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供用电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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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德昌惠民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布式光伏贫电站场地使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德昌惠民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财政局
光伏扶贫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产业扶贫的一 项有效措施,是一项造福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民生工程。为了更好的推进德昌 光伏扶贫事业的开展,乙方使用甲方屋顶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屋顶(土地)使用,达成以下协议:
4、项目收益分配 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项目正式运营后,发电收益归乙方所有,并用于德昌县 扶贫攻坚工作。 4.2 电费结算方式:乙方将光伏发电全部电量出售给国家电网德昌供电公司,由 国网公司进行相关结算。 5、甲方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甲方应当根 据乙方的请求,及时协助乙方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 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 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 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 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乙方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乙 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 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3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 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4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5 乙方负责项目 25 年的运营维护 7、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改造、拆除 7.1 设备的改进、改造。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 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改进、改造、改动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的,应在不 少于 15 个工作日内事先通知甲方。 7.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 进行。
甲方: 地址:
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供用电协议
乙方:德昌惠民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伏扶贫有限公司计划利用
屋顶建设
kW
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全部出售给国网公司,发电收益用于德昌县光伏扶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终 止后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前述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接受方仅可为履行本协议所需,按照审慎、必要原则 将前述商业秘密适度披露给己方直接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顾问及其合作方及其 雇员,但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知悉前述商业秘密的人员或机构承担 不低于自身标准的保密义务。 14.3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知识产权 15.1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披露或提供给相对方的包含有商业秘密、商标、专 利、著作权等信息、文件和资料,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 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 受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双方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约定的除外。 15.2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法律适用 16.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遵守商业惯例。 17、争议解决 17.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7.2 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 18、文件送达 18.1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信函等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双方所确定 的地址。直接递交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信投邮七日后、快递投邮三日后即视为 送达。 18.2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变更的,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视为未变更。 18.3 重要的文件、通知必须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19、合同生效 19.1 本协议自双方均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0、其他约定 20.1 本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所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2 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验收、建设和 25 年的运营维护。
2.3 项目地址、占地面积、设计装机容量:
项目实施地点 具体位置
总使用面积 设计总装机容 年发电量(千瓦
(平方米) 量(千瓦)
时)
3、合同有效期 3.1 本协议所称项目电站的设计寿命为二十五年。 3.2 本协议自合同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后,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此后满二十五之日 止。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即为项目投入运营之日。 3.4 项目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进行调试及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为十天。
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场地;乙方按能源合
同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能源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KW 光伏扶贫电站
2.2 项目内容:甲方负责提供 kW 光伏电站建设场地供乙方使用二十五年,
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备案等工作。乙方负责 kW 光伏电站的电力公司并网申请及
一、合作内容:
1.为积极响应国家光伏扶贫、节能减排政策号召,乙方使用甲方屋顶建设分布式
光伏扶贫电站,由乙方负责光伏电站示范项目的申报、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2.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位于
内
的建筑物屋顶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使用。甲方承诺期对本协议项下的建筑物拥
有完全的、排他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权。
3.乙方在备案查勘前期应充分考虑甲方建筑物载荷、防水等技术问题,经科学论
证后方可使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将作为本协议项下光伏电站项目的业主负
责项目电站的申报工作;甲方配合项目申报,并在电站建设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
4.项目申报获得政府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后,乙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并在政府
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成。
8、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9.1 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或检修时,应至 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关停设备。 9.2 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重大伤害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甲方人员可以先强行 关闭设备运行,但应在关闭后 1 个小时内通知乙方接口人员,并向乙方提供相关 紧急情况证明资料备案。 9、项目协调机制 9.1 为了保证项目的实施和正常运转,双方自本协议生效后建立项目合作协调机 制,由双方派员建立项目工作组,确保合作各项工作的落实。 9.2 双方各指派一人作为项目的接口人,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联络和 协调。 9.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 乙方因正常原因需要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的,甲方应予以同意。 9.4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计算合同能源服务收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 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 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 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0、合同的变更、补充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 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没有变更和补充。 10.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作 出补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动的; (2)国家能源、电力、建设主管机关颁布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和规定,有必要 对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的; (3)政府对项目实施和管理作出与本协议内容不同要求的。 双方因上述因素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尽量减少 对项目的影响,降低损失。 11、合闻的解除、终止
