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_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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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第23卷 第4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Journal of Yunnan University La w Editi on
July,2010
Vol 123 No 14
作者简介:屈钰,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08级博士生(北京 100875)。
文章编号:CN53-1143/D (2010)04-34-05法学论坛
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
———主观解释论之提倡
屈 钰
摘 要:刑法解释从其解释立场或者解释目标来看国外刑法理论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
论、折衷论等学说。我国刑法解释解释的目标路径选择,受国外刑法理论的影响,也存在主观解释说、客观解释说和折衷解释说的争论,从我国的法治传统、刑法的实施历史背景、罪刑法定原则的视角来看,采取主观解释论的立场则更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客观现实。
关键词:刑法解释;主观解释;客观解释 刑法典是以成文法的形式表达出来,以文字方式表现的成文法存在着规范性、抽象性、多义性、模糊性等特点,与司法实践的具体性、多样性、动态性、复杂性等存在着矛盾,要在动态司法实践和静止的刑法典之间建立相应的对应关系,即正确的将刑法适用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对刑法的解释就不可避免。在刑法理论上,对于刑法解释有不同的解释学说和观点,对刑法的解释从解释的目标或解释的立场来看,历史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以及调和主、客观解释论的折衷说的争论,对国外刑法解释论的考察和研究对于我国刑法解释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
一、国外刑法解释目标观的学说
从刑法解释的立场或解释的目标来看,国外理论有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学说之争,亦有调和二者的折衷说的观点,下面进行简要梳理。
主观解释论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期在刑法解释论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是有其产生必然性的。在欧洲的中世纪,封建刑法基于人身份的不平等,以罪行擅断、刑罚残酷、任意出入人罪为特色,犯罪和刑罚不是预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即使法律已有规定,统治者亦不受其约束和限制,而是可以恣意、自由的斟酌决定。随着资本主义的萌芽,新兴资产阶级要求在政治上分权,期望以资本主义制度取代封建主义制度,要求建立以自由资本主义经济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与此相适应,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
提出自由、平等、民主、天赋人权等口号,反对罪行擅断的封建刑法。新兴资产阶级需要制定明确的刑法,确定何谓犯罪、犯罪应受什么刑罚,公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来规制自己的行为,确保在不触犯刑法的前提下,个人权利不受国家任意侵犯。根据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在立法上,人们寄希望于代表民意的立法机关制定出明确的刑法,在刑法适用上,为了防止司法官员利用自由裁量权任意的解释法律、肆意出入人罪,对刑法的解释要求以探求立法原意为目标,排斥法官造法。与民众需求相适应,在法律解释学上,主观解释论应运而生。
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立法者为社会一般人设计的行为规范,表达了立法者希望或不希望,允许或不允许人们从事什么样的行为的主观愿望。因而法律应该具有明确性。就刑法而言,刑法应以成文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应受何种和何种程度的刑罚处罚。依据法律规定的行为规范,人们就可以在社会生活中设计自己的行为方式,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律的明确性同时促使法官严格依法办案,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权力,禁止法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即使犯罪人也不应受到不应有的惩罚。而法律的安全价值由此得到保障。法律的这种可示人以规范的明确性是安全价值的保障。因此,任何对法律的解释都是对立法者在立法时表达的立法原意的理解,亦即找出立法原意。
