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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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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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思考
作者:孙平
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6期
摘要虽然我国《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但是问题是显而易见的。由于政府采购资金属于财政性资金,采购的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私利,因此,政府采购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简单地一概适用合同法是不妥的,因此,在实践中,政府采购合同究竟该如何适用《合同法》,显然很值得研究。
关键词政府采购合同合同法适用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的规定在确定政府采购合同为民事合同的前提下,对政府采购合同适用法律问题作了
概括性的原则规定。但由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我国《政府采购法》又针对个别问题做了一些不同于《合同法》规定:如对合同的变更规定不一致(《合同法》第77条与《政府采购法》第50条),对合同的撤销原因和条件规定不一致(《合同法》
第54条与《政府采购法》第71条、72条、73条),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不一致(《合同法》第52条与《政府采购法》第77条),对合同无效的法律效力规定不一致(《合同法》第56条与《政府采购法》第77条),等等。两部法律
对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不一致的地方还有很多,在实践中该如何适用法律,还有很多障碍。政府采购合同从根本性质上说,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因此,单一地适用私法或者公法都不可能解决其特殊问题。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上适用《合同法》,但同时又应受《政府采购法》的拘束。
一、政府采购合同总体上应适用《合同法》的原因分析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43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这一规定已表明,政府采购
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由于“政府采购毕竟是以私法上
的合同形式去完成的,其采购内容与民法上的合同亦没有不同,因而在《政府采购法》未有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合
同往往适用民法而不是行政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不能超越私法规则。对此,台湾学者罗昌发认为,“不论对采购合同的性质采取何种看法,相关采购法规定不完整的部分,应有民法的适用,而且认为在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民法所揭示的有关缔约及损害赔偿等原则,应可以被法理适用到公法契约等合同中”。
二、关于如何适用《合同法》的几点思考
(一)政府采购合同要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
第四章合同格式(仅供参考)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财政备案号:
甲方:
乙方:
经信招标有限公司根据号采购计划在国内以公开招标
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中标人。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公正、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意按照以下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一、本合同由合同文本和下列文件组成
1、招标文件
2、中标人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中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或承诺
5、本合同附件
二、货物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和标准(详细清单见附件)
三、合同金额及调整
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四、货款支付
1、支付途径:
(1)国库集中支付(2)甲方支付(3)国库与甲方共同支付
财政预算内资金:人民币元;
财政预算外资金:人民币元;
甲方支付:人民币;
本合同的支付途径采用第种。
2、付款方式:
五、交货
1、工期:
2、交货地点:
3、风险负担:
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该货物通过甲乙双方联合验收交付前由乙方承担,通过联合验收交付后由甲方承担;因质量问题甲方拒收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六、质量
1、货物质量应符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评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澄清及承诺。
2、质保期:七、包装
按照货物的包装应按照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的技术规定执行,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应当按双方约定采取足以保护货物安全、完好的包装方式。
八、运输要求
1、运输方式:
2、运输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九、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中国境内使用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诉讼。
十、验收
1、交货时,货物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书及相关检验报告。货物到达交货地点交付前,甲方和乙方在2日内共同开箱检验货物的规格、质量和数量等状况,甲、乙双方应按照合同要求验收,并共同在《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上签字确
认。
2、对货物的质量问题,甲方应在发现和应当发现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乙方在接到书面异议后,应当在2日内负责处理。甲方逾期提出的,对所交货物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如果乙方在报价文件及谈判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及承诺中,有明确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3、经双方共同验收,货物达不到质量或规格要求的,甲方可以拒收,并可以解除合同。
十一、售后服务
1、乙方应按政府采购文件、投标文件及乙方在招标过程中做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提供及时、快速、优质的售后服务。
2、其他售后服务内容: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为附条件生效合同,除甲乙双方签章,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时合同生效:乙方应提交中标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十三、违约条款
1、乙方延迟项目完成时间,每延迟1日,按应交付合同总额0.3‰支付违约金。
2、乙方履行合同不符合规定,除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换外,在调换货物期间,应按调换货物金额每日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