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紧急救治权冲突及其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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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前言问题研究专题——

试论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方紧急救治权的冲突及其化解

内容提要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二、紧急救治权概述

(一)紧急救治权的定义

(二)紧急救治权的法律依据

(三)紧急救治权的构成要件

三、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的关系

(一)两者的一致性

(二)两者之间的冲突

1、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紧急情况

2、患者或近亲属明确拒绝医疗救治的紧急情况

四、知情同意权与紧急救治权冲突的化解

(一)知情同意权与生命健康权冲突的法理解读

1、权利位阶视角的解读

2、生命权本质视角的解读

(二)国际经验

(三)结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和政策建议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概述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定义

知情同意权是指行为人在社会行为中特别是民事行为中,要求对对方信息的了解和知悉程度应与对方对自己的知悉和了解相对称,并在此基础上选择是否同意对方行为的权利。它最早源自于英美法系,被称作“informed consent”。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知情同意”在医疗领域的一种特殊表现,即“病人了解自己病情,并对医疗决定所依据的信息有足够充分的了解,最终自己决定自己医疗事宜的权利。表现在临床上,就是当医生对病人作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病人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在病人对病情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形成对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的充分认识,从而自主作出接受或不接受治疗的决定”

1。

(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依据

●1982年,卫生部制定了《医院工作制度》,其中一条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

意(体表手术可以不签字),紧急手术来不及征求家属或机关同意时,可由主治医师签字,经科主任或院长、业务副院长批准执行。”签署手术同意书制度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开始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规定,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开始萌芽。

●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

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同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

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颁布,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

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这标志着我国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第55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

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三)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1、信息的告知,

2、信息的理解

3、同意的能力

4、自由表示的同意

(四)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广义上的同意权还包括接受权、拒绝权和选择权。

1、患者的知情权

1古津贤,强美英.医事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87

患者的知情权是指患者享有的向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获取的与医疗目的相关的医疗信息的请求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与自己病况有关的全部信息。包括疾病的特征、疾病的并发症、疾病的发展阶段以及病情的治愈可能性等信息。(2)拟采取的医疗计划。与治疗行为有关的方法、目的、可行性、成功率等。(3)医疗过程中与病情或诊疗措施有关的情况,医疗机构和主治医师的有关情况;(4)医疗费用。

2、患者的同意权

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在获得医师提供其医疗决定时所必需的足够信息之基础上作出同意的权利。广义上的患者同意权,包括接受权、拒绝权、选择权。

(五)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能由患者本人行使知情同意权,只有在患者不能或者不宜行使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由其近亲属代为行使。这不仅明确了患者是知情同意权行使的真正主体,也考虑到了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意思识别能力差异。对于患者个人来说,,他是自己最佳利益的判断者, 只要其具有完全识别能力,并且能够充分理解医生告知的与医疗行为有关的治疗措施、替代方案、医疗风险等医疗信息。患者本人就应该完全行使知情同意权。对于近亲属来说,通常情况下,家属是患者最佳利益的代表着,因此,由近亲属代为行使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具有正当性。根据《民法通则》,近亲属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孙女、外子孙女。

二、紧急救治权概述

(一)紧急救治权的定义

纵观文献,学者们对“紧急救治权”的行使主体存在争议。

把“紧急救治权”的行使主体设定为医疗机构的学者们认为,紧急救治权是指在患者生命、健康处于急需救治的紧迫情形下,且患者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虽具有相应行为能力但却无法以正常理性人的思维来正确表达自己意思或陷入昏迷而完全无法自由表达意思,与此同时又因种种原因无法取得其家属或相关人员的有效同意,医护人员有权依据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及临床实践经验对患者及时采取必要的紧急救治措施,以确保患者的生命健康权2。在此定义下,“紧急救治权”与“紧急医疗措施权”、“医疗特殊干预权”具有相同意思。

把“紧急救治权”的行使主体设定为患者的学者们认为,紧急救治权指公民在患病急危时,有受到紧急抢救、治疗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的对应性原则,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的义务即为相对方的权利,“在法律领域中,一个人的义务总是以他人的权利为缘由。”现有法律对医疗机构的紧急救助义务做出了明确规定,因此可以推定患者享有紧急救治的权利3。

2刘媛媛.紧急医疗措施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2年

3戴剑波.公民医疗权若干问题研究[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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