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市场研究行业规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市场研究行业规则

第一篇定义

第一条市场研究:本规则所指市场研究是指为实现信息目的而进行研究的过程,包括将相应问题所需的信息具体化、设计信息收集的方法、管理并实施数据收集过程、分析研究结果、得出结论并确定其含义

等。在分类中,包括定量研究、定性研究、零售研究、媒介和广告研究、商业和工业研究、对少数民

族和特殊群体的研究、民意调查以及桌面研究等。

第二条研究者:是指执行市场研究项目或在其间作为顾问的任何研究机构、组织、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客户:是指寻求、委托或预订整个或部分市场研究项目的任何个人、组织或部门。

第四条研究对象:是指研究者为完成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向其寻求信息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第五条访问:是指使用任何一种合法方式和研究对象进行的直接或间接的接触,通过这种接触,研究者能从研究对象处获得数据或信息,全部或部分地用于市场研究项目。

第六条记录:包括客户提供的资料以及研究者所产生的一切资料。

第七条本会、协会:指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

第二篇总则

第八条本规则明确了市场研究行业的行业内部竞争和诚信规范以及执行标准,旨在为行业会员单位提供可行的竞争和研究规则,使行业内部能处在一种良性竞争和循环中, 有效地保障客户、研究者和研究对象

的合法权益,从而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并和客户一起共同努力,推动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

展。

第九条市场研究的目的是帮助客户寻求最有效的方法满足消费者的需要,促进双方的有效交流,从而更有效地把供应商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传达给消费者。

第十条市场研究必须建立在公众对此行为有信心的基础上。

第十一条市场研究必须始终客观地依据现有的科学原则来进行。

第十二条市场研究必须始终遵守研究项目所涉及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法准则。

第三篇分则

第一章公平竞争

第十三条在市场研究活动中,所有参与市场的主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十四条客户、研究者以及代理商等在市场研究活动中,应互相尊重、互相监督,发现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协会举报。

第十五条研究者应当尊重代理研究者(公司)及其他调查服务机构的劳动,按合同规定和行业规定付给代理公司或调查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研究者不得以提供商的优势地位,强迫或者以其他形式,在合同中

约定超过项目结束后3个月以上的付款期限。

第十六条研究者应当尊重访问人员的劳动,并及时付给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欠克扣访问人员费用。访问人员的服务费用一般应在访问结束后3个月内结清。

第十七条研究者可以在行业内互通行业客户的诚信行为,但此互通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并且研究者有义务通过恰当的方式,敦促客户尊重研究行为和研究合同,并尊重研究者的劳动。协会在此目的上应发挥

积极的作用。

第十八条研究者和客户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的市场研究公司及研究调查服务机构索取个人回扣或其它利益。

第十九条研究者与客户应建立正常合作关系,研究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从客户处获取研究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条坚持公平竞争,以良好的声誉和服务质量取胜,研究者不得采用以下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一)故意诋毁、诽谤其他研究者或调查机构的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

业收费水平以下收费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

物等方式承揽业务;(三)故意在客户和其他研究者之间制造隔阂和纠纷;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相互之间不得采用下列排挤竞争对手公平竞争的手段,损害客户或者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一)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收费;(二)为低价竞争,不正当获取其他研究者的收费报价或

者提供免费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三)非法泄漏收费报价或者提供研究服务的其他条件等暂

未公开的信息,损害所属研究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应维护合理的行业价格水平,参照协会发布的行业价格研究的参考标准报价,以确保适当的质量价格比。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有权利和义务拒绝执行不诚实、低于行业起码运作惯例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不得擅自或非法使用社会特有名称或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某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客户。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研究服务质量名优标志、荣誉。使用已获得的研究者研究质量名优标志、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授奖机构名称。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不得擅自使用非自身直接客户的名称作为自身客户向社会推荐或宣传。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研究者(公司)或机构的商业秘密;未通过研究者间正式交流,不主动以任何形式搜猎、获取及公开其他研究者拥有的附有版权声明或以

其他保密制度加以限制交流的记录,包括但不仅限于项目计划书、研究问卷、正式或非正式的研

究报告及其它技术性文件。

第二章市场研究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业运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市场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被委托进行市场研究项目活动的研究者必须按照合同或行业标准进行市场研究活动,不得在研究活动中采用任何作弊行为或采用错误数据、编造数据等方式欺骗客户和委托之研究者。

第三十条研究者不得纵容自身的职员和兼职访问员进行作弊行为,亦不得纵容明知的虚假或不合格之研究对象继续进行研究项目。

第三十一条在市场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访者的合作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访者不能被误导。

第三十二条被访者匿名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受到严格保障。被访者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如果被访者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则:(1)被访者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

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2)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

规则的此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确保被访者不会因参加某一市场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或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研究者在访谈儿童和少年时,必须首先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

第三十五条被访者(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记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

如果被访者要求,该记录或记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

第三十六条被访者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

第三十八条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各项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九条研究者不得有意散布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如必要,他们必须随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支持他们发布的结果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性的活动。任何非研究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市场研究活动区别开来。

第四十一条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四十四至四十八条的规则条款;但是,规则的其他规定不能以合同方式修

改。

第四十二条如果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将与其他的项目综合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不得泄漏其他客户的身份。

第四十三条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如果客户要求,研究者应提供分包商的真实身份。

第四十四条如果没有事先的合同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或其机构的服务(整个或部分)。但在为不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