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_何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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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许可证中规定的排污量或部分排污量转化为可以 转让或交易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污权 。
4.加 强 污 染 源 的 监 控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系 统[ 8] 67 。 准确的排放计量是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 污权交易是否成功的关键 。 但目前我国对污染物的 监控还不是很及时 、到位 。 只有确保每个排污企业 拥有的合法的排污权数量 和实际排放量的 对应关 系 , 排污权作为交易商品的性质才能存在 , 因此完善 的及时监控系统是保障排污权交易公平 、公正进行 和控制环境质量的关键 。同时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 平台的排放跟踪系统 、审核调整系统和许可后跟踪 监测系统 , 能使控制企业 、政府及环保相关部门的人 员及时掌控企 业的排污状况和 排污交易情况 。 此 外 , 有必要在每个控制区域的排污权交易中心设立 信息发布栏及时进行信息公示 , 从而保障公民知情 权 , 使环保工作接 受社会监督 , 提高公民的 环保意 识。

我国排污 权交易制度的酝酿工作可以追溯到 1988年开始试点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 1993年国家 环保局开始在包头 、柳州 、太原 、平顶山 、贵阳和开远 等城市进行大气排污权交易政策的实施 。 1999年 4 月中国国家环保局与美国环保局签署了关于 “在中 国运用市场机制减少二氧化硫排放的可行性研究 ” 的合作协议 , 确定了江苏省南通市与辽宁省本溪市 为该项目的试点城市 。在本溪的试点中 , 双方草拟 了 《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 》, 该 条例将排污权交易作为实现总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 段 , 明确规定了排放监测 、申报登记 、许可证分配和 超额排放处罚等 重要内容 。 2001年南通天生港发
2.制定和出台相应法律法规 , 明确排污权交易 的法律地位 。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经济管理手段只 有在被纳入法律规范的前提下 , 才能真正地在实践 领域发挥其作用 。 因此 , 建议立法机构在环境保护 基本法中阐明环境是一种可利用的资源 , 确立排污 权交易制度 , 以保证排污权及其交易的合法化 , 保障 企业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自由买卖 、信息共享 , 促进 市场的公平竞争 。
摘 要 :排污权交易是排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 , 以排污指标为标 的进行的 交易 。 我国排
污权交易制度的相关立法尚未健 全 , 对排污权交易的监测缺乏准确度且交易费 用偏高 。 完善 我国的排 污权交易制 度必须确立排污权交易 的法律地位 、合理发挥政府的作用 、建立完善的监控系统 、降低交易 成本 、扩大交易范 围 、选 择适宜的交易方式并明 确相应的罚则 。
3.确立合法的排污权 , 明确将排污权与其他生 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 。 排污权实际上是对 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 , 这种权利的总量肯定是有 限的 , 以某种形式初始分配给企业后 , 新加入的企业 只能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排污权 。有必要把排污权 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围中 , 并进行合理的分配以及 管制 [ 7] 19 。但是目前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排污许可证所确认的排污权 , 是一种行政性的 个人公权利 , 不具有可以自由转让或交易的私权利 性质 。这种情况需要确立合法的排污权 , 明确将排 污权与其他生产要素一样纳入企业产权范围并将排
关键词 :排污权交易 ;政府职能 ;监控 中图分类号 :DF4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1 -5981(2007)05 -0038 -03
排污权交易 , 亦称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 , 是指排 污单位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 , 以 排污指标为标的进行交易 [ 1] 105 。 其中 , 排污指标是 排污者享有的由其所持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单位时 间内对某种特定污染物的合法排放量 。排污指标是 获得排污权的基础 , 排污权交易是充分实现排污权 的体现 。但排污权交易是受限制的交易 , 它是在国 家宏观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 使污染排放指标在市场 上得到优化配置 , 以调动排污者治理污染的积极性 , 减少排放量 , 提高工艺流程 , 降低治理污染的成本 。 因此 ,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的经济法 律手段 。
5.降低排污权交易成本 。 排污权交易中客观存 在着各种交易成本 , 如信息成本 、谈判成本等 , 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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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程度上会抵消企业参与交易可能获得的节约污染 治理成本的利益 , 使交易变得无利可图 。 应当鼓励 排污权交易中介机构的设立 , 具体业务包括提供交 易信息 、进行交易经纪 、办理排污权储存和借贷等 。 同时 , 政府部门可以提供免费的基础信息服务 , 适当 减免监督与执行的费用 ;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 对积 极减少排放 、积极出售排污权的企业从资金 、税收 、 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排污权作为企业资产进 入破产或兼并程序等 。

针对排污权交易在我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笔 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1.转变政府职能 , 积极合理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 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日渐发展 , 政府职能
必须发生转变 , 从过去直接发放排污权额度的主导 者转变成为排污权市场交易的监督 、保护者 。 譬如 政府职能范畴可以限定为 :区域排放总量的确定 、环 境容量价值的准确评价 、排污权的审核 、排污权的初 始发放 、排污权市场的建立 , 以及相应的约束规则的 制订等 。
