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韩礼德的语言和话语分析模式探究法律英语的翻译潘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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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卷第10期
2012年10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Oct.2012Vol.9No.10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中国加入WTO 以后,我国对外交往日益增多,随之而来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而一切经济活动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指导,因此,对国内外法律法规的翻译研究已成为一项重要且迫切的任务。然而,纵观法律语言的研究状况,法律语言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分支,尚有待于成熟和发展,无论是对法律语言的本体研究,还是对法律英语的翻译研究,仍需不断深化和系统化。尤其在我国,相对于对外法律交流的不断深入及频繁发生的涉外法律争端,法律语言的研究还相对滞后,不少研究尚以转述性为主,而且相当一部分的研究是以探讨汉语法律语言为主,缺少英汉两种法律语言的对比及法律研究。所以法律英语的翻译研究不仅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还有重大的实践意义。(陈建平,2007)
二、韩礼德的语言和话语分析模式的简介
根据韩礼德的界定,语域(register )指的是“语言的功能变体”(functional variety of language )。所谓功能变体,就是因情景语境(context of situation )的变化而产生的语言变化形式。语域包括以下三个可变元素:语界(field ),语旨(tenor )和语式(mode )。(胡壮麟,2005)语场指的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包括语言发生的环境、谈话的话题以及参与讲话者的整个活动(如政治、科技和家庭事物等);语旨指参与讲话者之间的角色关系,包括它们的社会地位以及说话者的态度和想要实施的意图等,体现在语篇中就是指语言的正式程度(如亲密体和随便体等,实际是双方关系的反映);语式指的是语言的交际渠道以及语言所要达到的功能,包括修辞方式,可分为书面语体和口语体、正式语体和非正式语体等(Halliday ,1976)。
图1:
语类和语域对语言的关系
语域与话语语义相联系,而话语语义所包含的三种元功能乃是借着词汇语法(lexicogrammar ),就是指选词和造句所建构或体现出来。它们之间密切联系。篇章的语场与观念意义互为关联,透过及物性(transitivity )(即动词类型、主动∕被动结构、过程参与者等)得以体现;篇章的语旨与人际的意义互相关联,透过情态(modality )样式(即语气动词和副词,譬如“希望”、“应该”、“可能”,和任何一个评价词汇,譬如“美丽”、“可怕”予以体现;篇章的语式则和篇章意义联系在一起,透过主位(thematic )和信息结构(主要是一个子句的次序和构造元素)及衔接(cohesion)(篇章在词汇上的连贯方式,包括代词、省略号、搭配、重复等用途)予以体现(杰里米·芒迪,2007)。
三、法律英语原文和译文三种元功能对等的实现法律英语翻译正是在寻求两种语言在同一法律语篇、同一语境中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篇章功能的对等。因此汉译文必须反映法律英语原文的语域特征,使其能恰当的表现原文所赖以产生的情景语境。法律英语必须体现法律英语的专业性,理解方式要符合法律惯例,意义和形式要完整无损,表达方式要富有专业生气和特色,文字要有条理并保持前后一致。而这一切都是通过词汇语法来实现的。
(一)必须透过及物性寻找语场中观念功能的对等
语场指的是正在发生的事情,包括语言发生的环境、谈话的话题以及参与讲话者的整个活动(如政治、科技和家庭事物等)。法律英语的语场是法律条款以及所体现的神圣性、严肃性及强制性。法律是一种具有普遍性和强制约束力的条款。所以法律英语的译文语言需要遵循准确、严谨、规范、统一的原则。法律英语的翻译措辞风格需要以严谨和庄重为主,用词要正式和规范。法律英语有一整套专业词汇和词语。例如:plaintiff 原告与defendant 被告,right 权力与obligation 义务,
affirm and confirm 确认,cease and desist 中止,just and fair 公正的,rights and interests 权益,rules and regulations 法规,terms and conditions 条款等。翻译中要选用法律专业术语,不
得盲目搭配或随意创造,而应该根据专业理论、业务知识和英语语言知识,译出其特定内容,消除含混和曲解。同时在法律英语的翻译中应尽量保持原文的及物性结构,实现原文和译
用韩礼德的语言和话语分析模式
探究法律英语的翻译
潘永霞
(武汉科技大学,湖北武汉430065)
摘
要:韩礼德的话语分析模式,建立于他所命名的系统功能语法(systemic functional grammar )。本文拟以系统
功能语言学为基础,将韩礼德的语域理论话语语义和词汇语法与翻译实践相结合,从语场(field )、语旨(tenor )、语式
(mode)和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篇章功能等三种元功能相互联系的角度,以及如何透过词汇语法中的及物性、情态、
主位———述位/衔接实现原文和译文话语语义(discourse semantics )所包含的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篇章功能等三种元功能的对等,以求让后来的法律翻译人士从宏观上更加把握法律英语的特点,最终达到法律翻译更准确、地道。
关键词:韩礼德;语域理论;词汇语法;元功能对等;法律英语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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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观念功能的对等。
(二)必须透过情态动词寻找语旨中人际功能的对等
法律英语的语旨应该是非常正式的。所以在法律英语的翻译中应精确再现原文的语气(tone)和情态的语域特征,真实复现言语行为中的感情色彩和交际功能。在法律英语的翻译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其中的情态(modality)翻译,力求再现原文的语气和风格。笔者以情态动词shall为例,探讨其在法律英语中的翻译。陶博在《法律英语》一书中分析了shall的两种用法:首先是第一人称和第二人称用shall表示决心和义务;其次,将意志附加到无生命的事物上,表修辞。Shall在具体的用法中究竟是表示义务还是修辞,并不十分清楚。有关于shall的用法,我们在具体的法律应用中来看一下。
1.表示义务
(1)party A shall exercise,and ensure that all its servants, employees,agents or contractors exercise,all due diligence and care 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 services and each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so described.
