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概述(共 38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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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
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 益
1.股东权益及特征 股东权利的种类
普通股股东的权利
• 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 • 监督决策权 • 优先认股权 • 股票转让权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
• 利润分配权 • 剩余财产清偿权 • 管理权
1.股东权益及特征 股东权利的种类
偿还期限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关于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行使决定公司重大问题的权力 决定公司关于合并、分立、解散、年度决算、 利润分配、董事会成员等重大事项。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
普通股东会议
• 普通股东会议每一个日历年举行一次,正是因为如 此才又被称为股东年会。 • 股东年会的间隔期虽然以一个日历年为单位,但也 有一定的弹性,不过通常不得多于15个月。 • 股东年会的议题: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公 布股息;听取和审议董事、监事的年度报告;重新 任命监事,讨论监事的年薪;补充或罢免董事等。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 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 – 请求权的强化:公司法第101条: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应 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自行召集权:公司法第102条: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 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提案权:公司法第102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 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中小股东是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 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 或控股股东 中小股东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权益与大股东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然而,我国“一股独大”的现象非常严重,导 致大股东侵蚀小股东利益。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来自百度文库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 大致有以下几种制度:
• 累积投票制度
– 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3章 股东权益
主要内容
1 股东权益及特征 2 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3 上市公司股东投票制度 4 公司治理主体的选择
1.股东权益及特征
权益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 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 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获得利益
股东
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
比较项目 股东权益 债权人权益 不参与权益 财产求偿权优于 股东权益,解散 清算中的权益优 于股东权益 有确定的偿还日 期,公司到期必 须足额偿付利息 和本金 公司经营中的地位 参与权益 承担的风险 要求的报酬率高, 与企业经营业绩挂 钩 公司经营期内除依 法转让不得抽回资 金,只有在清算后 尚存剩余时才可能 补偿投入资本
中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
• 国有股 –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 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 • 法人股 – 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 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自资产向公司投 资所形成的股份。 – 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 • 流通股:公司职工股和社会公众股
1.股东权益及特征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股东大会的基本形式
非常股东会议
• 公司史上最早的非常股东会议,大多由董事们视公 司的具体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召开 • 由某些股东倡议召开非常股东会议,且附议的有表 决权的股本一经超过某一比例,则董事会必须通知 全体股东召开此类会议 • 由法院主持召开或介入的非常股东会议 • 当公开招股股份公司的净资产等于或低于公司全部 股本金的一半时,董事们应当在知情后的一个月内 召开非常股东会议,讨论和议定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 股东诉讼制度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 公司法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公司法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 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 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 股东诉讼制度 – 公司法152条(续):监事会、不设监事会
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 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 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大会及中小股东权益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 类别股东表决制度
– 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 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 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 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 利益 – 实施中注意:(1)逐步推行(2)平衡各类股 东利益(3)完善配套制度(4)加强投资关系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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