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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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电子验印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鉴卡的管理,充分发挥电子验印系统印鉴识别效能,确保验印系统的正常运行,实现对公业务通兑,提高会计结算工作质量和效率,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保障本行客户资金的安全,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验印系统中的客户印鉴管理实行“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数据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新上电子验印系统的支行和网点,要求实行手工验印与电子验印并运行磨合期不少于一个月,在磨合期内验印操作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子验印与手工验印二道程序进行确认。
第二章验印系统
第四条电子验印系统实现印鉴采集、存储、管理和识别的电子自动化。
第五条电子验印系统印模库数据实行集中管理、分布式存储、数据共享的管理模式,由杭州联合银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电子验印系统功能:业务处理、建立印模、人员管理、数据库查询、印模更新查询、处理结果查询、设备参数调整、系统参数设置、人员修改查询、登陆查询、退出。
第三章验印系统操作人员管理
第七条验印系统操作人员分为超级用户管理员(高级管理员)、系统管理员、验印操作员三个级别,各级操作员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不得混岗操作。
第八条验印系统超级用户指定专人负责,超级用户具有增加或删除系统管理员和操作员、修改管理员和操作员信息的功能,支行需调整系统管理员,应提交书面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后进行调整。
各营业部、支行可按业务需要设置二至三名系统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由各支行营业部会计主管及指定专人担任(后台人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本行印鉴的建模、变更、删除、挂失、冻结及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等业务的操作,需换人授权复核,其中验印操作员的增加、删除操作,应由网点主管提出书面申请,审核签章后方可办理。
验印操作员负责日常帐户与户名审核、票据验印等具体操作,不得从事印鉴建模、变更、挂失和冻结等业务办理,系统管理员不得从事日常票据验印业务操作。
第九条验印操作员由营业部、支行办理对公业务的柜员或综合柜员担任,按柜员配置和分工情况可以设置多名验印操作员。
验印操作员必须用自己的操作员号(综合业务系统柜员号)登录系统验印,对于非综合柜员制的营业网点,可指定专人操作进行验印。
第十条验印系统的各级操作员应设立密码,做到定期更换密码,最长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确保系统运行安全。
第十一条验印系统的各级操作员应熟练掌握验印系统的操作程序和辅助识别功能的应用,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第四章印模建立、更新及删除的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部、支行验印系统管理只能受理本行开户单位的预留印鉴的建模、变更、挂失、冻结和销户,不能异地办理。
第十三条印模的建立(或日常更新)。
单位申请开立结算账户时(包括个人结算账户,下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并要求单位向开户银行提供一式三份的印鉴卡,一份由经办人员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开户单位留存,一份由开户银行留存列入结算账户档案管理,一份交由开户网点保管,另加盖一份专为建模用的印鉴卡(A4纸,专用格式),在启用之前由系统管理员对印鉴进行建模,录入后送会计主管负责保管,人员变动需办理交接手续,逐份清点,并登记《会计、出纳交接登记簿》。
营业部、支行在受理开户单位预留印鉴建模时,经审核无误后,一份印鉴卡由经办人员加盖业务公章后退给开户单位留存,其中专用格式印鉴卡和相关开户资料在印鉴卡启用前提交系统管理员进行印鉴建模。
系统管理员应凭开户单位的相关开户证明文件,审核无误后,按预留印鉴卡的相关内容建立印模,并需换人复核。
输入印模库的单位名称必须与印鉴卡上的户名和开户资料单位名称一致。
存款人为单位的,其预留印鉴卡印章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印章;存款人为个人的,其预留印鉴卡印章为该个人的印章。
验印系统建立印模时,应输入单位名称、帐号、地址、启用日期、帐户性质、联系电话、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开户单位不能使用原子章、篆体字的印章及有弹性易变形印章作为预留银行的印鉴章,存款人预留的印鉴卡和票据上加盖的印鉴章应当清晰、完整,印鉴卡片上应无与印鉴图象无关的各种字迹、方框等干扰因素,印油不可太淡或太浓。
第十四条印模信息的变更。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开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一式三份(含专用印鉴卡)新预留印鉴卡(处理方式与第十四条同上),并交回原印鉴卡(单位无法交回原印鉴卡的应出具书面证明,下同)。
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人审批签章,由系统管理员办理变更手续。
相关证明资料与一联更换印鉴申请书放置账户档案资料内保管。
开户行将单位交回的原印鉴卡和其余印鉴卡注明“XXXX年XX月XX日已更换”,一式三联印鉴卡与更换印鉴申请书,应与当日凭证一起上交事后监督岗,对单位在更换新印鉴卡启用前已签发的票据,在有效期内可按旧印鉴卡进行验印。
第十五条印模信息的挂失(冻结)。
开户单位印鉴遗失或被盗,只能到开户银行办理挂失,单位应及时填写“印鉴挂失申请书”,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户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挂失手续。
开户单位在挂失前已签发的票据已不能识别通过,需重新签发票据后方能办理。
第十六条印模信息的销户。
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开户单位提供相关销户资料,经会计主管或其他有权人审核签章,系统管理员必须凭已审查批准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办理销户。
开户单位销户后的相关资料,另行保管,按年装订规档,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五章验印操作管理
第十七条验印操作员受理每笔支付票据业务时,必须做到实时验印,经识别通过后方可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记账,对验印结果显示为“注意审核”的必须采用人工辅助判别功能进行判别,需经换人复核确认,不得违规或逆向操作,确保支付票据印鉴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验印操作员,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加盖的相关业务印章,不得加盖在票据印鉴上或与边柜重叠。
第十九条电子验印系统发生故障,不能进行识别,验印操作员必须在监控范围内进行人工折角验印确认。
第二十条营业部、支行应加强对电子印鉴验印系统的管理和监督,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改,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