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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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保障管廊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石家庄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县(市、区)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维护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管廊”),是指设置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城市工程管线(以下简称“管线”),包括给水、污水、雨水、再生水、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天然气、热力等市政公用管线。
附属设施是指综合管廊的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给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等设施。
第四条管廊运营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化、标准化、精细化、智慧化的理念,坚持统一管理、分类维护、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合理分工,互相配合统筹做好全市管廊运营维护管理相关工作。
市住建局是管廊运营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廊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根据财力状况,分级安排管廊运营补贴资金。
市发改委、城管委、文广新局、通信办、消防、国网石家庄供电分公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管廊运营管理等工作。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做好入廊管线管理维护工作。
管线单位负责所属产权入廊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
第二章有偿使用管理
第六条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向管线单位收取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由管廊运营单位与管线单位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协议,明确入廊管线种类、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内容。
第七条管线单位应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交纳入廊费后方可入廊,并在使用期内按照协议约定如期支付日常维护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对未按时付费的管线单位,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停止其继续使用管廊的权利,同时管线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运营维护管理
第八条建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体系,实现全市综合管廊运营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第九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管线单位要建立电子管理档案,将管廊及入廊管线的坐标信息纳入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第十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管理,及时处理各类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管廊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建立管廊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创新智慧化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水平;
(三)制定管廊日常巡查、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做好消防、监控配电室值班和安全巡查等工作,保障管廊安全运行;
(四)统筹安排管线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管线单位的巡查、维护和维修工作,发现入廊管线出现隐患及时通知管线单位;
(五)做好管廊构筑物和附属设施的检查检测、维护和维修,建立检测维修档案,定期对管廊构筑物及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六)定期对管廊的运行状况进行检测评定,保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七)制定管廊应急预案,与各管线单位建立日常和应急联络机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发生险情时,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八)制定培训计划,定期为日常巡查人员进行培训;
(九)对管廊及其周边区域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督,对影响管廊安全的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管廊主管部门;
(十)为保障管廊安全运行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负责所属管线(包括其专用监测设备)的建设、运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配合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做好管廊的安全运行;
(二)管线使用和维护,应当严格执行行业相关安全技术规程;
(三)编制实施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检计划,建立管线定期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巡查人员(数)、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报告记录及巡查人员签名等;
(四)按照管廊空间分配方案敷设管线,及时拆除废弃管线,节约使用管廊空间资源;
(五)管线发生变化,在变更开工前,管线单位应当将施工方案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后实施;
(六)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报送所属管线的竣工资料和年度维护计划、运行安全报告;
(七)燃气、电力及供热管线等安全隐患较大的管线,管线单位应将敷设平面图提供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及消防部门,以便抢险使用;
(八)在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的,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同时制定施工方案,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后实施;
(九)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备案,与管廊运营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定期进行演练;
(十)承担因所属管线发生责任事故导致管廊本体和其他管线损害的损失;
(十一)为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管廊及其附属设施。相关维护人员或依法执行公务者因紧急事故进入或使用的除外。
进入管廊从事管线敷设、维护作业、勘察监测的单位,在管廊运营管理单位进行备案。在进入管廊作业前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施工安全保护责任书,服从现场安全管理。
第四章安全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距离综合管廊本体结构外边线不小于15米范围应设置安全控制区。
综合管廊安全控制区内,禁止从事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有害物质等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运行的活动。限制从事深基坑开挖、爆破、桩基施工、地下挖掘、顶进及灌浆作业等影响综合管廊本体及可能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行为。从事限制活动的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管廊运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向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提交施工安全保护方案,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在施工中采取保护措施确保管廊安全。
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应监督建设单位对控制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安全监测,提出相应的安全处置意见,建设单位应配合落实。
在管廊安全控制区内施工影响管廊安全运行的,管廊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制止,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调整作业和安全保护方案,保障管廊的安全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