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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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龄服务事业和产 业”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完善我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快速增长的社会养老服 务需求,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规划范围
第九条 规划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府要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扶持的作用,并加强基础养 老设施建设,为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各种类型、 不同档次的养老设施,满足日益增长多样化的社会养老服务需求。
2、城乡统筹,区域均衡。对现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挖潜整合、统筹安排,结合区、 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老龄化程度合理布局养老服务设施布点,市区范围内 养老服务设施床位数尽量做到区域平衡。
按老人自理能力分为老人部、护
老部、护养部。
规模宜为 500 床位以上,每床位 建筑面积≥35m²。每床位用地面 积≥40m²。
区范围内 设施用地 面积指标 可下调
规模宜为 300~500 床位,平均 每床位建筑面积≥35m²。每床位 用地面积≥35m²。
70%,但床 均建筑面 积应符合 国家标准。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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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
第三章 战略与目标
第十条 发展战略
按照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层级清晰、功能完善,四圈合一、多元配置,适度超前、 全民共享的要求,合理规划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和预留好养老设施空间,使基本型、需 求型和个性化养老机构合理分布,形成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家庭自助养老, 5%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5%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照护 养老的格局。最终实现“城市十分钟,农村二十分钟”养老服务圈的发展目标。
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2012-2020)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规划局 二○一四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4 第三章 战略与目标.................................................................................................................. 5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 6 第五章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17 第六章 近期建设规划 ...........................................................................................................19
每床位建筑面积≥40m²。每床位 用地面积≥45m²。 (2)考虑附设一定比例的示范 培训功能用地、预留用地。 在旧城和
(面积另计)
重点功能
以接待护理特定老人或失能老
人为主的、具有医疗、保健、康 复和护理等配套功能的养老设 施。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可
至 少 一 处
规模宜为 150~300 床位,平均 每床位建筑面积≥30m²。每床位 用地面积≥35m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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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空间布局指引
1、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商业 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
2、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宜靠近老年人生活居住圈、卫生医疗圈、公共交通圈、文体 休闲圈,兼顾环境绿化,进行规划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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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
第二章 指导思想和原则
第八条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市委实现两个“基本”、建 设“四好”示范区要求,编制和确定覆盖城乡、区域均衡、功能完善、全民共享的养老 服务设施空间布局体系,推进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 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匹配,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设施 体系建设。
根 据《 浙 江 省 城 乡 规 划 条 例 》,对 养 老 服 务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的 规 划 许 可 ,城 乡 规 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专项规划实施。
规划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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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
第七条 规划依据
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 (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 (4)《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 50442-2008); (5)《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 (6)《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 (7)《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 (8)《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 (9)《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 (10)《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 (1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43-2010); (12)《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 837-2011); (13)《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规范》(DB3302/T 1014-2009); (14)国家、省、市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规定。 2、相关规划 (1)《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2)《浙江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3)《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 (4)《宁波城市社区布局规划(2007-2020年)》; (5)《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6)《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 (7)《宁波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8)宁波市其他已批准的相关规划。
规划范围分为宁波市域和宁波市区两个层次。 市域层面提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建设规模。 市区层面为本规划重点,主要落实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第三条 规划期限
规划以2011年为现状基准年份,规划期限为2012-2020年。其中,近期至2015年, 远期至2020年。
第四条 规划对象
3、四圈合一,相互融合。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围绕老年人生活居住圈、卫生医疗 圈、公共交通圈、文体休闲圈等公共资源,分级、分层布点养老服务设施,并与周边环 境相融合。
4、层级清晰,适度超前。按照分层、分类和构建机构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 施网络的要求,规划建设各类适度超前的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和预留好养老设施建设空 间,与不断加速的城市化进程相适应。
第十一条 规划目标
1、近期目标(2012-2015年) 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多方共建、监管到位,以 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 老床位4张以上;80%以上城市社区和60%以上的行政村建有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有条件的 街道(镇、乡)建立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区域全覆盖。 市本级建有10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机构养老服务设施2家以上,各县(市)区建有 500张以上床位的公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1家以上,各街道(镇、乡)一般建有100张以 上床位的机构养老服务设施1家以上。 2、远期目标(2016-2020年) 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基本型、需求型和个性化机构养老服务设施合理配 置,使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每百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5张以上; 每个城市社区都设有1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提高行政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比重, 积极推进街道(镇、乡)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市级
区 (县、市)级
街道 (乡、镇)级
设施类型
养老院 (助养型)
老年公寓 (居养型)
特殊养老院 老年护理院 (护理型)
养老院 (助养型)
老年公寓 (居养型)
特殊养老院 老年护理院 (护理型)
养老院 (助养型)
内容
设置 标准
设置规定
备注
(1)规模宜为 1000 床位以上,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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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
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二条 配置类型及标准
1、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按护理程度的不同分为助养型、居养型、护理型三类。
2、机构养老服务设施按市级-区(县、市)级-街道(乡、镇)级三级设置。
3、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类型及标准应符合下表规定:
设施分级
2
宁波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12-2020)
3、相关政策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 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 (2)《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 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 (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养老服务社会化的通知》(浙民福〔2006〕157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84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 号); (6)《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三年推进计划〉的通知》 (浙民福〔2013〕68号); (7)《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06〕17 号); (8)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甬政发〔2012〕85号); (9)其它相关政策。
规模宜为 300~500 床位,平均 每床位建筑面积≥35m²。每床位 用地面积≥40m²。
以接待护理老人为主的、具有医
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等配套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规模宜为 300~500 床位,平均
能的养老设施,包括医疗护理、
每床位建筑面积≥30m²。每床位
生活护理、心理护理和临终关怀
用地面积≥30m²。
等。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健身。
3、机构养老服务设施考虑“土地资源差异化配置”原则,宜按旧城、新区和郊区 三种类型进行布局,其中:
旧城宜布设中小型机构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利用工厂、仓库、宾馆改建机构养老服 务设施,鼓励利用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搬迁后用地改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
规划所指的养老服务设施是指由政府举办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 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公共设施,具体分为机构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 施两大类。
第五条 规划成果
规划由文本、图纸、说明书和附件四部分组成。文本和图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说明书、附件是对文本和图纸的补充和解释说明。
第六条 法律效力
每床位建筑面积≥35m²。每床位
医疗保健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可
用地面积≥40m²。
按老人自理能力分为老人部、护
(2)考虑附设一定比例的示范
老部、护养部;示范和人才培养。
培训功能用地、预留用地。(面
积另计)
(1)规模宜为 1000 床位以上,
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 医疗保健、健身及室外活动场 地,行业培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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