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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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
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
1.劳动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以职业劳动关系及其附随关系为调整对象,保障劳动者的生存利益与独立人格为理念的独立的法部门。
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调整狭义劳动关系
★狭义劳动关系具备以下几方面特征: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2)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的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3)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4)劳动关系具有纵向关系(隶属关系)和横向关系(平等关系)相互交错的特征。
三、劳动权
即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参与社会劳动和领取相应的报酬的权利。
五、劳动法调整与劳动关系具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1.劳动力管理方面的关系
2.劳动力配置服务方面的关系
3.社会保险方面的关系
4.工会活动方面的关系
5.监督劳动法律执行方面的关系
6.处理劳动争议方面的关系
六、劳动法的理论基础
1、人权理论和人权保障运动是影响劳动法的一种重要力量
2、保护劳动者,促进生产力的发展是劳动立法的目的。
3、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劳动法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第三章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
★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只有已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并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才为劳动法律关系。
★虽然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但不符合法定模式的劳动关系,则只能作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存在。
★劳动法律规范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依据,按照劳动法律规范缔结劳动关系则是劳动关系成为劳动法律关系的前提。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四、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交错共存特点
(二)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体现了国家与当事人的双重意志
(三)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表现为兼有人身性与财产性关系的一定的劳动行为和财物
五、劳动法主体的概念
是指劳动法中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享有和承担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职权)和义务(职责)的公民、组织
和机关。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主体资格的双重性或多重性如:一个学校可以同时具有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劳动
行政相对人三重资格。
六、劳动法主体的种类
(1)劳动主体,即劳动者,
(2)用人主体,即用人单位,
(3)劳动行政主体,亦称劳动管理主体,
(4)劳动团体,又称职业团体,如工会;行业协会。
(5)劳动服务主体,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等。
八、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律含义
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九、劳动权与劳动权利能力的区别主要在于:
(1)根据不同:劳动权直接以宪法为根据;劳动权利能力则直接以有关劳动法规为根据。
(2)内容不同:劳动权即劳动机会保障权,其内容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权利能力的内容则与公民在劳动力市场上和劳动过程中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相一致。
(3)意义不同:劳动权只是意味着公民有以劳动谋生、并要求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劳动机会的权利;劳动权利能力则是公民具体实现劳动权的必备法律资格的一个方面。
十二、用人单位
(一)用人单位的概念和种类
1.企业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3.国家机关4.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概念
(三)用人单位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特点
1.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受国家的干预较严格。
2.单位的劳动权利能力与劳动行为能力在实现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差异
十四、劳动权利
劳动权利是指劳动法主体依法能够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人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以实现其意志或利益的可能性。
十五、劳动义务
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为满足权利主体的要求,劳动过程中履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十六、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一)劳动权(二)劳动报酬权(三)休息休假权利(四)劳动保护权
(五)职业培训权(六)生活保障权(七)结社权与集体协商权(八)合法权益保护权
十七、劳动者的劳动义务
(一)基本劳动义务
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劳动给付义务)——首要任务
2、提高劳动技能
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从属义务
1、作为义务:
2、不作为义务
第五章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
特征:
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
2.劳动合同是典型、双务、有偿;
3.劳动合同的法定性较强;
4.劳动合同具有隶属性和继续性;
二、劳动合同的作用
1.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重要保障;
2.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3.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三、劳动合同的分类
1.依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分为有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2.依据用人方式:可分为录用合同、聘用合同、借调合同;
3.依据合同主体:可分为工人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和学徒工劳动合同。
4.按照合同的内容:可以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公平);2.平等自愿原则;3.协调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平原则
五、劳动合同法的主要制度体系
1.合同订立制度;
2.合同效力制度;
3.合同履行制度;
4.合同变更制度;
5.合同解除与终止及经济补偿;
6.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过相互选择和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从而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六、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确定合同当事人阶段
1.公布招工简章;
2.自愿报名;
3.全面考核;
4.择优录用。
(二)确定劳动合同内容阶段
1.用人单位提出劳动合同草案(劳动者也可提出);
2.介绍内部劳动规则,告知订立劳动合同的关联事项;
3.双方协商劳动合同的内容;
4.签字盖章。
(三)劳动合同的续订
1、概念;
2、续订的情形;
3、不续订的法律后果。
七、劳动合同的形式
(一)各国劳动立法对合同形式的立法模式介绍
1.允许一般劳动合同采取口头形式,只要求特定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
2.一般要求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采取口头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