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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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效力存在欠缺的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民事行为

(一)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已经成立,严重欠缺生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永久。

绝对无效:对无效民事行为有争议时,任何人都可以提出确认无效的主张。

确定无效:无效民事行为不但从开始没有效力,而且以后的任何事实也无法再使其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当然无效:无需有人提出无效的主张,也不需经过司法撤销程序,无效民事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

如何理解:比如双方履行完毕的毒品买卖?

核心:事实层面与价值层面。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能力欠缺

2、违反禁止性规范(法律、行政法规)。注意区分禁止性规范的分类: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前者如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后者证券从业人员参与股票交易。

3、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国有企业的利益是否是国家利益?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社会公共利益。给情妇买房是否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某地一位大款与一位小姐订立了一份合同,此位大款给这个小姐25万元,买一套住房。条件是,这个小姐不许再与别的男人结婚。

(三)绝对无效民事行为的效力。

无撤销、追认的可能

案例:某村村民张某有1亩自留地临近集镇,王某系个体户,准备在此镇做生意。于是同张某协商,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此地作为宅基准备建房。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后,予以制止,王某建房未成。于是王某向张某追索此款,但张某以不是他不同意卖为由,拒不返还此款。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归还购地款。在此案的处理上,法院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非法买卖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一种意见认为,此款应当返还,在判决返还后再对双方进行处罚。

(四)评价:不宜绝对化,国家的价值评判与民众的意思自治的冲突。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一)概念:成立并已经生效

(二)种类

1、重大误解。何谓重大误解:当事人、标的。

案例: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

有一个老太太去世了,她有一个女儿,女儿在收拾母亲遗物的时候发现她妈妈的箱子底下有一个包袱,包袱里面又包了一个小包袱,打开一看,里面有一个瓷器,上面写着是明朝某年制。她想,怎么我们家还有这么珍贵的东西啊!听说邻居一个老头退休了,正在街上炒文物,她就把那个老头叫来鉴定一下这个瓷器到底能值多少钱。这老头一看,说不得了啦!这个瓷器是明朝的,起码能卖10万块。这个女孩说,我正缺钱花呢,我怎么把它卖了呢?这个老头说:这样吧,你想卖我就帮你个忙吧,要不,你干脆卖给我吧。这个女孩说:那你要买就不能要10万块钱了,就8万吧。这个老头就跟她签订了一个合同,给了她8万块钱,把那瓷器拿回去了。拿到那个瓷器后,老头自己到文物市场上一卖,人家一鉴定,原来是个赝品。

这个时候老头起诉到法院,要求那个小女孩归还8万元钱。那个女孩说:这可是你自己说卖10万元的,我还少卖了2万呢!

2、显失公平:注意区分事件本身的显失公平,与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导致的显

失公平。

一伙外地人到了北京,住在某个五星级的宾馆里面,这几个外地人要喝茶,就进了宾馆的夜总会。一进门小姐问,几位先生要干什么?先生讲,我们要喝茶,清茶一杯。

七个人嘛,上七杯茶吧。茶上来一看,是不错,就是壶小了一点,喝了没几口就没水了。就说再来点水吧。喝完了,买单吧。一位先生很大方地拿出100元,小姐说请你再看看账单,先生又拿出50元,小姐又说,请先生再看一下。再一看可不是“150元”

了,而是“1500元”。那还是七八年以前的事了。这个人一下傻了,还有喝茶喝了1500元的?把你们经理找来,我们喝的茶怎么这么贵?经理说,你们喝的是皇帝喝的西湖御用极品龙井茶,70元一壶,你们七个人,我们收500元;我们这里没有续水的习惯,你们一共要了两次,就1000元。加上我们小姐的微笑服务费500元正好是1500元。

3、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导致意思表示不自由。

案例:《人民法院案例选》中有一个案例:一个中学老师上课的时候,发现一个同学不专心听讲,低头在看东西,老师过来就没收了他正在看的一个笔记本。下课后老师找他谈话,他说我的那个本是集邮本,老师一看,发现是一个破笔记本上贴着好些邮票。老师说,集邮也不是这么集,我也很喜欢集邮,明天到我家我教你怎么集邮。这个老师是想树一个后进学生转变的典型。结果这个学生到了老师家,跟这个老师谈话,老师说:这个星期咱们就到这儿,下星期再来。集邮本也就没还给他。后来这个学生不来上学了,老师由于各种原因也找不到他。过了一年多以后,教委刚给老师分了新房子,刚搬到新房子里,就有人来敲门,老师开门一看,正好是那个同学。小伙子讲:“我到这儿来不为别的,就是想起来,一年多以前你没收了我的一个破本,里面有几张邮票。”老师说是有这么回事。“请你把我的本还给我吧。”老师说:“非常对不起,这次搬家我给弄丢了。”同学说:“我昨天看到*上有一条消息,说有一张邮票叫‘全国山河一片红’,现在能卖10万元,我那本里面就有一张这种邮票。”老师说那本丢了,怎么办呀。学生说:那你是我老师,我也不能打你,也不能骂你,我就待在你家客厅里,你什么时候把邮票给我找到,我什么时候离开。”这个学生叫了几个小伙子到这个老师家来喝酒,一直闹到了凌晨。这个老师实在受不了了,就说:“实在是没办法了,那我就赔你吧。不过确实赔不起你10万块钱,我全家也就五六千块钱了。”于是他给那个同学写了一个条:“我丢了某某同学一张‘全国山河一片红’邮票,现在我找不到了,只能倾我所有,赔付×××元钱。”

第二天早上到学校一讲,大家都说你办了一件错误的事情,既然你没拿他的邮票,你就不应该赔这钱。于是他就起诉到了法院。法院能否保护这个老师的合法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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