由于这种法律解释的主张以立法原意为认识目标,企图达到立法者的主观状况,因而被称为法律解释上的主观解释理论。①主观解释论的根据主要在于以下几点:(1)立法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行为,立法者透过立法来表示他们的看法和企图。借助于法律表明他们追求的社会目的,这些目的在法律解释中应表现出来。(2)立法者的意思是一种可以借助立法文献加以感知的历史的事实。只要每一个人取向于这种历史地能被探知的意旨,执行机关的裁判或决定便不会捉摸不定,而根本地动摇法的安定性。(3)依据权力区分的原则,执法机关应依法裁判或决定,而法律则只能由立法机关来制定。因此,立法者的意思,在法律的适用上应为决定性的因素,从而法律解释即应以探求立法者的意思为目标。②主观解释论更强调法律的稳定性、安全性价值,凸现对于人权的保障,当人权保障与保护社会发生矛盾时,侧重于人权的保障。
客观解释论是在19世纪末出现的法律解释学说,并逐渐在20世纪成为最主要的学说,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急剧发展,各类社会矛盾凸现,致使各种犯罪的层出不穷,人们逐渐认识到了成文法的模糊性、滞后性等缺陷,刑事立法不可能一次穷尽所有的犯罪现象,如拉德布鲁赫指出的“谁又可能完全预见到全部的构成事实,它们藏身于无尽多变的生活海洋中,何曾有一次被全部冲上沙滩?”③“很明显,立法者难以预见到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各种各样的情况。”④主观解释论探求立法原意的学说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过程中对解释法律的迫切需要,客观解释说随之取代了主观解释说的主导地位,在西方社会现居于通说的地位。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法律解释必须符合实际的社会生活。因此、所谓“客观”在词义上是指客观的社会现实的需要,以此对应于主观解释理论主张的立法者的主观状况。客观解释论者指出,法律并非死文字,而是具有生命的、随时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的行为规范。立法者一旦颁布了法律,法律便随着时间的变化而逐渐地并越来越远地脱离立法者而独立自主地生存下去,并逐渐地失去了立法者赋予它的某些性质,获得了另外一些性质。法律只有在适应新的社会需要的情况下才能保持活力。激进的客观解释论者认为所谓立法意图只是一个纯属虚构的概念。从否定立法意图开始,法官对法律的解释逐渐演变成在法律解释的名义下对法律的创造,即法官造法。⑤客观解释论的根据在于:(1)法律自从颁布时起,即与立法者脱离关系。法律思想也在那时确定下来。因此,裁判应在法律内,而不是法律外找依据。法律典范经常是从同时或先后颁布之不同的法律章节、条款摘取归纳出来。这个事实也说明了法律与立法者(的意思)并非一体这一事实。(2)依据客观解释论的立场去做,可以提高法的安定性。法的安定性的保障,以文义解释为必要。当初法律即是由于习惯法的不确定性而被颁布。如果法律解释以立法者的意思为基准,那么人们势必再求助于那一堆一般人接触不到的庞杂烦琐的立法资料。从而,事实上,受法律规范的人,将无法认知法律的所在。法律必须以那人人得认知的意旨为意旨,盖人民因法律而负义务,同时也依法形成自己的法律关系。除此而外,人民在这种情况下,也较容易对治权加以控制。⑥该说认为,刑法一旦制定,便有了它自己的意旨,刑法解释的目标不是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立法原意,而是探求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刑法的内在意旨。刑法的内在意旨会随社会的发而发生变化,解释者如果固守立法者立法当时的原意,刑法将难以发挥规范社会生活和人们行为的作用;立法者的立法原意是不可探明的,我们只能借助立法文献大致了解立法原意,人类认识理性的局限性决定了我们不可能完全回复立法原意。可见,客观解释论放逐了立法原意在刑法解释中的标准地位,而代之以刑法规范的当下的、客观的含义。⑦客观解释论从法理学基础来看,其将公正价值置于安全价值之上,当保护社会与保障人权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客观解释论更注重保护社会。
除了以上两种法律解释学说理论,还存在着折衷
刑法解释的目标选择
①②③④⑤⑥⑦王平:《论我国刑法解释的有效性》,《法律科学》1994年第2期,第30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5页。
[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第106页。[法]亨利・莱维・布律尔:《法律社会学》,许钧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63页。王平:《论我国刑法解释的有效性》,载《法律科学》1994年第2期,第31页。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78页。
沈琪,郭开元:《寻求刑法解释的客观性》,载《枣庄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第8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