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投诉案例分析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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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招标投标质疑的内容是?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案例分析
案例一:采购人质疑并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 ? 背景: 某局委托某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 设备,预算价为320万元。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 标。投标报价分别为:A:300万元;B:278万元; C:209万元;D:269万元;E:239万元;F:257万元。 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议,出具了推荐供应商C为第 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报告,提交给该局。而该局根 据评标报告认为,供应商C以打低价牌赢得评标委 员会的信任,有恶意报低价的嫌疑,决定取消供应 商C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E为中标供应商,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给 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导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细胞型” 乙肝疫苗的供应商H公司,应有自由进入政府采购 市场的权利,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随意排除;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H公司在 发现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都可以提 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 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 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
服务方面也不会太多变化,除非评标委员会 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 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 此推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 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投标报 价的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 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 则。
案例透析: 一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W公 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 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的投标 产品与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 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 W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高出C公司,不论高 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 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所 作出对W公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 的。
质疑投诉与案例 分析
供应商的质疑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的答复
招标投标质疑
概念: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
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 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质疑事项的主要原因
1.投标人专业素质的差异造成专业技术方面
的认识误差。 2.竞争对手之间具有的排他性特点,容易形 成竞争中的相互对抗。 3.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会工作中的差错。 4.行贿受贿也是造成投诉质疑的原因。
为了安全起见,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两种疫苗 都进行了论证。专家表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 全、无毒副反应。对“细胞型”乙肝疫苗则未给予 如此正面的评价。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再次认可了采购人“酵母型” 乙肝疫苗的要求。但H公司仍然不断到采购代理机 构质疑,最后还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向卫生部了解如何 认定“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作用”时,得到的答 复是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都是经过 长期实验论证的,都 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 苗均是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于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与 采购人进行了耐心沟通协调。最终,采购人同意去 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只要“酵母型”不要“细 胞型”的相关条款,允许所有生产乙肝疫苗的供应 商参加投标活动,供应商撤诉。该项目的采购也收 到了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购价便宜了20%, 有关各方都非常满意。
案例二:撤销投诉
?
背景: 2012年11月,S招标代理机构为某行政机关 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公告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 疑,认为中标C公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W公 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 约为JY级,而W公司投标产品为JY版,优于C公司 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
招标代理的操作: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 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 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法律导读:
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 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S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
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再次论证, 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 投诉,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 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整体分析:
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但回复 质疑问题方面上,首先要站在一个清醒的位 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质疑人的优 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 来权衡。
实际操作分析: 从实际操作来看,就本例而言,供应商C没有 不可抗力或者自愿放弃或不能履行合同等原因,该 局应把握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三是,要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 来确定。
若是凭空想象,认为其低价恶意竞争,进而取消其 中标候选资格,依据显失充分。
整体分析:
该局否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实在有 待商权。采购人要依法采购,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有权监督举报,并出具真凭实据,以维护好自身的 合法权益,不能凭主观想象,而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 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 本,则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 加以解释证明,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 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递补,以此类推。仅以供应商投标报价 来讲,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供应商是否 存在恶意报低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过程 中要严格把关的,并对评标结果承担法律责 任,采购人无权干预或猜疑指责。
案例分析:
本案中,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
胞型”,理由是安全、无毒副作用,应该属 于合理要 求,但“安全、无毒副作用”如何 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都是问题。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通过咨询国家有关部门、 查阅权威资料、耐心与采购人沟通,妥善 处 理了矛盾,值得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学习和借鉴。
法律导读:
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 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 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采购文件成为评标的依据的是根据《政 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采购 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 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质疑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 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 质疑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招标投标确实 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如果没有问 题,则应当使招标投标程序尽快继续进行。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二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
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 “政府采购就是鼓励竞争”,对于一个项目 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 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
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 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要C公司放弃 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 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 JY级,W公司是JY版本,JY版本优于JY级 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 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件上明 确地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 有太多的理由,但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 不行,这样说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 嫌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
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遇到问题, 你要首先要站在供应商的层面想问题,问一 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 更有效解答供应商所发出的质疑问题!
案例三:限制性条款质疑?
