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及其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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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关于申请硕士学位及其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一、申请硕士学位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按学校制定的培养方案修满课程学分,学位课程成绩全部合格,完成专业实践(或科学研究)工作,硕士学位论文撰写完成。

3.科研成果的要求:

2003级及以前的硕士研究生需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有一篇以第一作者发表的且为本专业的学术论文。若培养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则按培养单位的特殊规定执行,但不能低于学校的规定。

自2004级起,学校不再作需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各培养单位可根据自身特点,制定相关规定,报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备案即可,硕士研究生必须按培养单位规定完成科研。

二、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基本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应选择学科前沿或对社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2.硕士学位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硕士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正文应不少于3万字。内容应立论正确、推理严谨、文字简练、层次分明、说理透彻、数据真实可靠。

4.硕士学位申请人在选题前后应广泛阅读有关文献,阅读量不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应占三分之一。综述部分应对所读文献加以分析和综合。

5.论文题目应以最恰当、最简明、最准确的词语概括论文最重要的内容,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题目不能用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外语专业的论文题目一般采用英文,英文题目不宜超过10个实词。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的有关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后,经指导教师、教研室(研究室)或指导小组审查通过,确定聘请与论文有关的论文评阅人。

2.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论文评阅人应是责任心强,治学严谨,作风正派,在相应学科领域有一定学术造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3.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应于论文答辩前一个月进行,由培养单位指定1名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将学位论文传递给论文评阅人,为了保证评阅人客观公正评阅,评阅意见应采用密封传递的形式。

4.论文评阅人须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评阅意见应有如下内容:

① 对论文选题及综述的评价;

② 对论文学术水平的评价,包括对论文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的评价;

③ 对科研能力及写作水平的评价;

④ 指出论文中不足或论文应加强的方面,并提出要求;

⑤ 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能否举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写出明确意见,并以优、良、合格、不合格等级对论文评定。

5.论文评阅有异议时,由武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和有关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共同聘请同行专家对论文进行复审,专家复审意见返回后,要根据复审意见决定是否组织论文答辩。

四、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和相关工作

1.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教研室(研究室)和指导教师共同提出,经分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主席在《硕士学位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后,答辩委员会组成方为有效。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5人组成。委员必须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可以参加其研究生的论文答辩,但不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不参加投票表决。聘请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尽可能不含论文评阅人。答辩委员会委员中一般有分委员会委员参加,以便了解答辩情况。

3.答辩委员会委员一经确定,其答辩委员会秘书须在答辩前一周,将硕士学位论文及聘书送交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作好参加论文答辩会的准备工作。论文答辩前,申请人应回避答辩委员会委员。

五、学位论文答辩和相关工作的时间安排

1.每年3月下旬到培养单位研究生教学秘书处领取申请学位的答辩材料。

2.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查以及论文评阅送审时间每年两次:上半年为3月-5月初,下半年为9月-11月初。

3.学位论文答辩须于每年上半年5月底或下半年11月底前完成。

4.各培养单位应于每年6月10日或12月10日前将培养单位分委员会评审通过的以下材料各一份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审核:

① 分委员会学位授予会议纪要;

②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基本信息汇总表;

③ 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表决汇总票;

④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一册;

以上①②③项需盖有培养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经有关培养单位提出推迟答辩的书面意见,于每年4月下旬前交研究生院学位工作处,经批准后可延期举行学位论文答辩。

六、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其它事项

1.硕士学位申请人在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时,一般要做不少于25分钟的PPT演示。 2.硕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在武汉大学校内举行。

3.同一专业的硕士生安排在同一天答辩时,答辩人次不应超过6人。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一般程序(供参考):

① 学评分委员会委员或代表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②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会议,宣布答辩会议开始,提出基本要求;

③ 指导教师简要介绍申请人的思想品德表现、学习成绩、理论知识、科研能力及论文撰写等情况;

④ 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约25分钟);

⑤ 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采用即问即答方式,不得另行准备);

⑥ 休会,指导教师和列席会议人员退席;

⑦ 主席或秘书宣读论文评阅人和指导教师的学术评语;

⑧ 委员对论文及论文答辩进行讨论,形成决议,就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进行不记名投票,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⑨ 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及与会者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和表决结果;

⑩ 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5.论文答辩不合格的处理办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如认为答辩达到毕业论文水平,可经答辩委员会同意,允许其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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