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腐败问题的成因与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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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腐败问题的成因与解决方法
概述
当今中国,腐败问题日益严重。
这里的严重是需要分析的,首先,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滋生了更多的金钱交易,社会价值观念的扭曲使腐败行为变得越来越频繁。
其次,媒体的发展让腐败问题得到更多的曝光,这本来是好事,然而过高的曝光率使国民对腐败现象变得很敏感,腐败成了国民最脆弱的神经,这导致了腐败在国民眼中变得越来越严重。
客观地讲,改革开放三十年既是中国经济腾飞的三十年,也是中国贪污腐败横行的三十年,很显然,具有更大流动性的社会比较稳定的社会是更容易滋生腐败的。
本文希望用较为客观的视角分析腐败问题的成因并找出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解决方案。
腐败问题的成因
从历史上讲,腐败问题是伴随人类政治史的问题。
单以政治腐败为例,政治腐败的实质是政治集团或个人用手中的权力交换其他利益的行为,在中国,腐败侧重于指官员的贪污、受贿、假公济私的行为。
根本上讲,腐败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权力的集中,“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
这里笔者举一个例子,中国古代的皇帝若以现代眼光审视之,那将是一个绝对的腐败者,他们将政治权力转化成任何其他可以转化的利益。
然而在传统中国社会中,却没有人认为皇帝是腐败者,究其原因在于中国古代有海内皆是帝王家的思想,既然天下都是皇家的,那还有什么腐败可言呢;然而对于官员情形就不一样了,官员手中的权力不是自己的,是假之于皇权的,官员用手中的权力谋利就偏离了自己的本分。
这也可以看出腐败问题为普通人深恶痛绝的一个原因——用不属于自己的权力谋利破坏了社会公平。
然而,权力的集中也是伴人类政治史相始终的,终究无法改变。
在具体的腐败行为中,其成因各不相同,然而总的来说,腐败行为往往来自一种失衡当中,这种失衡指的是相对较高的政治权力地位与不能与之相匹配的既得利益,我们可以看到,在官员社会待遇和经济待遇处于社会较高水平的时期,腐败现象是比较少见的。
相对薄弱的监查制度也是腐败滋生的原因之一,这一点常被现今研究腐败的学者提起,腐败的滋生与制度的不健全有极大关系,然而腐败却不能简单视为一个制度问题。
我们不可否认官员的道德水准对腐败问题是有影响的,如果说制度监管是一种外力的话,那么,官员自身的道德约束就是一种内力,这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力量。
当今社会价值观念扭曲,倾向利益主导的价值观念降低了官员群体的道德底线,这可视为腐败滋生的内因。
解决办法(疏导-提高官员待遇;防范-增强监管力度)
首先,提高官员待遇,这只是一种疏导措施,只能满足一小部分官员的需求,腐败的官
员追求的是更高的权力,一点点待遇是不够的,所以,我们更多地应该从增强监管力度方面入手。
增加监管力度,加强制度与立法建设,是非常有效的方法。
众所周知,美国发展历史短暂,文化根基较薄弱,但却是世界上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之一,创造了许多先进的人类文明成果,拥有相对成熟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其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但历史上美国曾经是一个腐败十分严重的国家,直至上世纪70年代的"水门事件"发生后,美国才逐渐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行之有效的廉政建设机制,把腐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
据"透明国际"2001年至2005年全球清廉指数排名显示,美国一直居第17位左右,是比较廉洁的国家。
美国十分重视腐败行为的预防,官员即使有贪腐之心,也不容易顺利实现。
一是注重从规范从政道德入手,预防腐败。
根据1978年美国通过的《政府道德法》规定,美国人事局成立了专门规范政府官员道德行为的机构--政府道德署,直属总统领导,为政府部门及雇员提供廉政事务的建议和指导。
二是注重从防止和解决利益冲突入手,防治腐败。
其《利益冲突法》规定任何政府官员或雇员不得故意亲自或实质上参与同自己有着财产利益关系的特别事项。
三是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公众可随时对某人的申报内容署名查阅,查阅情况由主管机关告知被查阅人。
四是实施严格的财务控制和审计。
机关的各种资金和基金均由银行代管而不是由机关财务人员直接管理。
在西方国家中,美国是制定防范和惩处公职人员犯罪法律较早的国家之一。
早在1883年,美国就颁布了《文官制度法》,并于1978年修订为《文官制度改革法》,要求政府公务员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得参加政治捐款等政治性金钱收受活动。
1925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贪污对策法》,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犯罪。
该法还把选举中的间接贪污作为重点惩处的内容,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在得到100美元以上的捐款时必须登记,参议员竞选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5万美元。
而1970年实施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腐败犯罪的管辖权,提高了腐败犯罪的刑法级别,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的处罚力度。
美国的廉政法律体系具有三个明显特性:一是廉政立法的规定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不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防范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
二是道德的法律化,把对公职人员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规范,以法律的强制性保障道德的实施。
三是各类法律规定非常细密到位,可操作性和适用性很强。
司法监督比较有力,能严厉惩治腐败行为。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拥有强大的监督机构。
为增强惩治腐败的针对性,美国有50个以上的联邦执法机构根据法律各自承担执行某类公共腐败调查的责任。
二是拥有较强的独立调查权。
设立了独立检察官制度,具有独立调查并起诉政府官员的权力。
三是灵活多样的调查手段。
为了取得案犯的有效罪证,警察和检察机关可以采取一切可能的手段,包括当卧底、使用电子设备监控,如监听、录像、人员盯梢、跟踪等措施和手段开展调查。
新闻媒体和社会机构监督力量强大,能切实起到监督作用。
一方面,在美国社会,新闻媒体监督可谓无孔不入,已经成为美国监督力量的一支重要力量。
许多重大案件,譬如"水门事件",都是媒体率先曝光之后,得到议会或司法机关跟进调查处理的;有的官员则是在新闻舆论的强大压力下自动请辞,然后接受司法调查的。
而另一方面,美国对媒体的监管也十分严厉,如出现失实报道,会被诉诸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社会机构对政府廉政建设的监督也起到重要作用,监督力量民间化已成为美国反腐败的一个显著特征。
近年来,我国打击腐败的力度日益加大,反腐倡廉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时有发生的高官落马案件以及令人震惊的腐败案件、大案也反复提醒我们,廉政建设依然任重道远。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提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原则,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认真运用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借鉴国外反腐败的有益做法,加强全局性、前瞻性问题的研究,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
注重加强反腐败立法和制度建设工作,
为公职人员提供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
美国涉及反腐败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众多,为公职人员提供了具体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且通过这些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权力进一步加以约束,避免权力的失控,这确保了美国目前成为世界上较廉洁的国家之一。
廉政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反腐败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持之以恒,并且应当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强有力地打击各种腐败。
虽然美国的反腐机制取得了很大成功,但也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譬如,合法的灰色收入腐败不断蔓延,掩盖了实质上的严重腐败现象,成为最大的腐败。
这说明了腐败问题并不能轻易解决,更不可能一蹴而就。
这也提醒我们,廉政建设是一个长期艰巨的过程,需要时间和耐心,需要持之以恒、循序渐进地开展大量基础性工作,需要国家有一个较为完满的系统性的制度设计,从立法到人事制度等方面采取一系列的反腐举措,使廉政建设的形式规范化、主体权威化、运作机制化,从而确实能够起到明显的预防、监督、惩治腐败的作用。
反腐工作现在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果,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任重而道远,这是需要政府和官员共同努力才能实现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