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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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教育局直属学校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试行初步方案
(讨论稿)
为激励校长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高素质的校长队伍,适应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升学校管理水平,经研究,拟从2020年起,
在局直属学校(含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教学校、幼儿园)试行校长职级制和聘任制。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进一步增强中小学校长办好学校的责任心、紧迫感和规范办学的自觉性,树立依法办学、以德立校的理念,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和和谐健康发展,努力培养一支具有国际教育视野,适应素质教育发展需要,推进基础教育现代化的中小学校长队伍。
二、基本原则
1、职业化原则。校长身份由行政干部身份逐步向职
业身份转变,把校长作为一种职业岗位而非行政岗位,并实行岗位特别津贴。
2、专业化原则。校长的职业应有专业性且不同于教
师专业,校长职级的评定及校长职务的聘任除其他条件外,应强调教育思想、教育理论水平和学校管理能力,具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方面的要求。
3、事权与人权相互兼顾的原则。去行政化后,还暂
时保留行政级别的情况下,一定职级的校长的任免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并报组织部门备案。
4、经济利益独立化原则。校长职级工资由市教育局
统一分配、发放与管理,校长享受职级工资后不再在任职学校领取任何津贴、补助、奖金及福利。
5、任期合同制原则。取消校长任命制,面向社会聘
任校长,签定聘任合同,依法管理,依合同实行任期考核并决定是否续聘。
6、重能力、重业绩原则。校长职级评定的条件,重
点在能力与业绩。
三、法规与政策依据
1、《教育法》
第三十条
第二款:“校长……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1999年
第三届全教会《决定》:“试行校长职级制,逐步完善校长选拔和任用制度。”
3、中共中央、国务院2003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
强人才工作的决定》:“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体制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各种类型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责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
4、国务院2001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4条:“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
5、人事部、教育部2003年9月《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的实施意见》第6条:“积极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第8条“中小学校长任职的资格是:具有教师资格;具有中级(含)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第9条“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第10
条“逐步取消中小学校的行政级别,……积极开展中小学校长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6、省委、省政府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第26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制。”
7、省教育厅2003年《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第4条:“全面推行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在高中和完全中学逐步推行校长职级制。”
8、2020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2020年)》
中明确:“逐步取消各类学校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克服行政化倾向。”
9、**省2007年8月下发的《**省建设教育强省“十一五”规划》中明确:“在中小学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负责制。”
10、**市委、市政府2008年7月下发的《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教育强市的决定》中明确:“在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和校长任期制,加强校长培训,完善校长队伍的考核制度,逐步取消校长行政级别,实行校长职级制和年薪制,引导校长向专业化、专家型发展。”
四、范围和对象
1、范围:市教育局直属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
市特殊教育学校、市幼儿园。
2、对象:上述学校的正、副校长(园长)。
3、上述学校的党委(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
纪委书记参照执行。
五、保障措施
1、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的实施,由市教育局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具体执行,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支持与协助。
2、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由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任组长,局党委委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由政治处牵头,人事科、基教科、职成科、计财科等参与,组成“市校长职级制与聘任制工作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政治处。
3、组建专家委员会。市教育局组织成立“市校长职
级评定与聘任评审委员会”,共9-11人,设主任一人,副主
任1-2人,成员包括厅局领导、名校长、教育专家各三分之一,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附件1: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2:校长聘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3:**市教育局直属中学校长职级考核方案(试行)
附件1:
校长职级制实施办法
一、校长级等
中学校长职级分四级八等。即:特级;一级一等,一级二等;二级一等,二级二等,二级三等;三级一等,三级二等,三级三等。
对校长职级的评定,以考核其能力、业绩为主,特别强调其把握正确办学方向、依法治教、科学管理、民主管理、教育改革等方面的态度和实绩,兼顾其原任职学校由规模、结构、
条件、生源等因素所形成的管理工作量和管理难度,且不受原任职学校性质、类型、级别的限制。
二、评定条件和比例
1、评定职级的条件
评定校长职级坚持德才兼备原则,重在能力与业绩,同时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学历:具有教育类本科毕业或以上学历。
(2)岗位培训:评定三级二等及以上级等校长职级的须
受过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学校长岗位培训并持有上岗证书。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教
高级职务;评定其他级等校长职级的,须具有中教一级以上职务;具有教师资格。
(4)任职年限:
计算方法:从上岗任职的次月起算,累计实际任职总月数(含暑假、脱产进修时间)除以十二后四舍五入为任职年限,其中任副校长的月数折半计算,任党(总)支部书记或任主持全校工作副校长的月数等量计算。
年限资格: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六年,评定二级一等至一级一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三年,评定三级二等至二级二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二年,评定三级三等校长职级的时间不少于一年。
(5)评定特级校长职级的,除须具备上述各资格条件外,必须是具有良好教育理论修养,在学校管理或教学的研究与改革方面有显著成果,学校管理成效突出,在全市乃至全省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正校长。
2、职级**等**级条件
评定校长职级后,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连续两年考核为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