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背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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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背景资料
一、公约概况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1世纪议程》框架下的三大重要国际环境公约之一,于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通过,并于1994年3月生效。目前,已有191个国家和区域一体化组织批准或加入公约。《公约》的最终目标是稳定影响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浓度水平,以使生态系统能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可持续发展。
由于《公约》只是一项框架公约,没有规定具体的减排指标,缺乏可操作性,为此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由于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经过长达8年的艰苦努力,议定书终于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目前已有142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议定书。
二、组织机构和人员状况
《公约》组织机构包括四部分:一是缔约方会议,是《公约》最高决策机构。自1995年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一次缔约方会议。二是附属科技咨询机构,负责就与《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事项,向缔约方会议及其他附属机构及时提供信息和咨询。三是附属履行机构,负责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公约的有效履行。四是常设秘书处,作为缔约方会议的执行机构,负责安排会议、准备会议文件、协调公约内外机构的关系。
公约常设秘书处在体制上与联合国相联系,但不纳入任何一个部门或方案的工作计划和管理结构。该秘书处设在德国波恩,组织机构图如下表所示:
2008至2009年,公约秘书处预计共有在编人员140.5人,其中专业及专业以上类职位88人,一般事务类职位52.5人。公约现任执行秘书是伊沃·德·布尔先生,原荷兰住房空间规划及环境部国际事务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