5.乙方在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充分保护本协议项下的
甲方建筑物屋顶结构,并负责修复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坏、渗漏等。乙方在施工过
程中应采取措施充分消除或减少对甲方业务的影响。
6.屋顶租赁期为二十五年,自项目申报成功之日算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
租赁期限届满后,屋顶租赁期限自动延长五年。 7.甲方应协助乙方就其租赁的甲方建筑物屋顶进行相关的租赁登记备案,以确保 乙方对甲方建筑物屋顶的合法使用。 8.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屋顶区域租赁给他人用于光伏发电站项 目或者其他任何用途,除非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放弃对本协议项下屋顶的优 先使用权。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项下光伏电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或者妨碍 乙方对上述光伏电站的所有权与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甲方建筑物屋顶的正常使用。 二、各方义务与责任: 1.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政府规定而完全或部分无效,该条款的 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双方都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违背公 平诚信原则之用途。 3.若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将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屋顶范围租赁或者以其他 方式给他人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的,则视为甲方违反了 本协议的约定。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 2.双方有分歧时随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 讼。 3.本协议书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同等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
11.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未续签的,合同自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11.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11.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任意—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 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亦不影响合同清理和结算条款、保密义务条款和争议解决 条款的效力。 11.4 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至 18〇日拒不腫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另—方 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 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 12.2 乙方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相应损 失。 12.3 任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 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13、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爆炸、瘟疫、动 乱等事件。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延期或者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权烕的 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13.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防止损失的扩大。 13.4 本协议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保密条款 14.1 双方保证对另一方提供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财务、经营和技术方面的 信息、资料、数据等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未
乙方:德昌惠民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分布式光伏贫电站场地使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德昌惠民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德昌县财政局
光伏扶贫是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推进产业扶贫的一 项有效措施,是一项造福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民生工程。为了更好的推进德昌 光伏扶贫事业的开展,乙方使用甲方屋顶建设光伏扶贫电站,甲乙双方友好协商, 就屋顶(土地)使用,达成以下协议:
4、项目收益分配 4.1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项目正式运营后,发电收益归乙方所有,并用于德昌县 扶贫攻坚工作。 4.2 电费结算方式:乙方将光伏发电全部电量出售给国家电网德昌供电公司,由 国网公司进行相关结算。 5、甲方义务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甲方应当根 据乙方的请求,及时协助乙方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 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 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 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 生产、设备试运行等。 6、乙方义务 6.1 乙方应当按照的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乙 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 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3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 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4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5 乙方负责项目 25 年的运营维护 7、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改造、拆除 7.1 设备的改进、改造。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 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改进、改造、改动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的,应在不 少于 15 个工作日内事先通知甲方。 7.2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 进行。
甲方: 地址:
分布式光伏扶贫电站供用电协议
乙方:德昌惠民光伏扶贫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伏扶贫有限公司计划利用
屋顶建设
kW
分布式光伏电站,所发电量全部出售给国网公司,发电收益用于德昌县光伏扶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
经对方书面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在合同签订前、合同履行过程中及合同终 止后披露、自用及许可他人使用前述商业秘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2 本协议项下商业秘密接受方仅可为履行本协议所需,按照审慎、必要原则 将前述商业秘密适度披露给己方直接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顾问及其合作方及其 雇员,但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知悉前述商业秘密的人员或机构承担 不低于自身标准的保密义务。 14.3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5、知识产权 15.1 甲乙双方为履行本协议披露或提供给相对方的包含有商业秘密、商标、专 利、著作权等信息、文件和资料,并不构成提供方向接受方转让或授予接受方享 有提供方对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拥有的利益,亦不构成向接 受方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利、技术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等有关利益。 双方以书面文件形式明确约定的除外。 15.2 如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给合同相对方造成经济、商誉等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6、法律适用 16.1 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并遵守商业惯例。 17、争议解决 17.1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合同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7.2 协商不成的,本协议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至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诉 讼。 18、文件送达 18.1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通知、信函等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至双方所确定 的地址。直接递交或传真一经发出、挂号信投邮七日后、快递投邮三日后即视为 送达。 18.2 任何一方联系方式或联系信息变更的,需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 视为未变更。 18.3 重要的文件、通知必须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
