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目录

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

(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

(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

(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

(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

(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

(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

参考文献 (7)

「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因此,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一)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条例和命令制定的基础,只有宪法得到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写入宪法。历史一再表明,政治并不是当然地在为国民的幸福而运作。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政府的腐败迟早就会发生。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明确法律的至上地位,并得到全国人民的一体遵行,要达到此目的,首要的就是要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并得到落实。唯有搞好宪法监督,宪法的至上地位才有望落实。

(三)实行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只有使处于本法地位的宪法得到贯彻落实,这一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再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1982年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共同负责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宪法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重大发展,也是体现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威不断提高,以及总体工作的不断提高,宪法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并在实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有一下三个方面:

(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就必须消除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改正不符合宪法的做法。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这方面的工作布置,要求政法各部门应当主动地、系统地检查工作中有没有和宪法不符合的问题,凡是与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的一个可行的和有效的方式。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判明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的时候,对法律的含义进行有权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律解释机关,作了许多法律解释工作。对各地提出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尽量做出答复,对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一般注意依宪、依法办事。但是,也时有发生对依宪、依法办事不熟悉、不习惯,不注意依宪、依法办事的现象。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的提醒注意,有的进行批评;对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在编印的《工作通讯》中,经常刊登一些地方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事例,有力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和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以及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保证宪法得到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它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2006年《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在实施宪法中,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牢固的宪法意识,宪法的实施就会遇到障碍,监督更是无从谈起。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长期处于封建的“专治、独裁”统治之下,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非常淡薄,直到今天,这种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宪法至上”的观念依然比较淡薄。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我国没有宪法监督的专职机构,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制,由于诸多原因,宪法监督作用并不理想。

从法律监督时效上讲,现有的宪法监督体制不能胜任实际宪法监督工作的需要。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仅半个月左右,而且议程多,代表的素质又难以适应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要求

因而根本无瑕顾及宪法监督。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而当前立法任务相当繁重,进行宪法监督实在力不从心。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有各的职责,进行宪法监督只不过是协助性的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诸多的原因,在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方面也很不尽人意。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当然享有对国家权力行使者行宪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我国,人民监督宪法途径并不畅通,加之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不理想。

从法律监督机理上讲,仅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监督宪法的机构难以实现宪法监督的目的。因为宪法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的违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立法合宪性的审查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监督,而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自我监督往往等于没有监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