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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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据此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行为中又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参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但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后果。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为民事主体确定行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如下特征区别于其他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是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使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如法院的裁决虽能发生民事后果,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主体实施的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民事主体虽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目的,但若不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则外人无从知道,也就不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此,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没有意思表示也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

(三)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尽管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是当事人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但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还决定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行为,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否则就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能够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合法性是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民事行为(如无效民事行为)的根本特征。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实际上就是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的表达形式。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用谈话的形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等。口头形式的法律行为,是不要式的法律行为,具有简便、迅速的优点,其缺点是缺乏书面记载一旦发生纠纷,日后难以取证,不易确定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口头形式大多适用于能即

时清结、标的数额小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用书面文字所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可促使当事人深思熟虑后才实施法律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化,并可保存证据,有助于预防和处理争议。书面形式是要式法律行为的一种形式,是否采用,或由法律规定,或由当事人约定。主要适用于不能即时清结、标的数额较大的交易行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1.一般书面形式。指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文字记载形式,无须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

2.特殊书面形式。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获得国家有关机关承认的文字记载形式。有如下具体种类。

(1)公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确认。经公证的法律行为具有直接的执行力,可不经过诉讼阶段而直接进入执行阶段。

(2)鉴证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合同形式提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对该合同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后给予证明,鉴证形式只适用于合同行为。

(3)审核登记形式。即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加以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后,将有关事项记载于审查机关并发给证明文件。如不动产抵押中的登记形式,即为审核登记形式。

以上三种特殊书面形式,于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必须采取,否则将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时,对于公证和鉴证形式,当事人可以自由选用,但审核登记形式,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不能以自由意志排除。

(三)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做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比如,在租赁合同届满时,如果承租人继续交付租金并为出租人接受,便可推定为当事人延长租赁期间,即双方愿意在原有的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范围内继续维持租赁关系。

(四)沉默形式

沉默形式,是指行为人既无语言表示又无行为表示的消极行为,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之外部表达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比如,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显然,这里规定的接受继承和放弃受遗赠均可用沉默方式来作为意思表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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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根据构成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为单数还是复数,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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