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合集下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实施细则》培训班
环境卫生监督处 2011年4月
可编辑课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
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 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可编辑课件
公共卫生用品索证管理要求
1、化妆品、小食品、饮料等:索取生产厂家 或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本年度) 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消毒产品 :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供 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购物凭证。
可编辑课件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 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 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 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可编辑课件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 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 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 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可编辑课件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
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
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 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可编辑课件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 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可编辑课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1、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 案、影像资料等)。
2、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 消 毒记录。
3、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 4、空调系统竣工图。 5、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
每年全面检查、清洗记录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 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记录 。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 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 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可编辑课件
室内空气质量
• 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 照明、新风量、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 碳、噪声
• 不同场所监测项目不同
可编辑课件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 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 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
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
至少保存两年。
可编辑课件
各项卫生制度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预防控制传染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可编辑课件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 消毒原则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 洁为主,消毒的意义有限。
• 消毒对象 公共场所是指除公共交通工具以 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 定的所有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商务楼、 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洗浴、 理发、美容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 室等。
可编辑课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 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可编辑课件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 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பைடு நூலகம்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 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 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
可编辑课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 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 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 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 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可编辑课件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 1.需要日常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 宾馆、饭店的床单、被罩、浴巾、毛巾;卫生间的马桶、
浴缸;厨房餐厅的餐饮具、餐具;服务人员的手等以及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需要消毒的物品。 • 2.需要日常清洁的场所和物品 • 所有水平的物体表面,例如地板、电梯间、柜台、桌子、 椅子、每天至少使用清洗剂和热水清洁一次。 • 3.不需要针对主流干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空气、墙面、下水 道、书本、试卷。
环境卫生监督处 2011年4月
可编辑课件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80 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
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 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一年三月十日
可编辑课件
公共卫生用品索证管理要求
1、化妆品、小食品、饮料等:索取生产厂家 或受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卫生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单(本年度) 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2、消毒产品 :索取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 卫生部颁发的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供 货商的经营资质以及购物凭证。
可编辑课件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 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 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 安排上岗。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 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 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 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 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 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可编辑课件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 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 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 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 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可编辑课件
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
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
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
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 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 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可编辑课件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 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 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 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
可编辑课件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要求
1、通风管道清洗资料(清洗服务机构资质、施工方 案、影像资料等)。
2、空气过滤、冷凝盘管、加湿器等设备清洗、 消 毒记录。
3、开放式冷却塔清洗、消毒记录。 4、空调系统竣工图。 5、开放式冷却塔、表冷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
每年全面检查、清洗记录 ,空气过滤网、过滤器 和净化器等每六个月检查或更换记录 。
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 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 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 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可编辑课件
室内空气质量
• 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采光、 照明、新风量、甲醛、一氧化碳、二氧化 碳、噪声
• 不同场所监测项目不同
可编辑课件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 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 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 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
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
至少保存两年。
可编辑课件
各项卫生制度
(一)证照管理制度; (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三)公共用品用具购买、验收、储存及清洗消毒保洁制度; (四)场所自身检查与检测制度; (五)洗衣房卫生管理制度; (六)集中空调风系统卫生管理制度; (七)健康危害事故与传染病报告制度; (八)预防控制传染传播应急预案与健康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九)卫生档案管理制度;
(十)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可编辑课件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 消毒原则 :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措施应以清 洁为主,消毒的意义有限。
• 消毒对象 公共场所是指除公共交通工具以 外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 定的所有场所,包括餐馆、饭店:商务楼、 商场;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洗浴、 理发、美容场所;候诊室、候车(机、船) 室等。
可编辑课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 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 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 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 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可编辑课件
第三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 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பைடு நூலகம்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 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 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 作。
可编辑课件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 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 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 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 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 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可编辑课件
公共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
• 1.需要日常消毒的场所和物品 • 宾馆、饭店的床单、被罩、浴巾、毛巾;卫生间的马桶、
浴缸;厨房餐厅的餐饮具、餐具;服务人员的手等以及 《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以及相关 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的需要消毒的物品。 • 2.需要日常清洁的场所和物品 • 所有水平的物体表面,例如地板、电梯间、柜台、桌子、 椅子、每天至少使用清洗剂和热水清洁一次。 • 3.不需要针对主流干消毒的场所和物品空气、墙面、下水 道、书本、试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