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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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2000年8月21日鄂政发[2000]4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保护水土资源,防治水土流失,减少江、河、湖、库泥沙淤积,建立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件》、《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划分如下:
一、
重点治理区:主要是自然的水土流失较为严重、易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区域。

我省重点治理区为三峡库区、丹江库区、大别山南麓、清江流域、桐柏山区、汉江中游、幕阜山区、江汉平原周边浅丘区。

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为主,全面规划,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改善生态环境。

同时,做好预防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
重点监督区:主要是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

我省重点监督区为:开发建设项目较为集中的城市、乡镇,公路、铁路建设区,采石、采矿区,开发区等。

各类工程建设与开发活动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控制人为开发建设活动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三、
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是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较好的丘陵区域及平原湖区。

我省重点预防保护区为:江汉平原地区以及林草植被较好的地区。

以上区域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水土保持预防保护为主,防止乱砍滥伐,保护好自然植被,同时做好局部水土流失的治理工作。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公告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制定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切实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

以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重点监督区和重点预防保护区的划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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