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北大博士诈骗高校终审被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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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北大博士诈骗高校终审被判3年半

7月18日,备受关注的“假北大博士”刘志刚诈骗高校案二审有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志刚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今年31岁的刘志刚,是河南省许昌县人。20XX年11月14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参加国家人事部在北京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举办的“全国第六届高级人才洽谈会”,只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刘志刚来到该洽谈会,以刘育豪之名向郑州航院谎称自己是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将于20XX年7月毕业,并提交了他编造的工作经验、科研项目、发表论文、英语水平等个人简历。该学院信以为真,即与刘志刚商谈招聘事宜。为能让刘志刚毕业后到学院工作,郑州航院决定让他毕业前即可上班。20XX年12月份,刘志刚到郑州航院上班,该学院按博士生待遇支付给刘志刚4万元安家费,三个月工资6000元,并分配给他120平方米的住房一套。刘志刚上班后,多次以自己是北大博士为由,要求提高待遇,不断向学院提出需要配置电脑、打印机和科研启动资金等要求。郑州航院经向北京大学查询,发现刘志刚并未在北京大学攻读博士。20XX年2月2日,刘志刚再次向该学院要求上述待遇时,被该学院保卫处抓获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追回赃款4万余元及分配给刘志刚的住房一套,现已发还被骗单位。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刘志刚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责令退赔被害单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经济损失537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志刚不服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刘志刚认为,4万元安家费的性质是借款,所得6000元工资是劳动报酬,其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应系民事欺诈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刘志刚虚构自己系北京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身份,骗取郑州航院按照博士生待遇给其4万余元的安家费及工资,其向被骗单位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后上诉人又继续向被骗单位提出高额的安

家费、科研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等要求,足以证明刘志刚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之目的,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依法作出裁定,驳回被告人刘志刚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法院·张光辉邢燕张新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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