19、合同生效 19.1 本协议自双方均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20、其他约定 20.1 本协议的变更、补充协议、所列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0.2 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转让,须经对方书面同意。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验收、建设和 25 年的运营维护。
2.3 项目地址、占地面积、设计装机容量:
项目实施地点 具体位置
总使用面积 设计总装机容 年发电量(千瓦
(平方米) 量(千瓦)
时)
3、合同有效期 3.1 本协议所称项目电站的设计寿命为二十五年。 3.2 本协议自合同各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3.3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合同生效后,自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此后满二十五之日 止。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即为项目投入运营之日。 3.4 项目安装完毕后,由乙方进行调试及试运行,试运行期限为十天。
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场地;乙方按能源合
同服务模式向甲方提供能源服务等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2、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
KW 光伏扶贫电站
2.2 项目内容:甲方负责提供 kW 光伏电站建设场地供乙方使用二十五年,
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备案等工作。乙方负责 kW 光伏电站的电力公司并网申请及
一、合作内容:
1.为积极响应国家光伏扶贫、节能减排政策号召,乙方使用甲方屋顶建设分布式
光伏扶贫电站,由乙方负责光伏电站示范项目的申报、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
2.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位于
内
的建筑物屋顶供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使用。甲方承诺期对本协议项下的建筑物拥
有完全的、排他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所有权。
3.乙方在备案查勘前期应充分考虑甲方建筑物载荷、防水等技术问题,经科学论
证后方可使用。乙方或乙方的关联公司将作为本协议项下光伏电站项目的业主负
责项目电站的申报工作;甲方配合项目申报,并在电站建设过程中提供便利条件。
4.项目申报获得政府部门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后,乙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并在政府
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建设完成。
8、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9.1 根据供电部门的要求,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或检修时,应至 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关停设备。 9.2 在紧急情况下,为避免重大伤害和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甲方人员可以先强行 关闭设备运行,但应在关闭后 1 个小时内通知乙方接口人员,并向乙方提供相关 紧急情况证明资料备案。 9、项目协调机制 9.1 为了保证项目的实施和正常运转,双方自本协议生效后建立项目合作协调机 制,由双方派员建立项目工作组,确保合作各项工作的落实。 9.2 双方各指派一人作为项目的接口人,负责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沟通、联络和 协调。 9.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 乙方因正常原因需要接触与本项目有关的甲方设施和设备的,甲方应予以同意。 9.4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 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计算合同能源服务收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 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 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 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0、合同的变更、补充 1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变更和补充。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 必须以书面形式,否则视为没有变更和补充。 10.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变更或作 出补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动的; (2)国家能源、电力、建设主管机关颁布有关实施细则、办法和规定,有必要 对协议进行变更和补充的; (3)政府对项目实施和管理作出与本协议内容不同要求的。 双方因上述因素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的,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尽量减少 对项目的影响,降低损失。 11、合闻的解除、终止
5.乙方在屋顶光伏电站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充分保护本协议项下的
甲方建筑物屋顶结构,并负责修复施工可能造成的损坏、渗漏等。乙方在施工过
程中应采取措施充分消除或减少对甲方业务的影响。
6.屋顶租赁期为二十五年,自项目申报成功之日算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上述
租赁期限届满后,屋顶租赁期限自动延长五年。 7.甲方应协助乙方就其租赁的甲方建筑物屋顶进行相关的租赁登记备案,以确保 乙方对甲方建筑物屋顶的合法使用。 8.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协议项下屋顶区域租赁给他人用于光伏发电站项 目或者其他任何用途,除非乙方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放弃对本协议项下屋顶的优 先使用权。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协议。 9.本协议项下光伏电站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干涉或者妨碍 乙方对上述光伏电站的所有权与乙方对本协议项下甲方建筑物屋顶的正常使用。 二、各方义务与责任: 1.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因违反法律或政府规定而完全或部分无效,该条款的 无效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2.双方都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违背公 平诚信原则之用途。 3.若甲方在本协议的有效期限内将本协议项下的甲方屋顶范围租赁或者以其他 方式给他人用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任何用途的,则视为甲方违反了 本协议的约定。 三、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随时协商解决。 2.双方有分歧时随时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双方约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诉 讼。 3.本协议书正本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均同等有效。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
11.1 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未续签的,合同自有效期届满之日终止。 11.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协议。 11.3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任意—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 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亦不影响合同清理和结算条款、保密义务条款和争议解决 条款的效力。 11.4 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催告后至 18〇日拒不腫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另—方 可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2、违约责任 12.1 甲方违约责任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 偿损失,并可以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与甲方解除协议。 12.2 乙方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可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相应损 失。 12.3 任何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 扩大的部分要求赔偿。 13、不可抗力 13.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合同生效后发生的任何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 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台风、地震、水灾、火灾、爆炸、瘟疫、动 乱等事件。 13.2 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延期或者不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 的,则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并在通知后十日内提供权烕的 证明文件,说明其延期或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的原因。 13.3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 除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减轻或消除不可抗力事件 的影响,防止损失的扩大。 13.4 本协议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4、保密条款 14.1 双方保证对另一方提供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财务、经营和技术方面的 信息、资料、数据等商业秘密(包括本协议内容及履行情况)负有保密义务。未