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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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德国存款保险制度

一、德国金融体系简介

1、德国金融体系的构成

德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由中央银行、三大银行集团和专业机构组成。德国的中央银行——德国联邦银行依据1957年7月颁布的《联邦银行法》成立,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德国金融业以全能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除商业银行外,还有公营储蓄银行、合作性质的大众银行和赖法森银行、私人储蓄银行、建筑和储蓄银行、抵押银行、转账划汇中心等。在发展初期,德国的各类银行均有其特定的重点业务领域。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发展过程中,各类银行相互竞争,业务范围逐渐交叉,形成目前的综合经营的局面。

德国银行通常可以按三个标准进行分类:①依据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公营银行和私营银行;②依据业务范围,可以分为全能银行和专业银行;③依据组织结构,可以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合作银行。公营银行由州或国家所有,主要有储蓄银行及其上级州立银行,政府通过直接持有股权、间接持有股权或提供担保持有银行部分或全部股份。与公营银行相对应,私营银行由私人机构所有和管理。德国的银行主要是全能银行,能从事存款、贷款和证券等各类金融服务。德国的专业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随市场需求产生的,随后政府才立法对其进行管理。这些专业银行主要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

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具体分类参见图3-1:

2、德国银行业现状

德国银行业的发展总趋势是急剧集中。20世纪50年代,独立的信用机构有将近14000家,而到1998年已减至大约3600家。截至2019年10月,德国共有信用机构2089家,其中商业银行250家(包括大银行5家、区域性银行159家、外国银行的分支机构86家),储蓄银行475家,信用合作社和中心合作银行1297家,抵押银行25家,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专业银行16家,如图3-2所示: 图3-2 2019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机构数量占比

注: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银行业统计数据2019(月报统计补充1)第106页整理

德国银行体系的三大银行集团:商业银行集团、储蓄银行集团和合作银行集团,约占市场份额的75%。如表3-1所示:

表3-1 2019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集团按资产负债总额计算的市场份额

注:①大银行包括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巴伐利亚银行和德国邮政银行。②专业银行包括抵押银行、建筑和贷款协会及特殊任务的金融机构。

资料来源:根据德国联邦银行2019年12月月度报告第66页整理。

德国的银行体系以公营银行和合作银行占有很大份额为特征。在资产和存款方面,德国公营银行(不论是国家所有还是州所有)在银行业部门中所占的份额与欧盟和经济合作组织相比最大,如表3-2所示:

(1) 根据2019年10月德国各类银行的资产负债总额分析,虽然商业银行集团的资产和存款只占银行资产负债总额的28.06%,但是其中5家大银行的资产负债占整个商业银行集团一半以上。这5家大银行和其他一些商业银行活跃在德国的各个州;与此同时还存在大量地区性商业银行、数量不多的私人银行(从法律形式上,德国联邦银行法将其视为私营个体商人或合伙公司)。德国的银行业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德国最大的三家商业银行——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和德国商业银行为公司和消费者提供了全方位的服务。从公司的角度看,银行除了向公司提供短期和长期贷款外,还可以持有公司的股票,从而可以提供股权融资。从消费者的角度看,银行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储蓄工具、贷款和人寿保险产品。

(2) 储蓄银行集团包括储蓄银行、州立银行、州立住房储蓄银行、地区性公立保险机构,以及专业性的金融机构。虽然德国储蓄银行的萌芽最早可以追溯到17世纪,但公营储蓄银行出现于19世纪初,成立之初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贷款和储蓄工具,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从事所有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银行。储蓄银行集团中,除了7个出于历史原因建立在私法基础之上以外,其余均是建立在公法基础上的金融机构。储蓄银行为区域性的全能银行,根据区域原则(Regional Principle)

将业务限制在拥有其所有权的城市或乡镇里;州立和区域性储蓄银行一方面充当本地储蓄银行的中央银行,另一方面通过发行债券为当地政府融资,自身也经营全能银行的业务。大多数州立银行由各州、其他州立银行和区域性储蓄协会所有;DGZ-Deka银行为公立金融机构,由州立银行、德国储蓄银行和汇划协会、区域储蓄银行协会所有,充当所有州立银行的中央银行。德国储蓄银行集团结构如图3-3所示: (3) 德国的合作银行出现于19世纪中叶,以满足当时银行业地区发展不平衡的需要。合作银行的经营范围同样受区域原则的限制,以避免内部竞争。德国的信用合作社均以自愿入股方式成立,是提供各种信贷业务和处理成员间及其他组织间的金融业务的银行性金融机构。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合作银行急剧集中,同时分支机构迅速增加,从1957年到2019年,合作银行从11570多家骤降到1297家,而分支机构却从约25000激增到50000多家。

(4) 专业银行包含了多种法律形式各异、业务范围不同、经济意义差别较大的银行。这些具有特殊任务的信用机构拥有补充职能,即开展其他银行所没有的或者受限制的业务。2019年10月,在德国联邦银行的统计中,德国共有这类机构42家,其中建筑和贷款协会26家,其他专业银行16家,资产负债总额为18040亿欧元,占德国所有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总规模的26.03%。

专业银行中的抵押银行始建于1862年,目前基本上以股份公司形式运作。其最初功能是为城市居民住房筹集资金,后因公共预算赤字增加而逐渐承担了“市政贷款”的业务,通过发行信用债券、抵押

债券、市政债券等筹集资金并用以经营不动产抵押贷款和市政贷款。截至2019年10月,德国的抵押银行共有25家,资产负债总额达9013亿欧元,约占德国银行资产负债总规模的13%。就抵押贷款而言,在确定贷款对象时,只要有国内不动产作为抵押品,而不管贷款的具体用途如何,抵押银行都对申贷者发放贷款。抵押银行还发放由企业或政府机构进行信誉担保的贷款。抵押贷款一般采取分期偿还方式偿还。

二、德国的全能银行制度

1、德国全能银行的演进

全能银行在德国的银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世纪中叶至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全能银行经历了从萌芽到传统的全能银行制度的形成过程。由于没有政府人为的限制和强迫,德国在投资银行和保险业务从产生开始就主要由强大的银行体系来承担,从而直接形成全能银行。由于没有外在压力,当时相对较为强大的商业银行接手新兴的证券、保险等业务基本上没有障碍,不需要另外委托或组建子公司代为经营,因此最早期的全能银行基本上都是内部综合经营型全能银行。

20世纪30年代初至80年代初,全能银行经历了较为缓慢地发展阶段。德国虽然经历了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和接踵而来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冲击,经历了50至70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和70年代以后的经济低迷阶段,但是全能银行由于受到政府的呵护没有走很大弯路,仍然保持着内部综合经营型方式,并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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