4.排污权的交易费用偏高 , 且实施与执法的规 则和程序比较复杂 、操作难度相对较高 。 排污权交 易的交易费用主要包括寻求基础信息费用 、讨论与 决策费用 、监督与执行费用等 。费用的偏高会挫伤 交易主体进行交易的积极性 , 影响整个排污权交易 体系 , 使交易成功率下降 , 妨碍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发 挥 。至于排污权交易实施与执法规则和程序方面 , 主要难点在于既要促进排污权交易 , 又要对此交易 作出诸多限制以降低交易可能给环境带来的加重污 染风险 [ 6] 82 。我国虽然已经在十多个城市进行排污 权交易试点 , 并邀请美国环保局负责主持排污权交 易的专家来中国进行交流与指导 , 但是面对排污权 交易市场繁杂的规则与程序以及高难度操作仍缺乏 高素质的专业人员 , 这种局面无疑使排污权交易制 度在我国推行难度增大 。
3.排污权交易过程难以实现准确监测 。排污权 交易实施的前提是对企业排污量的准确监测 , 它涉 及到两个方面 :一是科学监测 , 二是公平监测 。 为了 保证排污权交易制度实施 , 应首先确定排污单位的 实际排污量 。在这方面 , 发达国家早已完善其环境 或排污监测系统 , 但在我国则非常 薄弱[ 5] 66 。 科学 监测目前在我国很多地区短期内难以达到 。当前在 我国 , 企业到底排污了多少 , 拥有多少排污指标 , 这 两个账户并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 也没有建立配套的 监测机制 。 公平监测在我国目前监测和管理水平较 低 、执法不公平存在的情况下 , 需要严格立法予以保 证 , 但我国现在都没有能力完全保证实现排污权交 易过程的准确监测 。
* 收稿日期 :2007 -03 -05 作者简介 :何燕 (1979 - ), 女 , 湖南长沙人 , 长沙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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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2.排污权交易相关立法不健全 , 仅仅只有一些
地方性法规 。我国目前还缺乏完善的法律来保障排 污权交易的实施 。现行的 污染防治单行法 , 如 《大 气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 》等虽有关于排污 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规定 , 但尚未提及相 配套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 某些地方虽然根据当地条 件 , 出台了具有区域性的排污权交易条例 , 但是这些 规范的法律位阶偏低 , 适用范围较窄 , 有的还缺乏具 体操作规程 , 比如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中提到了 排污指标的有偿转让 , 但却没有进一步实施的细则 。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 环境管理手段引入我国后 ,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 但在实践中也突现了不少问题 :1.现行环保立法仍 受计划经济体制观念的 影响 , 在 原理指导 、原则确 立 、制度设计 、体系构建和法律实施等诸方面 , 都强 调并习惯于发挥政府的作用 。善于采用行政强制机 制 , 缺乏广泛的合理利用 机制的经验 [ 4] 65 。 排污权 交易制度是一种政府监督管理下由排污企业参与的 市场行为 , 市场应该起主导作用 , 这与环保立法指导 思想中仍存在行政强制和政府过度干预的内容有矛
第 31卷 第 5期 2007年 9月
湘 潭 大 学 学 报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ournalofXiangtanUniversity(PhilosophyandSocialSciences)
Vol.31 No.5 Sep., 2007
我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何 燕
(长沙理工大学 法学院 , 湖南 长沙 410076)
7.选择适宜的交易方式 。 在初始阶段 , 排污权 转让可以采取分散交易方式 , 企业富余的排污权可
以公开竞价拍卖 , 也可以和买方分别谈判 。 随着经 济的发展 , 有排污要求的新企业不断设立 , 更多的企 业对这一制度建立了信心 , 有助于增加参与企业的 数量 。待排污权市场规模扩大后 , 再适时实行排污 权集中交易 , 并组建专门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 9] 85 。
电有限公司与南通另一家大型化工有限公司出售二
氧化硫排污 权交易 签字 仪式 在江苏 南通 市举 行 。 “这是我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 易 ”[ 2] 51 。 2002年 7 月 , 国家环保总局召开了山东 、 山西 、江苏 、河南 、上海 、天津 、柳州等 “二氧 化硫排 放交易 ”七 省市试点会议 , 进一步 研究和部署了进 行排污权 交易试点 工作的具 体步骤和实 施方 案[ 3] 43 。 从实践情况来看 , 我 国的排污权交 易起到 了节省治理费用 , 保护环境质量的效果 。但是 , 由于 排污权交易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法规支持 , 加之我 国多年来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 , 以致几乎全部排污 权交易都是由行政部门安排 , 企业的自主性不足 , 排 污权交易缺少应有的市场元素 , 使得排污权交易的 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
8.明确交易罚则 。对于违反排污权交易规则的 行为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 如滥用排污权 、非法转让 排污权以及通过转让排污 权谋取非法利益 的行为 人 , 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 从而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任意性 、不规范性 , 保障排污 权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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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主体范围 。 排污 权交易需要一定的技术支持和经济基础 。 只有在市 场经济较为发达 、法制和公共管理较为健全 、环境监 测力量较为强大的地区 , 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才有 可能达到其目的 。 然而 , 我国的经济发展存在着地 区差异和发展不平衡的现状 , 不是任何地区都有条 件组建排污权交易市场 。 当前较适宜的地方是上海 和深圳这类经济发达地区或东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 的部分大城市 , 以后再逐步扩大排污权交易市场 , 或 建立全国性的交易市场 。 对于排污权交易的主体的 确立可借鉴国外的做法 , 分为一级市场交易主体和 二级市场交易主体 , 包括个人 、企事业单位 、组织和 政府 。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主体的经济活动平等 性 , 无论是作为排污者的企业 、还是政府 、各类组织 以至于个人排污者 , 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 。 同时鼓 励公众的广泛参与 , 将公众直接加入排污关系中 , 通 过收购排污权许可证等方式限制排污 , 保护自己的 生活和生存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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