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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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师范大学经济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经济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华东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以学校名义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经济合同包括基建工程与修缮项目(含设计、监理、施工等)、物资设备采购、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合作办学及其他涉及经济内容的合同。

第四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学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合同的管理
第六条学校合同管理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校长全面领导合同管理工作,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岗位和部门职责履行相应的合同管理职责。

第七条校长是合同的法定签署人。

校长有权以书面形式授权其他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署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为校长授权他人代为签署合同的唯一形式。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负责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有关职能部门依其职责负责合同文本的管理工作。

(一)国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房屋、场地等财产租赁合同和校办产业投资相关合同的管理。

(二)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借贷合同的管理。

(三)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教学、科研设备器材采购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合同的管理。

(四)基建管理部门负责基本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修缮工程及后勤保障相关合同的管理。

(六)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教育服务业相关合同的管理。

(七)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资源)采购合同的管理。

(八)其他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合同的订立
第十条订立合同前,有关职能部门应严格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资信情况、委托代理权限等,并注意收集、保存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订立合同尽量采用行业管理部门制订
的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依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招投标并制作会议纪要。

没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有关职能部门认为必要
的,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制作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是合同审批的依据,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并经参会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合同订立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一)取得校长授权可以签署合同的部门,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由部门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合同文本。

(二)未取得校长授权的部门,拟订合同后必须向有关职能部门报请审批。

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的可行性、必要性、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查。

(三)需经校领导审批的,应将合同文本连同相关材料送校长办公室,报送校领导审批。

(四)合同一般应经学校法律顾问审读,法律顾问审读合同后,填写合同审读意见书。

(五)报请审批合同必须提交合同文本、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说明拟订合同的目的、过程。

第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依其规定办理合同批准、登记等手续。

第十五条审核通过后的合同文本一般应加盖华东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合同原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保管。

合同保管部门应做好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保密工作,合同原件应编号登记,指定专人保管,一般不得外借。

合同保管部门应将合同原件每年集中送学校档案馆归档。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
第十七条有关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十八条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按前述流程报请审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合同生效后,如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二十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并注意防范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等问题的,应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或发现可能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应及时上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章合同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授权私自订立合同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不负责任造成学校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泄露合同秘密或学校商业秘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
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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