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征收与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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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实施,确保项目征收依法有序进行,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北京市实施意见》)、《北京市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实施意见》(京建发[2013]45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

第二条通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为我区房屋征收部门,依据审批后的方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被征收人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按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通州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征收事务中心”)为我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区征收办委托区征收事务中心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区国资委、玉桥街道办事处及北京造纸七厂对征收工作给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征收申请单位为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

团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各项手续、筹措征收补偿资金并足额到位、筹集产权调换房屋等工作。

第四条征收范围为东方厂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及北京造纸七厂)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为北京市特种水泥厂平房宿舍区及北京造纸七厂平房宿舍区。

第五条签约期限以公布的征收决定上标明的时间为准。

第六条六方工作小组由玉桥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具体成员为玉桥街道办事处、房屋产权单位、征收劳务机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产测绘机构及被征收居民代表工作组。净水园社区居委会负责组建水泥厂征收片区和造纸七厂征收片区被征收居民代表工作组。六方工作小组依照本方案及《六方工作小组议事规则》对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等问题研究确定,并出具六方工作小组共同签署的认定单,认定单中应详细记录认定事实、依据及结果。此认定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依据。

第七条区征收办牵头成立综合问题处理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征收办、区国资委、区国土分局、玉桥街道办事处及北京城市副中心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综合问题处理组依照《综合问题处理组议事规则》对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特殊情况及六方工作小组上报问题予以研究,并形成区征收办专题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是本方案实施过程中的补充性文件。

第八条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征收范围内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

被征收人已故的,第一顺序全部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指定其中一人签约,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由公房租金实际缴纳人签约。

除以上规定的情形外,经六方工作小组公示确认的公房承租人也可认定为被征收人。

第九条公房承租面积是指公房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上标明的房屋坐落结合实测所得的房屋面积;或通过租金收据、物业费等其他缴费凭证能够证实公房承租人所承租房屋状况,结合实测所得的房屋面积。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房改售房协议》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与经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之和;或公房承租面积与经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的未登记房屋建筑面积之和。被征收人承租多套房屋的,承租面积应合并计算。

第十条未登记房屋是指承租人合法承租公房以外的房屋,该部分房屋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自行建设并符合《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标准》(北估秘[2016]001号)。

未登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含)的,按15平方米认定,其中补足至15平方米的部分只用于产权调换,不给予货币补偿;未登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大于15平方米且小于100平方米(含)的,大于15平方米的部分按

照50%认定;未登记房屋实测建筑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大于15平方米的部分只认定60平方米。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建设或承租房屋手续的除外。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认定为未登记房屋。

第十一条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面积等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为5日。如对公布结果有异议,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可持房屋所有权证明、公房承租证明、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区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结果以综合问题处理组确认为准。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不予配合的以公布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二条征收劳务、房产测绘、房屋拆除及法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如下:

(一)征收劳务机构:北京市通州区城市房屋拆迁服务所

(二)房产测绘机构:北京市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测绘所

(三)房屋拆除机构:北京东方绿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被征收人通过投票方式选定,确定为北京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提供房屋征收评估服务。

第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统一按货币补偿方式

出具被征收房屋的初步评估结果,并在征收范围内公示5日。

第十五条房屋被征收人既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对征收范围内树木、公厕、围墙、地下设施等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仅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六条本次征收预签《征收补偿协议》期限为2018年2月5日8时至2018年2月7日17时,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收补偿协议》,本项目预签《征收补偿协议》生效比例为75%。《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前不实际支付补偿款,不提供房源。预签约超过75%比例后,区征收办报请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携身份证明等材料到指定银行办理补偿款划转业务。

第十八条凡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当工作人员有违反《征收补偿条例》和本方案规定的行为时,被征收人可向行政监察或检察机关举报。

现场设立群众信访接待室及政策咨询室。

第二章房屋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标准房屋市场价格、标准房屋重置成新价及被征收房屋重置成新价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估价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本项目目前标准房屋市场价格为*****元/平方米,最终价格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为准。

被征收住宅房屋总补偿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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