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

税税率的通知

【标 签】金属矿采选产品

【颁布单位】财政部

【文 号】﹝1994﹞财税字第22号

【发文日期】1994-04-27

【实施时间】1994-04-27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全文废止。《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注释:参见

批)的决定》(2011年2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

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注释:参见

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就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

(一)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开采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的原矿和经过选矿工序生产的矿砂、矿粉。

将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生产的人造富矿(包括烧结矿、球团矿),也属“黑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人工采选的供提取铁、锰、铬金属以外的其他金属矿的天然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冶炼或化学方法生产的有色金属化合物。

三、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和煤炭。

(一)非金属矿采选产品,是指从天然矿床中采选的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其他非金

属矿的矿石、矿砂、矿粉。不包括经煅烧、焙烧和加工的产品。

未经加工的建筑用天然材料,也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二)煤炭,是指直接从地下开采出来的原煤和经洗选、精选工序生产的洗煤、选煤。

在开采、洗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落地煤、石煤、手拣煤、风化煤、煤泥等,也属“煤炭”的征收范围。

四、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