某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 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 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安全、无 毒副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发布后,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H公司 提出质疑。H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指定只采购“酵母型”属 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细 胞型”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却坚持要“酵母型”不要 “细胞型”,提出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安 全关系孩子的未来,如果有一例有毒副反应都难以交待。同 时,还以笔记本电脑与台式电脑、玻璃杯与纸 杯、皮沙发 与布沙发进行类比,认为要求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不算 限制性条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 和工程,供应商投标的内容不甚相同,这不 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 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能成为评标定 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 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
法律导读: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 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第40条第4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 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和最低评标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的通知》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 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 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的投标报价,其实质就是只 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 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进行排序,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 此。
背景:
2010年11月15日,受某局的委托,该局油茶等种苗采购项目正式开 标,其中参与第一分包石斛种苗采购项目的企业共有3家,经过审核, 三家企业均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各 方面条件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特别是对招标文件的货物 一览表中A分标的品种、规格及要求都符合并作出了积极响应。由于此 次采购采用的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所以专家将三家供应商的报价 进行了由低到高的排列:广东某农业公司报价0.69元/株,山西某生物 技术公司0.70元/株,某市种植业协会报价1.20元/株。按照招标文件的 规定及评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是报价最低的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 (因为在招标文件中,除了报价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规定其他的价 格要素)。也正是这样,在唱完价格标后,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的投标 代表就信心满满地给公司领导打电话报了喜讯。 但公布的中标结果让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大吃一惊,山西某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以0.70元/株顺利中标,而自己却落了个凑热闹。广东某农 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被领导骂得狗血喷头,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 天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
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中标结果。
案例分析
案例一:采购人质疑并否决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 ? 背景: 某局委托某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批 设备,预算价为320万元。有6家供应商前来参加投 标。投标报价分别为:A:300万元;B:278万元; C:209万元;D:269万元;E:239万元;F:257万元。 评标委员会经综合评议,出具了推荐供应商C为第 一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报告,提交给该局。而该局根 据评标报告认为,供应商C以打低价牌赢得评标委 员会的信任,有恶意报低价的嫌疑,决定取消供应 商C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确认排名第二的中标候 选供应商E为中标供应商,并将此情况书面报告给 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法律导读: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的规定,生产“细胞型” 乙肝疫苗的供应商H公司,应有自由进入政府采购 市场的权利,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时不应随意排除;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H公司在 发现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都可以提 出质疑;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人可 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 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或者歧视待遇。
基本上,只要列为评标基准价,那么在技术、
服务方面也不会太多变化,除非评标委员会 干预过多的人为因素或者采购文件存在给予 专家太多的自由裁量权等违法违规因素,照 此推理,《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任何一项 评标方法都显示出一个重要的核心价值即 “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投标报 价的成交(中标)原则。这是政府采购立法 的宗旨,也是政府采购重要的评审方法和原 则。
案例透析: 一是采购文件是评标定标的唯一依据。W公 司没有根据采购文件来评判采购结果是否满 足采购文件要求,而是简单将C公司的投标 产品与本公司产品进行横向比较,这样得出 的结果肯定是不正确的。 W公司在投标报价方面高出C公司,不论高 出多少,总是有违政府采购的定标原则,从 这一点上来说,W公司理亏,评标委员会所 作出对W公司质疑、投诉的裁决无疑是正确 的。
质疑投诉与案例 分析
供应商的质疑
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的答复
招标投标质疑
概念:是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
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以书 面形式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疑问 主张权利的行为。
招标质疑事项的主要原因
1.投标人专业素质的差异造成专业技术方面
的认识误差。 2.竞争对手之间具有的排他性特点,容易形 成竞争中的相互对抗。 3.代理机构和专家评委会工作中的差错。 4.行贿受贿也是造成投诉质疑的原因。
为了安全起见,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两种疫苗 都进行了论证。专家表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 全、无毒副反应。对“细胞型”乙肝疫苗则未给予 如此正面的评价。 因此采购代理机构再次认可了采购人“酵母型” 乙肝疫苗的要求。但H公司仍然不断到采购代理机 构质疑,最后还到当地财政部门进行了投诉。
当地财政部门介入调查后,向卫生部了解如何 认定“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作用”时,得到的答 复是只要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都是经过 长期实验论证的,都 是安全有效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药典》,“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 苗均是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 于是,财政部门根据《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及时与 采购人进行了耐心沟通协调。最终,采购人同意去 掉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只要“酵母型”不要“细 胞型”的相关条款,允许所有生产乙肝疫苗的供应 商参加投标活动,供应商撤诉。该项目的采购也收 到了良好效果,每支疫苗比以往采购价便宜了20%, 有关各方都非常满意。
案例二:撤销投诉
?
