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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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拆房、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设项目代建、BT、BOT等特许经营的招标或招商;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评估、测绘测量、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机构的摇号委托;货物、服务等采购或招标;固定资产出让拍卖、经营招租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招投标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内部

监管。

第四条公司招投标活动,由公司班子或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各相关部室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审计部全程参与内部监督。

第二章行为规范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标小组,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推荐、决标及废标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公开制度。所有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与交易行为可能有利益关系的,应向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招投标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关系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交易行为。对应回避未回避的,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

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五)全程监督制度。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行为,鼓励干部职工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六)其他可能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招投标活动中,具体经办部室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实施办法(杭钱新司〔2012〕58号),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内部监督。

(一)规模或限额以上,要求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杭州产权交易所、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和浙江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平台(国家商务部国际招标采购网)等交易的,必须在该类交易平台交易;规模或限额(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工程、非单项工程、未明确法定省市监管部门的各类工程,经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不能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业务关系。

(二)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工程设备、材料)、货物及服务等政府采购,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招标;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实施部门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业务关系。不符合公司招标实施办法规定可直接委托的,不得直接委托。

(三)招标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组建招标组织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内部监督。应及时将招标计划、招标预告、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开标标录、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有关资料报送监察审计部审查备案。对第七条第一款

规定的项目,招标经办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安排参建单位人员召开廉政谈话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三章监督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监察审计部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目标为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执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二)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过程,检查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

二是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招标过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依法组织招标,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按照摇号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招标程序和内容的公正性,核查投标报名单位是否列入新城黑名单,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制止违反开标评标程序和内容等不公正行为。

三是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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