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认识错误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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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打击错误
❖ 又称打击偏差、方法错误。主要是由于行为 本身的误差,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
实际受害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 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 其中包括对不同客体的打击偏差(拿刀捅甲 结果把乙捅死了)与同一客体的打击偏差 (拿棍打小孩的臀部结果打中了小孩的手)。
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之区别
三、事实认识错误
❖ 亦即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事实状况理解错误。通常有如下几种:
❖ (一)对象错误
❖ 也称客体错误。行为人误把甲当做乙加以侵害,客体认识错误是否阻却
故意? ❖ 若对象甲和乙都处于同一犯罪构成以内,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
仍属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依据法定符合说和具体附和说,犯罪对象错 误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 如果超出同一构成要件,就阻却故意。客体错误有时候成立未遂,比如 行为人误把两性人当成女人来强奸,可以构成强奸未遂。或者误把怪兽 当成人来杀害,但杀的是怪兽不是人,因此可以构成杀人的未遂。但是 如果把人当成怪兽来杀害,阻却故意,也就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至于 是否无罪,还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如果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 如果没有过失,那就是意外事件。
❖ (三)罪名和罪刑的误解
❖ 比如误把偷盗通信设备认为是普通的盗窃罪,依法构成破坏 通信设备罪;误以为抢劫不判处死刑,如果抢劫过程中发生 暴力冲突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依法成立故意杀人罪,也 可能科处死刑。
❖ 此外,还有ຫໍສະໝຸດ Baidu者把法律认识错误分为犯罪认识错误(误无罪 为有罪和误有罪为无罪)和刑罚认识错误(误轻为重和误重 为轻)(陈兴良,《本体刑法学》)
没有杀害妻子的意图,可以得出黄某主观上不仅不希望而且也未放任自己的行为 对妻子造成伤害。 ❖ 以上三点符合我国流行的关于打击错误的三个基本特征。(刘明祥《错误论》) ❖ 以下再论述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 对象错误,指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一开始就发生了错误认识,决定了行为人 一开始就不可能对意图侵害的对象造成侵害结果。亦即,行为人在对象错误的主 观认识下,只可能对所欲侵害对象之外的第三者造成伤害。 ❖ 结合案例,吴某一开始并没有发生错误认识,一刀过去也完全也刺中黄某的可能, 实际的偏差完全是第三人妻子的突发阻挡,因而排除对象错误的可能性。
真实疑案
❖ 吴某之妻徐某与本单位同事黄某从1994年开始与不正当性关系,被吴某 发现以后,徐、黄二人保证今后不再往来。2000年10月15日凌晨3时许, 吴某从徐某口中得知,徐、黄二人近期又有往来,十分恼怒,当即逼迫 徐某一起到黄某家中“讲清楚”,徐某只得顺从,吴某遂携带自制匕首 一把,与徐某一起于凌晨4时许至黄某寓所。刚进门,徐某即提醒黄某, “吴某身上带有刀”。尔后,黄某坐在床上,吴某和黄某斜对着坐在床 边,相距三四十厘米,吴某要徐、黄二人把事情说清楚,黄某否认近期 与徐某又有往来,徐某则沉默不语。吴某见状打了徐某一巴掌,并拔出 随身携带的匕首,(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便持匕首向黄某刺去。 徐某迅速上前阻止,被吴某刺中胸部,吴某见徐某捂住胸,血流不止, 慌忙将徐某送至医院抢救,当日凌晨4时40分,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此案本属于典型的打击错误,但有论者认为,此案应属于对象错误(倪 培兴:“对象错误条件下犯罪既遂的认定问题研究——对一例故意杀人 案的定性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四期)。
刑法上的 认识错误
主讲人:王宇 陈兵兵
一、何为认识错误
❖ 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主要涉及一个罪责的阻却问 题。通常指主观认识和客观状况不符合。但是错误 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 狭义的认识错误:误认 ❖ 广义的认识错误:误认和不知(陈兴良:《口授刑
法学》) ❖ 刑法学传统上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二、法律认识错误
❖ 概言之,就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认识的 错误,包括罪与非罪,罪体和罪责的认识错误。
❖ (一)假想的犯罪 ❖ 亦即误把非罪当有罪。比如一般的违法或者不道德
行为或具有正当化事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二)假想的不犯罪 ❖ 亦即误把有罪当无罪。比如捕杀麻雀。原则上不影
响定罪量刑。除非行为人确实不了解相关法律,也 不知道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则不能依法成立故意 犯罪。
❖ 传统观点认为,故意是针对犯罪事实的认识 或容许,错误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 认识不一致。(刘明祥:《错误论》)
❖ 日本著名学者大塚仁指出,刑法上的错误被 分为事实的认识与法律的错误,并被解释为 法律的错误不阻却故意,事实的错误阻却故 意。(参见大塚仁:《犯罪论的基本问题》)
❖ 此后,又分为构成要件的错误、违法性的错 误和禁止的错误,这与大陆法系的三要件构 成要件体系具有密切关系。此外还有期待可 能性的错误、违法阻却事由的认识错误(正当 化事由的认识错误,比如假想防卫和假想避 险)等。(陈兴良:《本体刑法学》,张明楷: 《刑法原理》)
❖ 相似之处:两者实际发生的结果都不是行为人意图侵害的。
❖ 主要区别:发生错误的原因不同:对象错误的情况下,行为 人对所要侵害的对象在主观认识上发生了错误。对象错误的 情况下,行为人所要侵害的对象在认识上没有发生认识错误, 而是对可能介入的客观因素等缺乏认识,如果没有客观因素 的介入,或者行为人能够认识并回避客观介入因素,行为人 是能够完成对特定对象的侵害。只是由于疏忽了认识,并导 致了行为发生了误差,以致发生了不是行为人所希望或放任 的结果。质言之,对象错误,是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障碍, 导致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打击错误,是由于客观物 质障碍,导致行为人的行为没有发生预期的结果。
案例剖析
❖ 本人认为吴某的误杀妻行为应属于打击错误,理由如下: ❖ (1)、从吴某(对着黄某)说“戳死你”以及拿匕首捅黄某的行为,可以看出吴
某具有侵害黄某的主观恶意和实行行为; ❖ (2)、吴某一刀过去,刺中的不是黄某,而是上前阻挡的妻子徐某,显然表明
吴某意欲侵害黄某而实际伤害了徐某; ❖ (3)、从整个案例可以看出(徐某和黄某坐在床上相隔三四十厘米),吴某并
❖ (二)手段错误
❖ 亦即工具错误。指行为人实际采用的手段和预想的 手段在性质上或在作用上不相符,从而未能发生预 期的结果,并且形成某种犯罪的未遂,即手段不能 犯的未遂。比如张三想用砒霜把李四毒死,结果误 把白糖当碱面投放,李四自然没有死。张三因为主 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只是因为手段认识错误而在客 观上未能达到杀人的目的,故构成手段不能犯的杀 人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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