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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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鉴定的发展历史与社会重要性

摘要:从古至今,司法鉴定都是刑事案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是,在古代的时候,司法鉴定的方式都较为简陋,经鉴定的内容较少,能够为社会的案件事实的认定提供的帮助是少之又少,并且与现代的高科技手段相比,落后的鉴定方式并不能够很好的刑事审判提供有效的审判依据。而随着诉讼制度和庭审方式改革的不断不深入,司法鉴定不再是公安司法机关仅仅为查明案件事实、推动诉讼进程、进行司法裁判的专属工具,而是广大人民群众了解争议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

根据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正如“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所指,今天的司法鉴定,不论是制度还是程序和方法都在是在不断地发展与经验教训总结中相对的完善起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根据我国大量的史料研究表明,司法鉴定是随着奴隶制国家的产生,有了国家法律和司法职能后为解决司法过程中所设计的专门问题而萌生的。

司法鉴定的萌发标志着国家刑事司法职能认定案情,开始脱离愚昧,是人们看到了司法断案即将步入科学客观、实事求是的曙光。即不再依靠着水淹、火烙、油烫、宣誓等多种形式的所谓神明裁判法以及单凭主观臆断,残酷事实刑讯逼供更证明方法的根本否定。至公元前三世纪,出现了一些具有医学知识,司掌尸伤鉴定的“令史”和“理”官。而他们则是法医的原型,在现场勘查时运用了法医基础知识及应特别的注意的事项。西汉时期的编订的《礼记·月令》中的相关记载表明了在这一时期,检验与鉴定已经成为决断死伤案件时重要依据,并且已经能够达到相当的水平。秦汉以后,法医鉴定更是向着更加深入、全面、系统的方向发展,且有更多的文献有着记载,而其中的内容均反映了法医学在我国古代的漫长的发展与形成过程。经过分散的、片段的时间与经验积累,到南宋时,一本集古代法医检验与鉴定检验大成的《洗冤集录》,其中包括了检覆总说、疑难杂说、验尸、验骨等各种死伤共五十三个检验项目,更是成为举世第一部系统全面的法医鉴定古典巨著,对古代法医学的创立与现代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均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除此之外,我国对于形象痕迹亦早有研究。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园前三世纪的秦王朝就即已对手足迹等形象痕迹有了深邃的认识和熟练的运用。如汉墓竹简《封诊式》:“盗中则记载了当时勘察一起挖洞盗窃犯罪现场的情况”,当然了,精密准确的勘测还需要相应的技术支持,因此,当中也记载了对挖洞工具形成的痕迹进行的勘验和利用。另外,我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利用手印最早的国家。据确切的可考资料来看,新疆出土的画有指节纹间距的唐代贞观年间制成的遗言文书和唐代咸亨二年制成的藏文契约等大量文契中几乎均有“两和立契,画指为信”的内容。这些是在我国现有史料中发现的捺押指印或画指节横纹契约的最早实物。宋代时也有了相关的记载,而那些记载是迄今为止在我国古代文献中获得的最接近“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等现代指纹学基本原理的认识,也是我国古代对指纹利用与研究已达到相当的水平的明证。它是我国古代对人类鉴定文化的一个

重要贡献,对现代指纹学的形成无疑起着奠基作用,并对后来指纹文学的发展具有深远影响。

古代虽没有专利版权之说,但对字画类的真迹也是十分看重的。因此,文书鉴定在古代文献中有较多的记述,汉字结构特点及其书写时所反映的个性特点也给开展书法、笔迹鉴定创设了较为便利的条件。《三国志·魏书·国渊传》中记载了魏国太守国渊曾使用过“勘书折狱”的方法破案。除此之外,武则天时期的钦差张楚金破案过程及其采用的方法几乎与现代书面语言和书法特征的笔迹鉴定以及对文书进行透光检验等方法基本相同。

除去上述的几种的鉴定,还有在微量物质、刀鞘等证据进行种类鉴定或同一鉴定查明案情方面却非常精彩,对现代司法具有不可替代的借鉴作用。我国古代司法鉴定方法是我国古代对世界人类在司法鉴定萌生与发展方面所做的一项重要的贡献。

后来由于明清时期社会的固步自封,司法鉴定也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而随着后来的国门大开,与西方文化一起,近代法医学和指纹学等司法鉴定学科也相继传入我国,为我国古代萌生,后经历漫长的发展又几乎停滞的司法鉴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西方各国近代法医学专著陆续引入国内,并以此为契机促进了我国近代法医学的发展。例如,刘紫苑编著出版的《中华指纹学》中,在西方近代指纹学基础上结合中国人的生长特点,首次提出了我国的指纹学及其四步分析法,为我国新指纹学的发展和创立作了初步探索。除此之外,《刑事警察科学知识全书》对西方各国近代指纹学、足迹学、笔迹学、法医物证学、枪弹痕迹学等鉴定和现场勘查、侦查组织、侦查计划、审讯犯人等策略方法均作出了系统且全面的阐述,成为了民国政府时期出版的具有学术性和科学性的一本司法鉴定学、侦查学专著。新中国成立后,国家设置了相关课程,并培养了一批司法工作者,相关院校也成立了专门的实验室,方便研究与学习,为后来的司法鉴定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进步,因此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大量的技术支持,因此,司法鉴定获得迅速发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增加,鉴定技术工作包括法医、理化、痕检、文检、声控、电子、警犬技术、心理测试等方面。譬如,在过去的刑事案件侦查中,当遇到无名尸案或者白骨案受害者时,他们只能去通过排查失踪人口,然后再根据受害者的体貌特征来确定受害者的身份,并且在此基础上去解决案件谜团,找出犯罪的人,但是今天,已经多半不需要如此耗时耗力的方式了,只需采取当事人的血液,检验其DNA,再通过全国联网的DNA数据库,就可以确定受害者的身份了,并且这种方式更加的准确和便捷。当然,现在的科学技术为司法鉴定提供了大大的便利,我们并不能完全依赖于它,很多的时候,经验也是另一种可借鉴的方式,毕竟,人类的思想是冰冷的机器所无法媲美的。内蒙一位已经从事警察工作20余年的警察,由于当地生活较困乏,不法分子较多,四处逃窜,该警官练就一项追踪绝技,在茫茫草原上能够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足迹来判断逃窜方向,并在追踪之后将他们缉拿归案。不得不说,平日的经验积累以及对过去的经验借鉴造就了今日他的独特本领。

当今世界,社会发展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的矛盾与纠纷也越来越多,那么人总是希望通过一定的具有合理的说服方式来达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也就意味着,任何合法的方式都可能被人们用来以满足其自身的诉求与需要。那么司法鉴定作为“辨别证据真伪”的一种重要证据手段,其所产生的鉴定意见,及科学依据是提高事实认定准确性依据的重要凭依,也必定是能够在现代社会中发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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