵持对立局面。
2、“示威造势”。
当现场劝解工作久不奏效,或在策划者煽动下初显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要果断制造先声夺人的气势。
处置警力迅速进入现场,可用警车开道,车队编组,造成大兵压境态势,使人群产生动摇、畏惧心理,继而通过集体喊话、鸣放警报、架设防暴设施等方式,营造“势不可挡”的高压态势。
此时,再进一步做宣传教育工作,告诉群众:一切人、一切活动都只能在法律范围内。
谁侵犯法律的尊严,谁就无法逃脱法律的严惩,闹事、动乱,最终受害的是群众自己。
从而使过热的群体情绪逐渐冷却下来。
3、“剥茧抽丝”。
当威慑工作仍不见效,在策划者和骨干的带动和煽动下,人群继续出现过激行为时,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现场要由外向内,迅速将事件主体同其他群众分离开来,将事件主体中的核心层和附和层剥离开来。
剥离围观群众和事件主体群众,可通过大功率扩音器向现场群众进行宣传教育,同时责令现场无关人员马上离开,使大多数围观群众和部分事件主体群众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中心现场,并立即在现场周围一定区域内设置警戒带,不允许无关人员擅入,
将事件主体孤立起来。
随后,将事件主体中的核心骨干层与附合支持层剥离开来。
4、“择机而动”。
在群体性现场的处置中,把握战机,果断行动是处置工作的关键。
具体来说:(1)是促其思想动摇,从而创造战机。
公安机关通过加大宣传攻势,向群众晓之以理,讲明危害,促使事件主体在“以闹解决”还是通过“以法解决”的矛盾中进行激烈的思想斗争,在其为做出何种选择而动摇不定,情绪往往由狂热变为缓和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
(2)是把握闹事群体力量最弱时,即闹事核心骨干人员被剥离、参与群众怠倦、较多的闹事群众离开群体(如轮换吃饭)等时机。
(3)是公安机关已准备就绪时,即处置方案已确定、主要证据已获取、处置力量已到位、各种器材、工具已准备充分,具备了较强的处置能力时。
(4)是当严重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刚刚发生时,如闹事群体中部分人刚刚开始实施时冲击国家机关或打、砸、抢等暴力之行为,多数人还未参加进时,公安机关可抓住时机依法果断予以强硬处置。
5、“以退为进”。
当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工作陷入困境,遇有警车被围堵、民警被困的被动局面时,要沉着冷静,尽快化险为夷。
首先,要收缩警力形成相互呼应、自我保护的态势,避免被分割包围或个别挟持;其次,要收敛锋芒,改变方法,缓和矛盾避免事态恶化;第三,要尽快从对方中物色有影响力的人,争取和利用他帮助解围,或缓解被动局面;最后,为确保民警人身、枪械、车辆的安全,避免事态严重恶化,也可做有理有节的适当让步,以退为进化解险情,从而重新调整、部署警力,控制局势。
(三)因势利导,借用舆论手段巩固处置成果
舆论自由是社会开放的重要标志,也是影响民众倾向的有力因素,并利于社会健康运行。
越是信息封锁的地方,越盛产谣言,也越容易有不明真相者被蛊惑。
因此,群体性事件的指挥者要以开放的心态,对待新闻媒体,使其成为澄清事实和宣传工作的重要手段,从而赢得社会舆论支持,巩固处置成果。
公安机关除自身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置过程的有关真实情况外,也应放松对新闻舆论的控制和戒备,允许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评论,这不但满足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知情欲望,也有利于事件得到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处理。
将事件的诱发原因公之于众,可以使民众将视线从事件本身转移到事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
有利于从根源上解决群体性事件。
同时,新闻媒体的及时介入,也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公安机关及民警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此外,新闻单位和记者的纪实采访,一方面因其第三方的立场,容易取信于社会公众,使公众对公安机关的处置工作有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其拍摄的现场照片和录像,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帮助公安机关分清有关人员在事件中应承担的责任,便于事后处理。
结语
综上所述,群体性事件是目前我国社会活动中出现的一些超出现行社会规范的行为,是社会关系中出现的一种不协调、不和谐现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本文仅仅是对公安机关对群体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进行了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探讨,以期把群体性事件的负面效应减少到最低限度。
其实,只有全社会各个领域的工作者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才会更妥善做好对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晋胜《警察执法论》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版
2.白景富《公安业务知识》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
3.《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