背景: 2012年11月,S招标代理机构为某行政机关 采购一网络系统。成交公告发布后,W公司提出质 疑,认为中标C公司技术指标没有本公司好,W公 司质疑的理由:该网络系统的操作系统采购文件要 约为JY级,而W公司投标产品为JY版,优于C公司 的JY级,应由W公司中标。
招标代理的操作: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 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 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 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 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 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 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法律导读:
财政部令第20号第7条规定“供应商认为 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 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向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采 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 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 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S招标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后,经过认真核实
并组织相关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再次论证, 认定W公司的质疑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W公司不服,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提出 投诉,又经过相关评审专家认真复审,认定 投诉不成立,维持原成交结果。
整体分析:
提出质疑或投诉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参与 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所拥有的权利,但回复 质疑问题方面上,首先要站在一个清醒的位 置上进行全面考虑,不能只看到质疑人的优 势,而是要从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方方面面 来权衡。
实际操作分析: 从实际操作来看,就本例而言,供应商C没有 不可抗力或者自愿放弃或不能履行合同等原因,该 局应把握三个前提条件: 一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违法违规行为; 二是,中标候选供应商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合同; 三是,要按照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 来确定。
若是凭空想象,认为其低价恶意竞争,进而取消其 中标候选资格,依据显失充分。
整体分析:
该局否决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供应商,实在有 待商权。采购人要依法采购,对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有权监督举报,并出具真凭实据,以维护好自身的 合法权益,不能凭主观想象,而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 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报价明显不合理或低于成 本,则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材料 加以解释证明,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 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 应商递补,以此类推。仅以供应商投标报价 来讲,无论采用何种评标方法,供应商是否 存在恶意报低价,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的过程 中要严格把关的,并对评标结果承担法律责 任,采购人无权干预或猜疑指责。
案例分析:
本案中,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
胞型”,理由是安全、无毒副作用,应该属 于合理要 求,但“安全、无毒副作用”如何 认定、标准是什么、由谁来认定都是问题。 本案例中,财政部门通过咨询国家有关部门、 查阅权威资料、耐心与采购人沟通,妥善 处 理了矛盾,值得其他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 门学习和借鉴。
法律导读:
财政部令第18号第49条第二款规定“按 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 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由此可 见,采购文件是评标的重要依据。 采购文件成为评标的依据的是根据《政 府采购法》所规定的各项规则和要求,采购 文件将政府采购的有关原则、要求进行了量 化,以适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需要,成为 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重要依据。
质疑的时限?
《政府采购法》第52条规定,供应商认 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 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供应商提出 质疑有严格的时限要求,如果招标投标确实 存在问题,可以及时得到纠正;如果没有问 题,则应当使招标投标程序尽快继续进行。
政府采购中招标投标质疑的要求
二是质疑投诉供应商不能限制其他企业的竞
争。记得有位政府采购的资深人士曾经说过 “政府采购就是鼓励竞争”,对于一个项目 来说,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越多,其竞争效果 就越大,政府采购所发挥的作用就越重要。
当然,应该看到,本案中W公司限制别 人竞争的方式并不是明打明地要C公司放弃 投标,而是通过显摆自己公司技术参数的优 势来挤压对方公司。不错C公司投标产品是 JY级,W公司是JY版本,JY版本优于JY级 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不能否定C公司的 产品不符合采购需求的,因为采购文件上明 确地写着JY级而非JY版。因此,W公司尽管 有太多的理由,但不能说C公司的投标产品 不行,这样说的话大有限制同类产品竞争的 嫌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事事讲法治、讲证据是
对每一个公民或法人的基本要求,遇到问题, 你要首先要站在供应商的层面想问题,问一 问自己:我质疑什么、投诉什么,这样才能 更有效解答供应商所发出的质疑问题!
案例三:限制性条款质疑?
某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 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 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不要“细胞型”,理由是安全、无 毒副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发布后,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H公司 提出质疑。H公司认为,此次采购指定只采购“酵母型”属 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细 胞型”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却坚持要“酵母型”不要 “细胞型”,提出乙肝疫苗是用于新生儿接种的,疫苗的安 全关系孩子的未来,如果有一例有毒副反应都难以交待。同 时,还以笔记本电脑与台式电脑、玻璃杯与纸 杯、皮沙发 与布沙发进行类比,认为要求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不算 限制性条款。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论是货物、服务 和工程,供应商投标的内容不甚相同,这不 足为奇,所投产品在质量、技术等方面存在 差异也是客观存在的,但这不能成为评标定 标的依据,只能依据法律和价格、技术和服 务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定标
法律导读: 《政府采购法》第38条第5款就谈判采购提出了“符合采 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 商”。第40条第4款就询价采购也确立了上述相同的成交原 则。公开招标的定标原则虽然是经过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 和最低评标价法,但中标原则大同小异。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 的通知》明确指出:“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 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 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这其中的“满足招标 文件要求”就是响应了采购需求的投标报价,其实质就是只 要符合采购人的采购文件中所提出的要约,就只能按照报价 高低采取从低到高的方法进行排序,在技术、服务上也是如 此。
背景:
2010年11月15日,受某局的委托,该局油茶等种苗采购项目正式开 标,其中参与第一分包石斛种苗采购项目的企业共有3家,经过审核, 三家企业均符合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三家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各 方面条件均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特别是对招标文件的货物 一览表中A分标的品种、规格及要求都符合并作出了积极响应。由于此 次采购采用的评标办法为最低评标价法,所以专家将三家供应商的报价 进行了由低到高的排列:广东某农业公司报价0.69元/株,山西某生物 技术公司0.70元/株,某市种植业协会报价1.20元/株。按照招标文件的 规定及评标结果,中标的供应商应当是报价最低的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 (因为在招标文件中,除了报价之外,采购代理机构并未规定其他的价 格要素)。也正是这样,在唱完价格标后,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的投标 代表就信心满满地给公司领导打电话报了喜讯。 但公布的中标结果让广东某农业有限公司大吃一惊,山西某生物技 术有限公司以0.70元/株顺利中标,而自己却落了个凑热闹。广东某农 业有限公司的投标代表被领导骂得狗血喷头,在中标结果公布后的第二 天便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了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