在履行服务和履行前述各项职责时,甲方应该,并确保其所有服务人员、雇主、代理人或承包商勤勉尽职。
翻译中把“shall”表示义务的含义翻译出来,实现了原文和译文人际功能的对等。
2.表示修辞
Shall表示修辞的这种用法是试图从其在第一、第二人称的用法中某种崇高、庄严的意味,以便给一部法律或一个条款带来强烈的权威感。结果,我们在翻译的时候,往往误把所有具有限制性意义的条款都热衷于翻译为shall了。例如:(2)It shall be unlawful for any person…
对任何人来说这会是非法的……(李霞,2009)
那么这个句子中,shall如果是表示义务性的,它给谁赋予了什么义务呢?这个句子中显示的不是很清楚。所以会让人觉得这里的shall没有任何明确的表示义务地含义,而是更多的带有表示修饰的成分。因此,在译文中并不把原文中的shall翻译出来而是省略是非常明智的选择,实现了原文和译文人际功能的对等。
3.必须通过主位——
—述位/衔接寻找语式中语篇功能的对等
法律英语是非常正式的语体。所以我们在法律英语的翻译中也应该用正式的语言,应巧妙地再现原文的总体的语篇和文体风格,通过得体的遣词运句、相仿的口吻语调,复现原文的总体风貌,做到符合法律文本的模式。但是要实现法律英语原文和译文的语篇意义的对等,要尽量保持主位——
—述位的一致性,同时衔接也很重要。法律英语中有一些惯用连词,它们被翻译的准确与否直接影响着整个法律文本的语篇意义。以if and only if为例,它在法律英语中有特定的三种翻译a,如果是并仅如果是;b,如果及仅如果;c,在……的情况下,……亦只有在……的情况下。在翻译实践中,翻译连词的错译会直接导致句子与句子间衔接不连贯,甚至是翻译原文和译文语篇意义的不对等。
(3)The registrar shall approve a proposed denomination for a variety if,and only if,in the opinion of the registrar,it complies with the prescribed requirements.
在处长认为某一品种的建议名目符合订明规定的情况下,他须批准该建议名目,亦只有在该情况下他方可批准该建议名目。
(4)a firm may state on the letterhead of all the letters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sub rule(2):the name of any principal of the firm who is not ordinarily resident in Hong Kong,if and only if there is a description of the person as being non-resident in Hong Kong.
任何律师行可在按照第(2)款发出的所有笺头上述明:如果是并仅如果是有说明该律师行中某主管并非居于香港这,则可述明该名并通常居于香港的主管的姓名。
如果把例3和例4的连词翻译颠倒,句子的衔接不连贯,法律英语的原文和译文的语篇功能不对等。
四、结语
建基于韩礼德的系统功能语法的语言和话语分析模式对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把握法律英语的翻译具有指导和启示作用。在对待法律英语的翻译过程中,除使用传统的翻译方法和技巧来达到字与字、句与句的准确翻译外,还应该在韩礼德的语域理论和话语语义的指导下,通过对原文词汇和语法的准确翻译,努力使原文和译文在概念功能、人际功能和语篇功能上实现对等,使法律英语的翻译沿着更加科学的道路发展。
参考文献:
[1]Halliday,M.A.K.Halliday:System and Function in Language[M].G.R.
Kress(ed.)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6.
[2]陈建平.法律文体翻译探索[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3]孙万彪.英汉法律翻译教程[M].上海外语教育出版,2002.
[4]杰里米·芒迪.翻译学导论——
—理论与实践[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
[5]胡壮麟,等.系统功能语言学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李霞.法律英语翻译中shall用法小议[J].英语教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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