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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93.080.30
R 84 G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T 961—2011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acceptance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and recording
system of vehicles on highways
2011 - 08 - 22发布 2011 - 10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验收条件 (2)
5 验收组织 (2)
6 验收项目与方法 (2)
7 抽样 (4)
8 验收结果评判 (4)
附录A(资料性附录)验收文件记录表 (5)
参考文献 (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东炜、邹永良、龚标、孙巍、籍东辉、吴云强、陆海峰、陆宇、李壮志。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的术语和定义、条件、组织、项目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建和改建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的功能、软硬件及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 497-2009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GA/T 497-2009中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 acceptance of intelligent monitoring and recording system of vehicles on highways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后,对功能、软硬件、工程质量等给出的符合性评定。
3.2
系统功能性检查 inspection on the functions of the system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的功能与相应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图像记录、车辆号牌识别、自动报警、速度测定、数据检索、流量统计、数据传输和远程维护等。
3.3
系统软件检查 inspection on the system software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软件与相应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车辆图像记录要求、存贮容量、图像防篡改功能等。
3.4
系统硬件检查 inspection on the system hardware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硬件设备与标书、合同、检测报告等相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主要组成设备品牌、型号和数量,图像采集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数据处理存储单元型式、存储容量等。
3.5
工程质量检查 inspection on quality of the engineering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工程质量与技术标准、标书、合同等相应文件的符合性检查,项目包括: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的电气安全性、安装施工质量等。
4 验收条件
4.1 试运行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前应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完成试运行报告,参见表A.1。
4.2 初验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项目承建单位应与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监理单位按6.2、6.3和6.4规定的项目与方法逐套进行初验,并完成初验评估报告,参见表A.2。
4.3 验收文件
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a)验收申请,参见表A.3;
b)技术标准,包括GA/T 497-2009等;
c) 采购合同,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d)设计文件资料,包括系统的原理和结构、安装和施工、操作使用说明等;
e)检验评估材料,包括该型号产品的检测报告、试运行报告、初验评估报告等;
f)其他相关文件。
5 验收组织
由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成员应由建设单位的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通常为单数,并推选组长。
6 验收项目与方法
6.1 系统功能性检查
6.1.1 现场测试条件
若无相关特殊约定,现场测试时应满足:
a)天气晴朗,且无雨、雪、雾等影响;
b)无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干扰;
c) 采用单辆试验车进行,试验车宜选用设备监控道路常见车型。测试时,试验车行驶轨迹应分别在相应车道的左侧、中间、右侧,车身不应超出试验车道;
d) 测试现场应设置隔离、防护等必要措施,以确保安全。
6.1.2 车辆图像记录功能
进行实车试验,试验车辆分别以5km/h~120km/h或5km/h~1.5倍该路段限速范围内,取3~4个速度点进行测试,各速度点测试次数不少于10次,检查车辆图像捕获率,不应出现未捕获现象。
当监控区域为同向相临的2个(含2个)以上车道时,试验车辆应测试骑、压车道线行驶的情况。
当车辆图像捕获可能受雨、雪、雾等天气、环境光和相临车道通行车辆的影响时,试验车辆应测试相应条件下的行驶情况。
检查系统记录的车辆图像信息,应能准确记录通行车辆的特征图像和全景图像,并在全景图像中标明车辆信息。对于记录的图像能同时满足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要求时,允许仅记录1张图像。
检查记录表参见表A.4。
6.1.3 车辆号牌识别功能
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和数据库内随机选取几个时间段已记录图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实车测试次数应不少于30次,可与6.1.2的实车测试同步进行;数据库内已记录的图片数量检查应不少于200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