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建立本市公职律师制度的框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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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立本市公职律师制度的框架体系

2003-11-21 16:55:38

孙勇军、周宏平

【摘要】: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是完善律师队伍结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专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主要是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公职律师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以松散型方式为主,在行政方面归所在单位管理,业务上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关键词】:公职律师;制度;框架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尤其要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治国方略。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正是贯彻“十六大”有关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从社会上广泛吸纳法律精英,有助于提高政府公务员的法律素质,有助于政府转变行政执法理念,转变行政执法方式,推动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是政府部门做好行政诉讼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加入世贸组织后在WTO法律规则下的必然选择。本文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的准入条件、职责范围、组织形式、管理形式等方面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公职律师的概念(性质)

国外早就存在公职律师制度,但鲜有公职律师的提法,大多称之为“政府律师”、“官方律师”。目前,对于公职律师的概念、范围以及特征,国内还没有取得一致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提法:

1、公职律师是具有律师资格,持有执业证,享有国家公务员待遇,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3]

2、公职律师指依法取

得律师职业证书,在国家机关或者公共事业单位任职,由国家支付薪酬的职业律师。[4]3、司法部征求意见稿指出: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受聘于政府部门,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4、公职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职业证书,在国家行政机关专职从事行政法制工作的公务员,或者在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从事法律援助事务的工作人员。

从国内各地试点工作来看,各地对公职律师的概念规定大同小异。

北京市199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并没有明确规定公职律师的概念,只是在人员条件中规定:1、是试点单位的公务员;2、具有律师资格;3、从事政府法制工作。

《厦门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2条指出:“公职律师是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专门办理政府部门法律事务的律师。”

广东省正式发文的有关文件中并未就公职律师概念作明确的规定,只是广东省司法厅在向省委、省政府提供的《关于建立我省公职律师制度的补充意见》中指出:“公职律师是指已获取律师

资格或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相关机构担任公职,负责为政府或其单位提供咨询,办理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职业律师。”

国外大多称之为“政府律师”,指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职律师”是指在香港行政会议、立法会、律政司和法律援助署等机构和部门雇佣的官员,是具有律师资格并从事法律工作的公务员(或公职人员)。

美国公职律师的概念主要是指政府机构雇佣的全职律师,它不包括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私人执业机构的律师。由于美国是复合制国家,存在州与联邦两级政府,美国政府律师的内涵十分广泛。它包括但不限于联邦政府机构律师,州政府律师,政府法律官员和军队律师。

英国并没有公职律师的提法,但存在一些被政府部门、机构、组织和地方政府为处理自己的法律事务而聘用的律师,英国刑事检控部门成为政府聘用社会律师的最大东家。

德国亦没有公职律师的概念,联邦政府司法部有自己的雇员—通

常是律师来负责处理本部门的法律事务,当然也他们也聘用社会律师来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新加坡公职律师,指具有律师资格并在政府各部门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他们只能拿政府公务员薪金为政府服务,不能到社会上办案

事实上要对公职律师作明确界定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在调查过程中,大部人主张政府律师首先应是律师、公务员,其次他还要从事政府行政法制工作。行政机关内的公务员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但没有在行政法制工作岗位从事法律工作,他也不能称之为政府律师。

综上所述,我们的意见是:公职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部门,专门为政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

二、公职律师的准入条件

国外的公职律师无一例外地具有本国政府颁发的律师资格证。

英美国家的公职律师必须基本上要求具有本国的律师资格以及执业证。

在英国,对公职律师大多与社会上执业律师的要求无异。但必须指出在一定的政府部门一些律师不一定需要拥有执业证,比如财政部与教会委员会,但这些仅仅是少数微乎其微的例外。

德国从事公职律师工作必须通过两次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证,并成为律师协会的成员。

在美国,除了对普通律师的资格要求之外,一个自然人要想成为政府律师不需要其他的执照与并且对他没有特别要求。

国内其他试点公职律师的地区均规定公职律师必须具有律师资格。

广东省司法厅等四部门联合发文中规定“列编人员必须具有律师资格”,公职律师必须是已经取得律师资格(或者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的法律职业资格),在政府部门或相关的机构担任公职,负责为政府或为所在的单位提供法律咨询,办理法律事务,并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执业律师。广东省司法厅向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补充意见》中规定公职律

师必须“(一)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证书;(二)公务员或其他经司法行政机关认可的政府机关公职人员;(三)从事政府法制工作满一年以上。”

《厦门市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条规定“公职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政府机关的现职人员;(二)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三)具有一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四)所在单位同意担任公职律师。”

北京市1995年发布的《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人员条件中规定:1、是试点单位的公务员;2、具有律师资格;3、从事政府法制工作。

从我国法治建设的长期任务来看,必须对公职律师设定比较高的门槛,必须规定公职律师要具有律师资格。这样做是符合世界范围政府律师制度发展现状的,也是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政府行政管理水平和提高行政管理效能的必然要求。我们的意见是:(一)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二)供职于政府的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并且具有在该部门1年以上工作经历;(三)品行良好,无违法违纪记录及不宜从事公职律师执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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