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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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法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走私是指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运输、邮寄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物品,或者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走私不是一个罪名,而是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犯罪中的一个类罪名。该类犯罪共有有十一个,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其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业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刑法修正案第三次涉及走私犯罪。前两次分别为:1、修正案(四)单独规定了走私废物罪的法定刑,并扩大了走私废物罪的范围,将气态、液态废物的走私也纳入该罪名之中。2、修正案(七)增加了一个新的罪名: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主要是针对走私来自疫区的动植物、古无脊椎动物化石、古植物化石等犯罪行为的惩治。此次刑法修正案,对走私罪部分作出了较大的调整,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在预防和惩治经济类犯罪领域进一步落实和延续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也对海关打击走私犯罪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视角,为此,本文试结合海关缉私执法实践,浅谈此次《刑法

修正案(八)》对打击走私犯罪的影响。

一、取消四个走私犯罪死刑刑罚,彰显刑罚人本主义,符合国际潮流。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前走私类犯罪有七个罪名可以判处死刑。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修正案八》废除了四个走私罪的死刑,它们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仅保留了死刑的走私罪有三个,它们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

(一)取消走私犯罪领域部分死刑,是贯彻少杀慎杀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和法治社会进步的表现。因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四种走私犯罪虽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但当事人罪不至死。

(二)取消走私犯罪领域部分死刑符合国家潮流,为引渡某些走私犯罪份子扫清了法律障碍。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引渡必须遵循“双重犯罪原则”。根据“双重犯罪原则”的要求,被请求引渡入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都认定为是犯罪的行为,而走私犯罪早已被国际社会认定为国际犯罪,故在罪名的定性问题上不存在分歧,分歧量刑上。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废除死刑国家与存在死刑国家中,引

渡往往存在现实的法律难题。此次我国大规模减少死刑罪名,是国际国内大环境使然,并非单独出于对走私犯罪刑罚轻重的考虑,但客观上为在不同国家引渡走私犯罪份子扫清了法律障碍。2011年7月23日我国将震惊中外的“4.12厦门远华走私案”主犯赖昌星从加拿大引渡回国就是实证。

二、取消了走私普通货物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分五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三个档次。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偷逃应缴税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个档次,取消了具体数额的限制。多少属于较大?多少属于巨大、特别巨大?体现在不同地域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中,这三者的内涵完全不同,体现了实质法治的要求。以走私犯罪情节作为起刑点,可通过综合评判加以定罪,充分发挥打击走私犯罪行为的刑事执法力度。当然,这最终要受到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约束和日后司法解释的确定。

三、加大对“蚂蚁搬家式”走私的刑事打击力度,从立法层面破解了困扰海关缉私工作多年的“少量、多次、不超线”走私执法难题。

按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关税数额必须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这样规定无法给蚂蚁搬家式的小额走私者定罪。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因走私被罚两次再从事走私活动者,将以走私罪处以3年以下刑

期。根据上述规定,常年活跃于中越边境、港澳与内地间以蚂蚁搬家形式进行走私活动的职业运货人和水客将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不再以“偷逃税款五万以上”作为判断走私罪的标准,赋予了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在对危害结果综合分析,来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形式责任。从立法层面上,将“蚂蚁搬家式”走私纳入刑事执法框架内,是我国刑法的一大重大突破,可以预见,随着这一刑法新规定的正式实施,必将遏制部分关区此类走私活动上升的势头,提高海关缉私工作的整体效能。

需要注意的是,在解释“一年内因走私被罚两次再从事走私活动者,将以走私罪处以3年以下刑期。”这一条文时,可以运用当然解释来解释该条文,即“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入罪时举轻以明重”具体而言,如果一年内因走私被罚两次再从事走私活动者构成走私犯罪,那么一年内因走私被处罚三次、四次……更应构成走私犯罪。

四、走私犯罪中跨法连续犯、跨法继续犯的刑法溯及力问题。

走私行为跨越新旧两部法律,但需要从整体上解决最终的刑事责任时,一律按《刑法修正案(八)》处理。例如:走私犯罪行为人的走私犯罪行为持续或连续状态跨越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公布生效实施期间,则对该行为人的走私犯罪一律按照上文所规定的新规定罪处罚。

五、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其他修正对走私犯罪量刑、执行刑罚方面的影响。

(一)充实对未成年人和七十五岁以上老年人犯罪保护性的从宽处理的规定。其中包括:对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作为累犯;对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应当予以缓刑;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二)“坦白”由酌定量刑情节正式修改为法定量刑情节。

坦白和自首都是从宽量刑情节。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以自首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免除处罚。而坦白,是指犯罪人被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被指控罪行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而坦白只是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而《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不是自首,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这一规定使“坦白”这一酌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成为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在立法中的具体体现,有利于犯罪人交代案情,有助于走私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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