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高企)研发费用财税分析(科技创新平台).共86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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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申报认定 第二部分:政策口径 第三部分:税务审核 第四部分: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9】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国科发火【2019】362号
第二部分
政策口径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二、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征 三、技术转让减免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 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 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 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 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
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概念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 在产品、技术、材料、 工艺、标准的研究、开 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国税发[2019]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 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 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 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新老项目的处理
一、对于2019年1月1日前科技部门已进行备 案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备案函》(特别是 跨年度执行项目,科技部门已下发给企业 《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最长执 行年度有3年的),在实际工作中,对2019 年1月1日前科技部门已经备案的技术开发项 目可以继续执行。
3、新老项目的处理
二、对于2019年1月1日前未经科技部门 备案的技术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 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 点领域指南(2019年度)》所列范围的,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 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 行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 等相关支出。包括: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 动力费用;
②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 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③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4、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苏地税发〔2009〕6号关于印发《江苏 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 述的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 如下范围进行归集(九项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 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工资等人工费用。
加计扣除工资与会计上的差别
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 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 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 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 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19]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 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 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 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 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
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 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所称研 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发[2019]116号 苏地税发[2009]6号 常财企[201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第一部分:申报认定 第二部分:政策口径 第三部分:税务审核 第四部分:风险防范
第一部分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19】172号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指引》国科发火【2019】362号
第二部分
政策口径
一、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 二、高新企业所得税减征 三、技术转让减免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 的折旧费或租赁费,研发仪器设备改 装、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 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 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包括新产 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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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概念
企业研发费用,指企业 在产品、技术、材料、 工艺、标准的研究、开 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国税发[2019]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 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 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 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 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二)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 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 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新老项目的处理
一、对于2019年1月1日前科技部门已进行备 案的《技术开发项目确认备案函》(特别是 跨年度执行项目,科技部门已下发给企业 《江苏省技术开发项目备案通知书》最长执 行年度有3年的),在实际工作中,对2019 年1月1日前科技部门已经备案的技术开发项 目可以继续执行。
3、新老项目的处理
二、对于2019年1月1日前未经科技部门 备案的技术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 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 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 点领域指南(2019年度)》所列范围的, 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 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 行加计扣除
(2)研发活动直接投入的费用
是指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 等相关支出。包括:
①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原材料、半成品、燃料和 动力费用;
②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 费,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 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③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
4、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苏地税发〔2009〕6号关于印发《江苏 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第六条:本办法第四条所 述的企业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按 如下范围进行归集(九项内容):
(1)人员人工费用
..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 工资薪金,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的工资薪金范围为准,包括基本工资、 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工资等人工费用。
加计扣除工资与会计上的差别
会计上的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
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 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 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一)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 资产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 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 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税发[2019]116号 《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工艺、产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 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 的成果,对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 列市)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不包括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 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 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 (1)研究人员是指企业内直接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2)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
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直接参与 下述相关工作的人员: ——关键资料的收集整理; ——编制计算机程序; ——进行实验、测试和分析; ——为实验、测试和分析准备材料和设备; ——记录测量数据、进行计算和编制图表;从事统计调查等。 (3)辅助人员是指直接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熟练技工。 研究开发人数的统计,主要统计企业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全时 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来鉴别。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所称研 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 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 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 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苏地税发〔2009〕6号《江苏省企业研究开 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管理办法(试行)》
2、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税发[2019]116号 苏地税发[2009]6号 常财企[2019]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发新技术、新 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支出, 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