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概念及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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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是犯罪停止状态的一种状态。犯罪的停止状态,是指直接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包括犯罪既遂、未遂、预备和中止。非直接故意犯罪只有犯罪成立与不成立问题,不存在犯罪既遂与非既遂形态。
区分犯罪不同停止形态的主要意义在于正确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刑。我国刑法对不同的犯罪停止状态规定了不同的刑事责任,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都是以既遂为模式的,犯罪既遂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考标准,刑法规定对未遂犯的处罚往往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犯罪既遂是指已经成立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其客观方面齐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构成要件说”为关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的通说,即判定是否为犯罪既遂,主要判定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
一般犯罪的构成包括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体,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主体分为两类,即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3、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4、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三)犯罪既遂的类型
某一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既遂,主要取决于其客观方面是否齐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结果或行为。由于刑法规定的要件因罪而异,所以犯罪既遂表现为不同的类型。
1、结果犯,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作为犯罪既遂的要件。结果犯的结果,是指与犯罪的性质相一致的结果。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就是他人死亡,发生了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既遂,如果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发生死亡结果,就是犯罪未遂。
2、行为犯,指以危害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要件。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犯罪即成为既遂形态。这类犯罪的既遂以危害行为是否实施完成为标志。这类常见的犯罪有: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等。
3、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要件。如,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构成犯罪既遂。
4、举动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构成既遂的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举动犯只有犯罪既遂,不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
(一)放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放火罪是指故意用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放火,放火一般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直接点燃目的物,但该罪也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例如,设备维修人员发现其负责维修的设备出现电路问题,有起火危险却故意不维修,希望或放任火灾发生,就应以放火罪论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火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火灾的发生。
(二)放火罪的的既遂与未遂
判断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关键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实施了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即视为犯罪既遂,在理论上该罪为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三)放火罪的处罚
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