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与身份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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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权

第一节人身权概述

一、人身权的概念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密不可分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是财产权的对称。

二、人身权的特征

1.人身权具有非财产性,同时与财产权利又有着一定的关系。人身权不具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民事主体财产权益。人身权的非财产性决定了其不能直接以金钱来衡量。人身权虽然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又与财产权紧密相关,往往是取得财产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同时,对人身权的侵害也会影响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导致损害赔偿,引起财产权利的变化。

2.人身权具有专属性。人身权与民事主体的人身密切联系,因此通常不能转让、赠与、继承。只有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名称权可依法转让,这是人身权不可转让的例外。

3.人身权属于绝对权、支配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人,义务主体是不特定人,权利主体无须义务主体积极行为的协助即可实现自己的权利,故人身权属于绝对权;人身权赋予权利主体支配自己人身利益的权利,故属于支配权。

第二节人格权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具有如下特征:

1.人格权是作为民事主体所应当具备的。

2.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是经法律认可的。

3.民事主体享有的人格权完全平等。

4.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二、一般人格权

1.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与具体人格权相比,一般人格权具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普遍性。

2.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第三节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为维护其独立法律人格所必备的基本民事权利。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固有的权利,只要自然人出生、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成立,无须任何意思表示或实施任何行为,就当然取得并受到法律保护。人格权兼具自然权利和法定权利的双重属性。

一、生命权

生命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生命安全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生命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不依赖其他权利而存在,故为独立的人格权。生命权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命安全维护权,即维护生命的延续,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二是生命利益支配权,即处分自己的生命。

二、身体权

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进行支配并维护其安全与完满,从而享受一定利益的权利。

身体权具有以下特征:(1)身体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2)身体权的客体是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3)身体权的内容是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的维护及对肢体、器官和组织的支配,故身体权属于支配权。(4)身体权是不可转让的基本人格权。

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健康权具有以下特征:(1)健康权以维护自然人的身体生理功能的正常发挥为根本利益。健康有两个要素:一是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二是生理功能的完善发挥。通过这两个要素协调一致地发挥作用,人体正常的生命活动得以维持。(2)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在自然人的有生之年具有不可转让性。(3)健康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四、姓名权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如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

姓名权具有以下特征:(1)姓名权是以自然人的姓名为客体的人格权。姓名表明的是人格而不是身份,所以姓名权是人格权。(2)姓名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与自然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既不得转让,也不得抛弃。

五、名称权

名称权是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其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名称权具有以下特征:(1)名称权的主体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2)名称权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

六、肖像权

肖像,是指通过绘画、照相、雕塑、录像、电影艺术等物质形式和载体再现出来的自然人的外貌视觉形象,肖像不同于肖像的物质载体。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制作、使用自己的肖像,借此享受一定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肖像权具有以下特征:(1)肖像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2)肖像权的客体是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肖像的载体属于物的范畴,是财产权的客体。肖像载体的所有人与肖像权人可以分离。(3)肖像权是专有权。肖像直接关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严与社会评价,与自然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故肖像权属于专有性的权利。肖像权的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权上,即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再现自己形象。此外,还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权上。肖像的使

用权属于肖像权人,只有肖像权人方有权利转让。

七、名誉权

名誉权中的名誉是指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行、才能、功绩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名誉,享受名誉给自己带来的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名誉权的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2)名誉权的客体为名誉。名誉权的本质在于权利人有权要求他人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排除他人对其名誉权的侵害。(3)名誉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尤其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民事主体而言,名誉权与其财产利益的联系更为密切,如企业法人名誉受损后,有可能导致其信誉降低、效益滑坡的不利后果。从这一意义上说,良好的名誉本身就是一种财富。

八、隐私权

隐私是私人生活中不欲为他人所知的信息,也称私人信息、个人秘密。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隐私权具有以下特征:(1)隐私权的主体限于自然人,是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利。法律创设隐私权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个人的私生活自由与安宁。需要说明的是,自然人的隐私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如普通公民和国家公务人员的隐私范围就不相同。(2)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隐私是自然人不愿他人知晓和干涉的个人情报和资讯,因其与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故法律允许权利人对这些信息加以保密。(3)隐私权是支配权,权利人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九、荣誉权

荣誉是特定人从特定组织获得的一种专门化和确定化的积极评价。荣誉权是指主体对荣誉享有的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的权利。对荣誉权的性质,学界有,人格权说与身份权说两种观点。《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条将荣誉权规定为人格权利。

荣誉权具有以下特征:(1)荣誉权的权利主体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2)荣誉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第四节身份权

一、身份权的概念和特征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身份和身份权已经和历史上不平等、特权等含义完全无关。

身份权具有如下特征:

1.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2.身份权必须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中的地位或者资格作为前提。

3.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

二、配偶权

配偶权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互享的一种身份权。

配偶权具有以下特征:(1)配偶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配偶权是配偶双方的共同权利。(2)配偶权以合法有效婚姻的存续为前提。(3)配偶权属于绝对权和支配权。配偶权属于绝对权,其他任何人均负有不得侵害配偶权的义务;配偶权属于支配权,其支配对象是权利人的配偶身份,而不是对方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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